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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87号令大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7-19 10:39
标题: 87号令大讨论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19 18:48 编辑

87号令大讨论

1、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是不是事先说要有两个价格了。

这个最高限价有什么用?

2、
  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商务实质性要求就是资格条件啊,那44条里的资格审查是怎么回事?评委进场前代理做吗?审查什么?

3、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难道投标人都要在现场等着评完?
4、

第六十四条 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公布打分了。但是只告知本人的一点意义没有啊。告知意义何在?
----一般不中标的都可能质疑,那重新评审不是成为常态?

5、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是什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7-19 10:40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7-19 10:53 编辑

我现在最关心的是代理的资格审查义务,到底查什么?何时查?

目前我暂时认为是招标邀请中提及的资格条件,比如信用查询,保证金,和购买采购文件。

应该只有这三个吧。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19 12:08
only1u 发表于 2017-7-19 10:40
我现在最关心的是代理的资格审查义务,到底查什么?何时查?

目前我暂时认为是招标邀请中提及的资格条件 ...

文中有“投标无效”,都是代理可以查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19 12:17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这个有点掣肘了,对代理来讲,感觉不太好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19 12:23
 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19 12:23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提供期限自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提供期限届满后,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的,可以顺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这个做法非常好,比较灵活,不用推迟开标时间。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19 12:24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前两款规定处理。
这部分,操作性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19 12:25
投标人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我怀疑,实践中还有不参加开标的,操作中不可能吧,除非都远程开标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19 12:27
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这条堵死很多活口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19 12:28
第六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并列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5个工作日内未按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又不能说明合法理由的,视同按评标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六十九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结果,招标文件应当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大大提高了中标效率,评标后,二周内必须出中标结果。
作者: ynerbing    时间: 2017-7-19 16:43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7-19 12:23
 第十八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招标 ...

个人认为应该是借鉴了招标投标法,我经手的招投标法的项目都是这么操作的。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7-19 17:15
我感觉这个文件给我最大的感触是终于把邀请招标及其程序说清楚了。
作者: mandycome    时间: 2017-7-19 17:20

  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是不是事先说要有两个价格了。

这个最高限价有什么用?

我关心的是怎么进行价格测算,事实上采购人大部分是没有这个技术能力的。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7-19 19:55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7-19 12:24
第三十一条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 ...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这条款专业搞代理的,我看不懂。前面“中标人推荐资格”,后面又改为“中标候选人”能搞晕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还要不要评分。这“中标人推荐资格”这新名词是啥意思,是不是就是前款的确定一个参加后续评标?这么个操作性强,晕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7-19 20:04
“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是所有投标人参加评分,还是就相同品牌的投标人评分。两种不同的方式,有极大可能改变中标人。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20 06:45
wzl11 发表于 2017-7-19 19:55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

我认为,就是先评着,这几个同品牌的里面,得分高的有机会进入中标候选人的短名单,并列的话,再决出仅有的一家。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7-20 09:18
wzl11 发表于 2017-7-19 19:55
“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 ...

我在想这是不是存在如果只有两个品牌投标或者一个品牌投标也可以继续评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7-7-20 14:32
psylily 发表于 2017-7-20 09:18
我在想这是不是存在如果只有两个品牌投标或者一个品牌投标也可以继续评

这句话的意思是,算只能算一家投标单位,如果不足三家就不用评审了,超过3家,都要评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或抽签决出的,才有被推荐的资格
作者: 荧惑    时间: 2017-7-20 15:49
关于第三十一条。举个栗子,有四家单位投标,其中三家为同一品牌,如果确定一家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是不是造成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啊?
作者: aaxx    时间: 2017-7-21 08:18
楼上说的没错,就是不足三家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7-21 09:39
aaxx 发表于 2017-7-21 08:18
楼上说的没错,就是不足三家

如果这样理解:

1、货物类采购,最终评审,进入推荐名单的必须是三个不同品牌的货物。这是前提,暗含的意思就是接收投标文件时,如果来了8家单位,但是只有两个品牌,怎么办,开标吗?依据?开了标,到最后推荐阶段,又废标。麻烦吗?啰嗦不?
2、这样设定的意义呢?避免相同品牌恶性竞争吗?开标后,相同品牌之间最后推荐一家参加角逐,不也是相同品牌竞争吗?
3、不同的供应商规模大小不同,资金不同,生产厂商返点或者进价不同,供应商经营方式和手段不同,商铺位置不同等等,都有可能导致相同品牌的商品价格不同,怎么就不能竞争呢?

以空调为例,相同品牌,国美和苏宁,线上和线下,批发和零售,1000台以上,20台以下,1000台以上货到安装完付款,1000台以上签订合同后就付款,供货价格能一样吗?不能让这些供货商竞争吗?

请讨论。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7-21 10:07
1、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是不是事先说要有两个价格了。
这个最高限价有什么用?

我来理解以下,请指正。

预算,就是通常说的“无预算不采购”的预算,这个是前一年的10月份前后由需求单位或部门做出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在当年3月份人大批准。

当年执行采购时间有可能到了10月份,那么从做预算到实际采购一年过去了。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十条就规定了进行价格测算,那么此时如果降价了,就应该设置最高限价了,而预算时人大批准的,不能动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21 11:27
jiayw 发表于 2017-7-21 10:07
1、第十二条 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  是不 ...

预算经批准后是不能随意修改的,而且都需要提前编制
等到组织采购活动时,可能发现之前编制的预算偏高或采购标的与编制预算时有减少等情况或者需求标准有所降低等,此时按照原预算作为控制价上限招标,可能会导致中标金额偏高,有损国家利益,在预算范围内设置一个最高限价是很有必要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21 11:29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7-20 06:45
我认为,就是先评着,这几个同品牌的里面,得分高的有机会进入中标候选人的短名单,并列的话,再决出仅有 ...

确实如此,不评分如何确定得分高低,不确定得分高低,几个相同品牌的供应商就无法按规定选择一家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21 13:32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7-21 13:46 编辑
jiayw 发表于 2017-7-21 09:39
如果这样理解:

1、货物类采购,最终评审,进入推荐名单的必须是三个不同品牌的货物。这是前提,暗含的 ...

同意您的分析,对于品牌的要求像以前由采购人决定即可。防止围标设置这个条款。
通过法条来强制执行,会出现您分析的情况,供应商家数很多,但是因为品牌数不够而导致废标。或者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仅是作为推荐候选人用。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7-21 14:44
3、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难道投标人都要在现场等着评完?


1、开标结束,投标人退场,但是不能远离,打开手机,随时听“召唤“

2、开标结束投标人退场后,评审专家进场,进行评审,等到了开始打分环节,组织者才能通知投标人可以走了,此次活动基本结束。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7-21 14:46
都到了现在了 法律的制定还是这么模糊 说明专家不专啊 如果法律很明确 根本没有讨论的必要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7-21 14:4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21 11:27
预算经批准后是不能随意修改的,而且都需要提前编制
等到组织采购活动时,可能发现之前编制的预算偏高或 ...

此次应该是第一次提出第十条的要求,即你需求单位或部门应该在正式实施前,还要进行所谓“第二次”市场调研等工作,(做预算时是所谓“第一次”市场调研),

也就是不能像原来,需求部门单位准备买东西了,把原来做的需求和预算一提交,就算完事了。这一要求也是以第六条,提出的加强内控管理为前提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21 15:31
jiayw 发表于 2017-7-21 14:49
此次应该是第一次提出第十条的要求,即你需求单位或部门应该在正式实施前,还要进行所谓“第二次”市场调 ...

也不一定,法条是“可以”,实质上也是一种选项,当需要时。这个需要往往是因为预算略高维护国家利益而考虑的。总不能明知预算过高可能导致中标金额高于日常价格而不做预防。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7-21 21:3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21 11:29
确实如此,不评分如何确定得分高低,不确定得分高低,几个相同品牌的供应商就无法按规定选择一家

如果从头评到尾,那几个相同品牌的供应商只选择一家就失去意义了,反正都参加评了,最后当然是得分高者中标。
只有一种情况才有作用:评分只计算技术分和资信分,商务分先不开,几个相同品牌的供应商选一家技术分和资信分最高的进入后续商务评审,其他不再参加评审。
这不是让大家猜谜吗,这条款制定的水准也太有特点了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7-24 08:5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21 15:31
也不一定,法条是“可以”,实质上也是一种选项,当需要时。这个需要往往是因为预算略高维护国家利益而考 ...

每个人站的角度不一样,会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

1、第十条的内容,应该是新加的,
2、第十条里面就是用的“应当”,也就是必须这样做
3、具体到一个单位,那么你具体的项目需求或者提交部门(具体到部门,通常情况下,需求部门和采购部门是分开的)就应该按照此条规定工作,

也就是说,你不能像原来那样,头一年做了预算,第二年想买了,提交需求就可以了,你需求部门应该重新做市场调研,

个人理解。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7-24 08:56
5、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政策是什么?

1、循序渐进,逐步扩展,与国家大政方针接轨,
2、具体政策,可能在具体地区已经有所体现,比如多民族聚集的地区
3、中小企业政策,喊了这么多年,不也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以后才开始准建普及的,原来有也不执行?呵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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