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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打印本页]

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7-7-2 22:06
标题: 【转】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3 09:25 编辑

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2017-07-02    中国政府采购报

——由几起政府采购案例引发的思考

李娟

案例一:某医疗设备采购项目,发布结果公告后,有供应商质疑,中标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过期,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应判定为投标无效。

案例二:某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要求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在采购结果公告的中标明细单中,中标设备的产地注明为“美国”,引发了其他供应商的质疑。

以上案例中,评审专家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引发了质疑。不过,笔者想探讨的不是评审专家应承担何种责任,而是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中的作用。

代理机构应进入评审现场
当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代理机构是否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实践中,有些地方由代理机构安排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审,有些地方的项目负责人根本不进入评审现场,完全由评审专家独立评审。

正如上述案例所示,评审专家的素质存在较大差异,在客观、公正、审慎评审方面并不尽如人意,加之监督难度较大,为提高项目评审质量,笔者认为,代理机构可以进入评审现场,协助评审专家就资格性要求、客观分的内容等进行核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代理机构于评审活动结束后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要求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以下简称69号文)也提出,代理机构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可见,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要有所作为。

入场后负责哪些工作

一是宣布评审工作纪律。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宣读评审工作纪律,既有助于新入库的专家学习掌握相关要求,又能对专家起到警醒、震慑的作用。

二是介绍采购文件内容。采购文件动辄十几页、几十页,由评审专家自行熟悉了解,需要较长时间,且容易抓不住重点。由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介绍采购文件,可以分清主次、抓住关键点,提高评审效率。

三是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功能。政府采购承担着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发展等政策功能。对这些政策功能的掌握,包括对与政府采购评审相关的政策文件的掌握,通常情况下代理机构比评审专家更为熟悉。如,天津市有关部门于今年3月底下发通知,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最低调整为3159元,自4月1日执行。代理机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应在评审环节向评审专家详细介绍情况,否则可能埋下隐患。

四是监督评审专家是否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要求进行评分。对于某些实质性资格要求和客观分的要求,代理机构可以协助评审专家进行审核;对评审专家共同认定的事项,可以核实是否是按照采购文件要求作出的判断。虽然评审的主体是评审专家,但代理机构有权利监督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审。此外,对专家评审的主观分,代理机构还应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出现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也要尽到提醒的义务,避免因评审专家的失误导致项目“带病”进行。

需要强调的是,《条例》规定代理机构不得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同时明确了追究代理机构法律责任的若干情形,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69号文也提到,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这些规定,都要求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活动时不应越位。对资格性、客观性内容,代理机构可以进行校对、核对;对技术性问题以及评审专家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则应交由专家独立评审,不得干预。代理机构还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操作流程,统一评审现场组织、单一来源采购项目议价、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业务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3 07:00
集采机构,本身就是特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地位高于一般的社会中介代理,该作者如此捍卫,看来放管服的力度已经深入深水区了,哈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3 08:36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7-3 07:00
集采机构,本身就是特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地位高于一般的社会中介代理,该作者如此捍卫,看来放管服的力度已 ...

作者虽是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但集中采购机构也是采购代理机构,文章是站在所有采购代理机构角度来分析,不必因为作者的身份而强调或区分所谓集采或社会代理。评审时代理机构的职责、业务和权限都是一样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3 10:21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3 08:36
作者虽是集中采购机构人员,但集中采购机构也是采购代理机构,文章是站在所有采购代理机构角度来分析,不 ...

你说的很对,确实按照事中事后监管,政府采购代理(无论集采还是社会中介)的责任和自由度成比例增长,不该被束缚……但是管道的趋势化,确实值得警惕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4 10:01
错误的认为评审都是评委的事,才导致了种种乱象,采购人或代理不对评审报告进行复核。明确作用的同时也应明确这种责任。
作者: aaxx    时间: 2017-7-4 10:24
大部分地区交易中心都不许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评出来的结果如果要求代理机构复核,复核出有问题还要与评委沟通,沟通渠道不顺。代理机构复核最多也只能复核出什么分值错误之类的。楼主转帖的文章中的情况根本没法核出来。再者,复核加上与评委沟通的时间,评委重新对可能出错的地方进行核查,评审。耗费时间不会短。代理机构的评委费成本大为增加。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4 10:36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4 14:40 编辑
aaxx 发表于 2017-7-4 10:24
大部分地区交易中心都不许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评出来的结果如果要求代理机构复核,复核出有问题还要与评 ...

不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细节和情况无法了解,自然只能复核分值有没有加减错误这类问题,真正的问题无法在评审过程中知晓并解决。更无法制止评审委员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际上评审委员会处于无人监管、制约状态。

进入现场不代表就会非法干预评审,面对违法违规行为代理机构有义务去纠正和制止。进入评审现场后重点是存在“非法干预”行为,将代理机构人员进入现场等同于会非法干预评审,这属于莫名其妙的有罪推定论,别忘了评审工作是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作为组织者被禁止入内是件荒唐的事,最终的采购结果和采购人、代理机构是戚戚相关的。好比考场监考老师,在不干涉考生具体做题的情况下,如发现考生作弊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部门是其基本工作职责。评审与考试不同在于代理机构还需要深入了解评审专家的履职情况和评审细节过程,以便于纠正评审委员会不按文件规定标准进行评审等违法行为,以及评审结束后对评审专家的评价以及一些质疑投诉的处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被禁止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情况一无所知如何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需要了解评审的情况来应对的质疑和投诉更是无从下手。


作者: bw070    时间: 2017-7-4 14:07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4 14:40 编辑

首先得有职业系统、信用系统,才谈得上行业发展。为什么建造师、造价师、设计师都是执业,出问题了,就是你担着。

招标师不死不活,招标代理也是鱼龙混杂,放进去,代理机构人员行为怎么管?不放进去,项目质量怎么落实?

这一切的问题,我认为是这个行业没有清晰的职业标准导致的,代理机构或者代理人员参与围标串标,一旦查实,招标师终生负责;项目因为职业人员水平差导致采购失败,招标师承担质量责任。

然而什么都没有,没有约束,何谈正规,又如何发展?
作者: 770404    时间: 2017-7-4 15:01
评审纪律是代理机构宣布吗?应该是监督机构吧!甚至是专家入库学习培训的内容,根本不需宣布这个环节。代理机构有监督评审专家的权力吗?那监督机构的干什么?至于介绍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写得清清楚楚,专家都知道重点看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代理机构进入一般是提醒专家,招标文件哪儿埋有“雷”。
作者: 770404    时间: 2017-7-4 15:06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最基层的为什么规定代理机构一般不允许入评标现场,因为他们最接地气,最清楚代理机构进去在干什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4 15:37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7-4 15:43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4 10:36
不进入评审现场,对评审细节和情况无法了解,自然只能复核分值有没有加减错误这类问题,真正的问题无法在 ...

        1、不能进入评审现场更多的是效率上的问题,比如文章案例中所提到,所有评委对同一事项都判定错误,此时代理不能第一时间进行复核,只能事后在进行复核。
        2、不能进入评审现场不导致监督的真空,首先交易平台会对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其次交易平台也会提供监控供各方主体进行监督。
        3、代理在不能进入评审现场的情况都有办法对评委进行非法干预,同时非法干预在现场监督过程中很难去界定。所以在实际中评审现场如果发生了代理干扰评委的事件,那么禁止进入评审现场作为一种规范措施也是无可厚非吧。
        4、禁止代理进入评审现场的前提即不能影响评审的正常进行,应建立视频通话或对讲的方式,保证评委与代理之间的沟通。所以代理也并不会对评审情况一无所知。
      题外话,交易平台一天会有多个项目进行评审,同一评标室内可能会评审多个项目,人员太多也难免混乱,相互干扰。
作者: aaxx    时间: 2017-7-4 16:12
本帖最后由 aaxx 于 2017-7-4 16:20 编辑

10楼上这位一看就知道啥情况,属于理论派.
去看看69号令再来吧,顺便再学习一下“法无授权不可为”和“有罪推定”是啥意思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4 16:27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7-5 09:49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4 15:37
1、不能进入评审现场更多的是效率上的问题,比如文章案例中所提到,所有评委对同一事项都判定错误 ...

1、不仅仅是效率的问题,甚至可能影响项目的成败,导致重新采购。比如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且不属于财政部规定的可以依法重新评审情形时,该评委会的评审意见无效,只能重新采购。


2、代理机构禁止进入现场是及其荒谬的,根据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四条规定,评审工作由采购人、代理机构负责组织,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并非与评审无关人员却被禁止进入评审现场,到哪里说理?而且理由仅仅是怀疑代理机构“可能”非法干预评审,这种有罪推定论依据何在,百分之一的案例否决全部?那么各地交易中心、采购办、监管办等出现的受贿、干预评审等非法行为,为何不禁止监管机构人员参与监管呢?评审专家这么多的错误甚至违法违规行为,也可以一棍子打死么,一刀切的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而且以目前的技术和交易平台的定位,交易中心是不负责监管的,在技术尚不成熟时,难以通过视频监控系统令身处评审现场之外的人员能设身处地的了解评审细节,尤其是一些代理在场本可以及时发现、纠正处理的问题。

3、这个问题并不值得讨论,如果仅仅是存在一些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的行为就禁止所有代理机构进入评审现场,吃饭也会噎着,可以不吃么。监考老师也有和作弊团伙合作的,就不允许监考老师监考了么。进入评审现场不代表就会非法干预评审活动,重点在于是否依法履职,发现问题能解决问题。如果认为进入现场就会非法干预评审,那么评审现场不就成乐禁地,包括监管部门在内谁能进入,这不是法律初衷和解决问题的办法,有人的地方就有私心,但不能因为存在这些情况就否定全部,作为监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评审工作的监管,发现一起问题查处一起问题,对于评审专家还是代理机构,处罚条款都有而且后果还比较严重,放着处罚措施不用,本末倒置的想这些歪点子,有何意义?评审专家与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实际上是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如果代理机构确实存在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情形,专家也有权向财政部门报告,任何一方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都不利于评审工作,当然如果监管部门不放心也可以进入评审现场进行监督,前提是在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时不介入。

代理机构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应当进入评审现场,而且根据财库2012 69号文件吗,代理机构还需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禁止与评审无关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也就是说他们是评审现场组织、管理方,而不是被禁止的一方,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能做什么,该文件也有详细的规定,包括对评审委员会违法行为的纠正、制止、监督。这里的监督并非行政监督。任何公民对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监督,只是评审环节较为保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制止后不能解决的,应向财政部门报告。《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在原财政部18号令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的内容基础上,进行了总结归纳,明确了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义务不同于权利可以放弃,职责和义务是必须履行的。岂能因为地方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和理解偏差而人为剥夺!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购人可以在评标前介绍项目背景和采购需求,介绍内容不得含有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介绍应当提交书面介绍材料,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据说该办法即将出台,届时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环节需要履行哪些职责和义务就明朗了。

4、是否影响评审工作每个项目都不好说,看具体情况,但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不能非法剥夺代理机构的评审工作组织权利以及限制了代理机构履行规定的职责,尤其是打折防止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的幌子。怕出现这种情况就禁止代理机构入场,反过来想想不如这样,怕采购项目有行贿、受贿、串通、弄虚作假行为,不如不监管或者不如不采购,这样最彻底。个人始终是这个观点,因噎废食要不得,如果真的出现代理机构或者监管或者采购人非法干预评审活动的,可以依法处理。当无法下定决心,有法不依,有罪不罚时,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转嫁给代理机构,也是一种无奈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4 21:06
bw070 发表于 2017-7-4 14:07
首先得有职业系统、信用系统,才谈得上行业发展。为什么建造师、造价师、设计师都是执业,出问题了,就是你 ...

你啊太在乎这样一张证书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4 21:07
770404 发表于 2017-7-4 15:01
评审纪律是代理机构宣布吗?应该是监督机构吧!甚至是专家入库学习培训的内容,根本不需宣布这个环节。代理 ...

对,其实专家一看都清楚的,专家出错也可以除名呀,有权利就有责任呀,不要借口不能出错,就一直不放手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7-4 21:08
770404 发表于 2017-7-4 15:06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最基层的为什么规定代理机构一般不允许入评标现场,因为他们最接地气,最清楚代理机 ...

你……知道的太多了
作者: aaxx    时间: 2017-7-5 09:23
13楼说的很全面,在目前法律规定没改之前,什么交易中心禁止代理入场那都是无法可依的越权行为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5 09:51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7-5 09:56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4 16:27
1、不仅仅是效率的问题,甚至可能影响项目的成败,导致重新采购。比如评审委员会未按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 ...

1、对于是否可能影响项目的成败导致重新采购这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代理发现评委有违法行为,其发挥的作用是提醒,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理还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2、禁止进入现场的前提即不影响评审,即不影响代理组织评标。对于交易平台来说这是一种规范流程、现场的措施。这跟是否有罪推论没有关系,否则各个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岂不都是有罪推论了吗?对于交易平台、行政监督依法履职是其责任,同时也有约束国家公务人员的管理办法,禁止其履职反而是违法行为。
3、再一次强调禁止进入现场的前提是不影响代理组织评审(即不影响其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会产生一定的限制。主要在于一些倾向性言语,或者一些非法干预难以界定。比如无意间跟采购人说一句谁更好,或是采购文件表述不明时,代理认为评委有违法行为等。
4、交易平台的监督属于广义上的监督,不属于行政监督。评审过程全程保密,供应商难以对过程监督,由交易平台这个第三方提供监控等监督,岂不是更能相对公正一些。
最后一次强调,禁止进入现场的前提是不影响评审(即您列出的征求意见稿这些条款),当然您要非认为必须代理当面现场才能执行这些条款,那么也确实没有在讨论的必要。禁止进入现场,交易平台、代理是无法对具体评审内容进行监督的,当然代理对评审内容的监督也是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因此,如何能更加有效的提升评审效率,及时对评审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处理,我想这是可以通过对流程的不断优化所解决的(比如确保评委独自评审,这样发生同一问题所有评委都出错的概率就会小一些)。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5 10:06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0:1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09:51
1、对于是否可能影响项目的成败导致重新采购这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作为代理发现评委有违法行为,其发 ...

总结一句话,不能因噎废食。
何况进入现场纠正制止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复核评审结果、进行评审现场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等都是代理机构的职责,岂可因人而废。如果这种理论可以,为何受歧视的都是代理机构,专家违法的那么多怎么不废止这种第三方评审制度,专家是具体评审人员,代理机构则是评审工作的组织者。还有那么多的监管人员违法违规的。如果这样可以,仅仅少部分不良情况就否定全部,如何开展工作,哪一方在这种理论之下都不再是清白之身。
不论禁止代理机构是否影响评审,都不可以,因为这是代理机构最基本的职责,正确的应该是引导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管理,出现问题查处问题,有敢违法的严格处罚。一刀切不给入场,实际上解决不了什么问题,反而制造问题,而且体现了部分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懒政!与其如此不招标、不采购就没有这些假设的代理机构非法干预评审的问题。代理机构入场是利大于弊,这个弊端可以通过处罚、考核等措施限制,何况现在的评审委员会在没有采购文件规定的基础上,会听代理机构甚至是监管部门的无理要求么,这又涉及到专家的管理和处罚,无论是专家还是代理机构,谁出现问题处理谁,而且应当严格处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规定对外公布记录诚信系统,杀鸡儆猴。这样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重点是有没有非法干预评审,在没有非法干预评审的情况下禁止合法履职的代理机构入场,有点古时候连坐、“诛九族”的意思,谁的错处理谁,和依法履职、没有违法行为的他们何干呢。难道仅仅因为一个莫须有的可能非法干预评审?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5 14:56
aaxx 发表于 2017-7-5 09:23
13楼说的很全面,在目前法律规定没改之前,什么交易中心禁止代理入场那都是无法可依的越权行为

是否越权还应结合实际,需要看当地是否有相关的地方法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5 15:14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5:2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4:56
是否越权还应结合实际,需要看当地是否有相关的地方法规。

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文件禁止代理机构入内,则与财政部18号令、财库2012 69号文件以及很快就要出台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存在违背或冲突情况,而财政部是全国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采购制度政策的完善和制定。
尤其是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出台的文件,是没有任何的法律强制性,毕竟不是行政监督机构,只是一个事业单位。
地方规章更不能在没有上位法的前提下增加或减免有关主体的权利、职责、义务的。
而所谓地方立法,2015年之后仅限于历史文化、环境保护、城市容貌等,政府采购也好、公共资源方面也好,现在地方并无立法权。之前涉及到代理机构能否进入现场的问题应该不至于上升到地方立法层级,顶多是地方政府规章或文件规定。
交易中心作为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不能代替履行监管职责,更不能以审批、备案等借口变相实现监管。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 )明确“交易中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组织对评审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干预政府采购评审结果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5 15:35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0:06
总结一句话,不能因噎废食。
何况进入现场纠正制止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复核评审结果、进行评审现场管理 ...

        我总结就是跟因噎废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有代理在评审现场非法干预,那我就禁止其组织评审这可以叫因噎废食。但是,禁止进入评审现场并不是禁止代理组织评审,只是从面对面现场组织变成了通过视频对讲等方式进行组织,不存在废食的情况。
        1、对于违法行为的纠正,责任或者说权力是在行政部门,代理对于违法行为是一种劝阻、提醒,没有强制性。
        2、“禁入”是规范现场、规范流程的一种措施,不是要否定谁。对于评审专家和监管人员同样是有相关法律法规。即使抛开于此,集中评审,多个项目同时评审,如何去规范现场,确保代理不去影响其他项目呢?
        3、评审现场对于倾向性言论或者是非法干预难以界定,严惩我当然是同意,但是没有确凿证据如何去处罚、考核?社会评委对于无理要求当然会拒绝,但是潜移默化的倾向性影响如何能避免?
        最后,还应明确一个顺序,没有非法干预的前提是没有禁入,而禁入是为了预防非法干预。如果能保证没有非法干预自然是不用禁入,但是谁能保证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5 15:45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5:54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5:35
我总结就是跟因噎废食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有代理在评审现场非法干预,那我就禁止其组织评审这可 ...

有关规定已经赋予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可以进场并履行相应职责,这个议题说句实话没有任何意义。况且当你所说的代理机构虽然禁止进入,但由于科学技术发达,视频越发清晰、所有人在评审现场的讲话都能听见,所以不会导致监管真空,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禁不禁止代理机构入场更没有意义,因为所有人说什么都能听得很清楚,代理机构有什么问题,或者非法干预评审这不就是证据了么。您认为当技术达到一定条件下代理机构不入场也能掌握现场情况,确实有这种存在,同样的在这种情况下代理机构人员还敢在评审环节做倾向性或不公平的引导言语么。既然如此,组织、监督、符合评审都是其法定职责,为何还要禁止其入场。而目前科学技术、监控视频语音收集系统还无法全方位清晰记录每位专家所有的细节或者说些什么,不让代理机构进场,又能监控到什么呢。我们本地目前监控设备齐全,但碍于技术水平有限,视频能看清但涉及到每个专家具体的话语则无法清晰的分辨听清,此时代理机构如果不允许进入,谁说了什么,谁做了什么,评审的具体细节,是无法准确了解的,最近一年遇到太多评审专家的评审失误甚至是错误、拒不承认错误。而前期代理机构被禁止进入阶段尤其严重,后经监管制度调整,代理机构允许进入现场后这种情况大大减少。而且您如果评过项目或者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就会了解到,评审专家在没有采购文件或者法律政策依据的情况下,是不会被代理机构甚至监管部门所左右的,有的时候采购文件白纸黑字,专家评错都是能狡辩尽量狡辩,撇清自己的责任,还认为代理机构可以随心所欲掌控专家,让专家背锅的想法有点天真。法律制度禁止的代理机构对专家进行倾向性引导、禁止的是非法干预。您之前说有的代理机构有这种情况所以就要禁止所有代理机构入场,这和因为怕吃饭噎住所以不吃有什么区别呢。你发现代理机构存在非法干预情况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章等规定严格处理,甚至是处于一至三年禁止代理采购活动并上网公告,这样才是解决问题的路,谁的错谁承担,殃及池鱼对于其他合法执业的代理机构没有必要且不公平,一家有问题,其他代理机构就都有罪论定。监管部门一些人员也出了一些事甚至入刑,是否专家、代理机构也可以这样看待所有的监管部门人员呢,还是得以事实说话,唯心主义没有实际意义。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5 15:59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5:14
如果当地财政部门、政府、综合管理部门出台相关文件禁止代理机构入内,则与财政部18号令、财库2012 69号文 ...

1、禁入并不导致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不改变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2、对于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否可以看做是一种服务流程标准?(有打擦边球的嫌疑)
3、如果“禁入”涉及到减损权利或增加义务,那么除了法律法规,还应看看地方法规。
总结法律条款不会穷尽所有,地方法规可能会授权行政部门制定相关规范文件。有的地区不还有综合管理机构了吗?所以还是得结合实际。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5 16:24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5:45
有关规定已经赋予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可以进场并履行相应职责,这个议题说句实话没有任何意义。况且当你 ...

1、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和没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如何说话能一样吗?要是我指出评委有错误,但实际没有错误,是否我就是非法干预了呢?可以对我处罚了呢?不是我认为,是我亲身经历的代理如何去影响评委(本地是“禁入”),当然不是通过言语了。
2、建议当地加强设施的改造,否则听不清声音,确实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对于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还应向行政部门报告,作为代理是没有权力强制纠正的。
最后,法律法规不允许的事情多了,按你的逻辑岂不都是因噎废食?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5 16:37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6:46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6:24
1、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和没有第三方在你旁边,如何说话能一样吗?要是我指出评委有错误,但实际没有错误,是 ...

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这是因人而异的事儿,岂能以偏概全。
我去过很多交易中心或者代理机构的评标场所,说句实话在省级以下地级市很难找到所谓科学技术能够让人身临其境的场所,更何况如果有这样的技术根本无需禁止代理机构入场,你的怀疑如果代理机构实现了不正好给监管部门录下来当场拿下么
建议你看看财库2012 69号文件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监督评审委员会依法评审,纠正不正当、倾向性言论是其职责,新财政部18号中有总结性的规定。职责是不能剥夺的,其次当评审委员会不听时,应当上报财政部门,并在信息评价系统中对专家进行考评记录。专家与代理机构是互相制约和监督的关系,不是谁单方面监督和制约,代理机构有问题专家也应向财政部门报告。任何一方缺乏监督和管理都不是好事儿,法律体系有规定则不能违反,法有授权必须为。你担心代理机构进场非法干预评审而禁止代理机构进场和因为担心吃饭噎住而不吃饭并无本质上的区别,这样的监管只是形式上的监管,代理机构、专家、供应商真正有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应当该出手时即出手,谁的问题处理谁,怕这个有问题怕那个有问题,怎么不想想监管部门自己有没有问题,别人又怎么看待你监管部门。
最后一句:进入评审现场履行法定职责是代理机构的义务,不能人为剥夺。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财库[2012]69号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评审现场管理,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各级财政部门对评审活动相关各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要求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五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标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标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集中保管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现场工作人员的通讯工具;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评标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7-5 16:49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7-5 16:5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7-5 15:59
1、禁入并不导致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不改变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
2、对于没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是否 ...

你都禁止进入评审现场,代理机构无法真正的履职,如宣布评标纪律,纠正评审专家违法评审,复核评审数据、处理与评标有关工作。评审报告一旦完成复核数据检查出来的问题往往就成了问题,不是依法可以重新评审情形的只能重新采购。时间物力精力浪费不说,还可能引发质疑投诉一系列问题,有时候明明可以过程中解决为何偏偏让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就因为一句莫须有的非法干预评审。作为评审工作的组织者却被禁止入评审现场,隔空组织也是一种很有趣的现象呢。
地方性法规前面已经说明2015年之后只能制定文化、环境、城市容貌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不在其中。2015年之前如果有地方立法且涉及到代理机构是否入场的问题,只能说浪费立法资源,高射炮打蚊子。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5 17:22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6:37
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这是因人而异的事儿, ...

        1、你也同样表示了:“你指出评委有错,实际上没有错只能说明代理机构对于采购文件和相关法律制度不熟悉”,所以这种情况下是无法以非法干预对其进行处罚。
        2、哈哈,身临其境那是永远达不到的(省级也达不到),否则我也不会提出对评审内容监督的问题。至于我的怀疑,就像我第一条所说,录下来了可以就此处罚他吗?所以有时候是该出手时,却无法出手。
       3、从面对面监督变为通过监控监督,如果您认为这是剥夺,那也不必再争论。与此同时,采购人毕竟还在现场,让采购人履行相关职责相关法条不也是允许的吗?
        最后,社会代理是要代表采购人的利益(集中采购机构除外),采购人大多是公务人员在从严治党下,一些想法还是要通过代理实现的。尤其是采购代理门槛没有了这个大背景下。进一步规范社会采购代理我个人认为更重要一些。最后这一段有点有罪推论了,哈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7-5 17:38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7-5 16:49
你都禁止进入评审现场,代理机构无法真正的履职,如宣布评标纪律,纠正评审专家违法评审,复核评审数据、 ...

        评审报告需要在复核无误的前提下再出,签字,评标纪律等通过发放纸质材料,评委签字确认。对评审内容的监督确实可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无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过一遍。不过我武断的认为一下,大多代理也只是对否决部分和中标人进行复核吧。现在越来越多都电子化评标了,未来还可能会异地评标,评审现场也会越来越淡化了。
        对于地方法规,也许我看的是未修正前的,是设区的市仅限于那些吧。
作者: 江湖之远    时间: 2017-7-9 15:58
鸡同鸭讲,压根就说不到一块去
作者: 江湖之远    时间: 2017-7-9 16:02
禁止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既违法财政部相关规定,更没有法律依据。
作者: leaist    时间: 2017-7-20 15:22
你们说的都有道理,不过我想不明白的是,既然能采取进入现场的方式进行监督,那何必还要通过什么“高科技”手段进行远程监督?这不是舍近求远嘛。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7-7-29 09:19
这个讨论很具有现实意义,法无授权不可为。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7-7-29 15:12
leaist 发表于 2017-7-20 15:22
你们说的都有道理,不过我想不明白的是,既然能采取进入现场的方式进行监督,那何必还要通过什么“高科技” ...

监管部门人员有限不可能每个项目都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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