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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N] 人民日报. 2017-06-26:1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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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jjst
时间:
2017-6-26 10:07
标题:
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N] 人民日报. 2017-06-26:18版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6-26 14:50 编辑
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N] 人民日报. 2017-06-26:18版
转发文章:
http://paper.people.com.cn/rmrb/ ... b_20170626_1-18.htm
作者:
bw070
时间:
2017-6-26 10:23
要鼓励企业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的创新之路,这句话说的真好。
不过现在实际情况是,什么都没投机倒把来的快。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6-26 11:25
对最低价中标的这篇文章实际上是段章取义,我们有个前提条件是符合招标要求的情况下,采购人需要买什么样品质的东西要写清楚,并不是全部的最低价中标。
作者:
pinyinkeji
时间:
2017-6-26 14:29
俗话说的好,一分钱一分货,虽然大家都在压低自己的报价,但是每家企业都有一个自己能接受的最低价位,当然是在质量的前提之下,所以最低价中标该改改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6-27 13:15
劣币驱逐良币,关键要清除劣币,即加大违法、违约、失信的成本。否则,只想着如何让劣币不中标,而不去加强履约阶段的监管,那么良币不被驱逐也早晚变成劣币。
作者:
归来仍是少年
时间:
2017-6-27 14:46
我看到报道中,是因为一些招标人不会看除了价格之外的评审依据,所以,在招标方编制文件时就要深刻的明白自己所要招标产品的性能质量等要求,让投标人明白,价格不是决定一切的筹码,这样才能减少低价中标的危害。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17-6-27 16:01
要改的不是评标方法,要改的是那些不懂最低价中标的人,包括人民日报写文章的人以及让刊登的人。
作者:
标途
时间:
2017-6-29 09:01
初看此文,并在其他地方看到相关评论、跟帖时,我内心拔凉,到这里看看心里舒服多了!
首先错不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在操作过程中无原则、无底限的“最低价中标”。
因“最低价中标”,而打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板子,甚至要砍了其脑袋,是否有偷换概念、误导公众的嫌疑?
症状在“最低价中标”,其实病根未必在这里。要解决低价中标的乱象,可不是只废除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就能解决的,更何况“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蒙冤的!
再有,“修改‘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模式,采用‘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也能成为建议的选项?!!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7-6-29 13:48
"低价中标后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中标后偷工减料,这是合同执行问题,而不是招标问题。""承包商一旦出现违法行为,不会及时受到处罚或者处罚的力度不足,这是低价中标现象频繁出现的重要原因。"引用的
作者:
江湖之远
时间:
2017-6-29 16:24
在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或者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或成交的方法没有问题,是供应商或者说整个社会诚信体系出了问题,不应该去责难最低价中标,而应该去反思我们的社会诚信体系到底怎么了?政策管不到也管不了道德和动机,是不是违约的道德成本太低了?还是只有言而无信才能大行其道而重诺守信却无法生存???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7-7-6 13:22
评标方法本身是没有错误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低价中标与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目标是一致的,低价就一定质次吗?优秀的供应商通过先进的管理手段和组织手段降低自身企业的个别成本,使其远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是很有可能的。目前应当加大市场诚信体制建设,监管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和问责力度,明确问责方式和标准,而不是通过改变评标方法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来堵漏,经评审的平均投标价法,对一些优秀的企业真的公平吗?这篇文章都能上人民日报,真的是无语至极。
作者:
carllau
时间:
2017-8-13 06:51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8-14 08:45 编辑
从另一个角度看这篇文章,虽然是门外评价内行,但它抛出了一个现在普遍且没有什么有效办法来控制的招投标过程中的问题,就是企业间为了竞争什么都敢干,而往往这种行为带来了伤害的赔付成本太低。有的乙方就是恶意低价竞争,因为已经是这方面老司机了,签订合同后想办法捞回来的流氓手段熟门熟路。有的乙方被这么恶劣的市场竞争逼得没办法,只能选择低于成本价,相对马上死亡,选择一个慢性死亡。最后不是最终死去就是翻身成为又一个老司机。循环下去行业质量越来越糟糕。.......................................
至于让评标委员会评判明显低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有的项目比如乙方提供了说明材料,你说是真是假,他有还是没有履行项目的能力,没做之前也不能完全下定论。
所以归根结底必须提高扰乱市场行为的处罚力度,像国外一样,你敢低于成本价做,那么一旦牵了合同,你的违约成本将高到企业难以承受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8-13 21:33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8-14 08:45 编辑
外行害死人,典型代表!!!!!明明是头痛,人民日报告诉大家要医脚。说的人多了也就成为真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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