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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中招标人怎样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打印本页]

作者: 在水之西    时间: 2007-11-1 09:46
标题: 政府采购中招标人怎样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如果在一次招标中,评标委员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出了得分最高的前三名,分别依次为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根据以上规定,是不是就可以认为招标人可以随意确定评标委员会评出的第一、二、三中标候选人中的任何一家中标呢?即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中标?
   还是说,招标人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评定出的名次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呢?
   请各位帮忙解答!以上问题为政府采购活动中。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1 09:56
招标人应该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顺序确定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已被授予合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如若发生,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第三名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如若发生,招标人将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 aaronxu_cn    时间: 2007-11-1 13:35
同意BID BOY说的,如果不选择第一预中标人,会有很多麻烦!
作者: 雷金辉    时间: 2007-11-5 17:29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政府采购当然就是所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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