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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是否属于招标无效的情形? [打印本页]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10 10:47
标题: 是否属于招标无效的情形?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5-12 09:32 编辑

是否属于招标无效的情形?

有个项目是某政府全资公司作为采购人。

有律师提出: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该公司作为采购人不符合法律要求,故此招标无效。

请各位大侠帮忙分析分析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10 10:55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5-11 09:51 编辑

国企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权利并非不只限于政府单位。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10 12:01
标题: RE: 是否属于招标无效的情形?
本帖最后由 psylily 于 2017-5-10 12:02 编辑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0 10:55
国企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权利并非只限于政府单位。

我们走的是政府采购的程序,标都己经开完了,突然提出这个问题,烦死人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10 12:46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0 10:55
国企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投标采购的权利并非只限于政府单位。

如果用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也不违法吧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7-5-10 12:57
psylily 发表于 2017-5-10 12:01
我们走的是政府采购的程序,标都己经开完了,突然提出这个问题,烦死人了


提出问题?是指向采购人提出的质疑吗?如果是质疑,该怎么回复就怎么回复呗。它对你的质疑回复不服,那就得向财政部门投诉。然后,财政部门,政府全资国有企业,然后……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10 13:08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5-10 13:11 编辑

我个人理解,企业自愿适用政府采购程序,应该没什么问题。
这句话是对在政府采购框架内的采购人进行定义,并没有只有他们才能适用政府采购程序的意思。
律师语文没学好。
法律里也没写,除国家机关,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外的用政府采购程序就违法。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10 14:14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7-5-10 14:16 编辑
only1u 发表于 2017-5-10 12:46
如果用政府采购的程序进行,也不违法吧

首先得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不违背标法体系的情况下,适当参考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未尝不可
比如招标文件提供期限标法体系不少于5天,实际提供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10 15:11
kkshadow 发表于 2017-5-10 12:57
提出问题?是指向采购人提出的质疑吗?如果是质疑,该怎么回复就怎么回复呗。它对你的质疑回复不服,那 ...

不是质疑,而是某关联公司的律师提出来的,因为项目比较大,监管部门各单位开会就提出重新组织招标,换个采购人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10 15:13
各位,其实类似的采购人经常出现在我们的招标公告上,所以我们才没怎么注意。结果有某些人较真了就属于无效招标了。
如交通投资公司、高速轨道交通投资公司等等很多很多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10 15:14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0 14:14
首先得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不违背标法体系的情况下,适当参考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未尝不可
...

某律师说,从源头开始就不合法,后面的统统无效。连合同签订都是无效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10 20:14
psylily 发表于 2017-5-10 15:14
某律师说,从源头开始就不合法,后面的统统无效。连合同签订都是无效的


并不是非法  逻辑要搞清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11 08:17
psylily 发表于 2017-5-10 15:14
某律师说,从源头开始就不合法,后面的统统无效。连合同签订都是无效的

国企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为何不合法呢
难道律师认为国企不能进行招标采购?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5-11 09:45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5-11 10:14 编辑

如果是采取招标的,首先要适用的是招投标法。在不违反招投标法的前提下,可以参考政府采购的相关条款。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5-11 10:15
国有企业招标肯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不能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条款判定。
你应该先认定一下此项目是什么性质的项目?应该由什么部门监管?其监管要求是什么。然后再看看你的程序违反了其中的什么规定,是否造成招标无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11 10:33
bidboy 发表于 2017-5-11 10:15
国有企业招标肯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不能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条款判定。
你应该先认定一下此项目是什么性质 ...

国企招标虽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在不违背标法体系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参考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不不可,重点是是否违背了标法有关规定(如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则只需要遵循标法体系中的一般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5-11 12:55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1 10:33
国企招标虽然不适用政府采购法,但在不违背标法体系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参考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并不不可 ...

所以要先认定项目到底属于什么性质的项目才是关键。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11 16:55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7-5-11 08:17
国企招标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体系为何不合法呢
难道律师认为国企不能进行招标采购?

这个问题我们也提了,那个律师回复挺有趣味的:他说这个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流程,但是采购主体不合法,所有招标无效。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7-5-11 17:01
你们说了半天,也没有搞清楚甲方的名字。是某某市人民政府?还是怎么啦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7-5-11 17:04
招标师继续教育(2013-2015年度)讲义稿(截图版) ,是2014年的帖子,怎么能够在 查看新帖 里面?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11 17:12
sdsytssm 发表于 2017-5-11 17:01
你们说了半天,也没有搞清楚甲方的名字。是某某市人民政府?还是怎么啦

采购人是**投资公司(如城建等)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5-12 08:38
psylily 发表于 2017-5-11 16:55
这个问题我们也提了,那个律师回复挺有趣味的:他说这个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流程,但是采购主体不合法 ...

为什么必须通过政府采购呢,政府采购首先主体必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招标(采购)人因实际工作需要而进行采购活动,除非地方或系统有要求,否则政府下属的国企并非必须由所属政府的哪个单位哪个部门进行采购。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7-5-12 09:09
这名律师是哪个大学毕业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12 09:42
bidboy 发表于 2017-5-11 10:15
国有企业招标肯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不能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条款判定。
你应该先认定一下此项目是什么性质 ...

国有企业招标肯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不同意这句话。

政府采购法说的是反过来的话,即政府采购法强制约束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必须适用采购法。但是这并不否认之外的人来适用。
这就是逻辑的问题。

如果版主这么认为的话,那就跟那个律师是一个意思了。

国有企业招标可以适用采购法。因为没有违背任何法律规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7-5-12 09:56
psylily 发表于 2017-5-11 16:55
这个问题我们也提了,那个律师回复挺有趣味的:他说这个项目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流程,但是采购主体不合法 ...

首先,政府采购法管辖的是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国企采购哪部法律说了要必须通过政府采购流程?
其次,如果说,国企采购必须使用政府采购流程,那本项目又为何不合法,为何招标无效?
其三,如果本项目招标无效,那意味着国企使用政府投资建设资金的招标行为也都无效。请问,这是什么逻辑?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5-12 11:01
only1u 发表于 2017-5-12 09:42
国有企业招标肯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不同意这句话。

政府采购法说的是反过来的话,即政府采购法强 ...

你自愿在招标程序和文件中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代表你的项目就是适用了政府采购的法。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是强制执行,不执行属于违法。
不适用的项目不执行也不违法。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7-5-12 11:11
bidboy 发表于 2017-5-12 11:01
你自愿在招标程序和文件中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代表你的项目就是适用了政府采购的法。
如果 ...

按阁下的解释,楼主提到的这个案例就有效的哦。这个采购人可以说“我是完全参照政府采购的程序”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5-12 11:48
zzj0102 发表于 2017-5-12 09:56
首先,政府采购法管辖的是国家机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国企采购哪部法律说了 ...

是呀,所以有些专业领域并不是什么问题都能回答的。
某回答的问题让人吐血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12 14:16
本帖最后由 only1u 于 2017-5-12 14:17 编辑
bidboy 发表于 2017-5-12 11:01
你自愿在招标程序和文件中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代表你的项目就是适用了政府采购的法。
如果 ...

我自愿执行就等于我自愿受采购法约束了。

你下面两句我没看懂。。。不评论了。


作者: jiayw    时间: 2017-5-15 10:55
bidboy 发表于 2017-5-11 10:15
国有企业招标肯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不能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条款判定。
你应该先认定一下此项目是什么性质 ...

借用大家的一些论点,说明我的观点

1、先认定一下此项目是什么性质的项目?应该由什么部门监管?其监管要求是什么。然后再看看你的程序违反了其中的什么规定,是否造成招标无效。

2、查找采购人行业或者系统关于采购管理的规定,找到应采用招标投标法或者政府采购法,或者比照等等规定。查看此次采供活动是否违反了行业或者系统规定。违法的情节是否应该按废标处理。

3、如果行业或系统没有严格规定,那么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要求,依照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个人认为是可以的,即使私有公司也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流程来实施,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5-15 10:55
中政网上好多这样的公告,公司进行政府采购没啥问题。
作者: suibianjinru    时间: 2017-5-26 15:48
认可。确实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
作者: wfw    时间: 2017-6-1 11:12
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这句话是对的,那么政府采购法就对你们不适用了,只能用招投标法来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其中要求应当公开招标,招标方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但并未对招标方式作出规定,所以招标方式合理并通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应该就可以了。

作者: tnt770404    时间: 2017-6-1 21:50
我认为该项目资金来源如果是国有资金,金额又大到必须招标的数额,则由国企走政府采购程序确实错误,应该是国企走招投标程序,或者由政府机关走政府采购程序。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6-2 15:08
首先分析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个人认为,目前很多地市的城投公司基本都是政府代言人,虽然是国企,但不同于普通国企购置设备或其他,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该项目很有可能是城投公司承办,其实项目所有权还是政府部门,也就是采购人还是政府部门,使用的又是财政性资金,应该还是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再来看是个什么项目?工程、货物还是服务?
如果是工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如果是货物或服务,则适用政府采购法。

  所以,不存在什么招标无效的说法。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6-3 17:23
bidboy 发表于 2017-5-11 10:15
国有企业招标肯定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不能依照政府采购法的条款判定。
你应该先认定一下此项目是什么性质 ...

对症下药,我同意你的看法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6-3 17:25
only1u 发表于 2017-5-15 10:55
中政网上好多这样的公告,公司进行政府采购没啥问题。

你说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存在即合理,这句话也不能尽信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6-3 17:35
我建议,你听听财政部门的意见,它如果认可上级的采购主体委托给该投资公司作为采购人,那也没啥好说的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7-6-5 11:12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讲解

要依法界定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本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第二条规定予以界定。但在实践中,政府采购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由采购人直接组织采购活动,有的是由采购人委托其他机构承办等。无论是哪种形式,其项目都应当按照本法规定进行判别。如政府采购工程,原来都是由有关部门自行采购,自规定工程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后,大多数政府工程项目改由法人承办。

例如,国家大剧院,属于文化部的工程,工程预算列在文化部的部门预算中,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工程建设都要实行法人制,于是文化部不能直接开展建设活动,而是委托给企业承建,承建企业要向文化部负责。这类形式的政府工程建设项目,虽然具体承建单位发生了变化,但工程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工程的所有权没有变,采购主体仍然是建设项目的立项单位。因此,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能因为实行法人制改变实施主体从而改变政府采购的性质。还有些项目如课题研究等,采购主体是政府机构,但由企业承办,也应当受本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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