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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肥:政府采购限额公布 单价超万元须公开招标【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0-29 10:52
标题: 合肥:政府采购限额公布 单价超万元须公开招标【转贴】
合肥:政府采购限额公布 单价超万元须公开招标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7-10-25  来源:安徽商报


    政府采购预算金额单价超过1万元的货物就将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记者昨日获悉,合肥市目前公布了《合肥市2008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标准将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目前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其项目包括了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其中,单价1万元就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包括了如电视机、电冰箱、摄像机等物品。

  此外,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包括除摩托车外的机动车辆、空调器、电梯、锅炉等货物,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建筑物,以及包括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信息工程等服务。

  通知还强调,若未纳入目录但单价达到1万元或年预算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以及1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和服务类项目,均将纳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未纳入目录的其他项目,可由各单位按政府分散采购的规定自行组织采购。(何云祥、张伟)

来源:安徽商报

保存时间:2007-10-25 9:07:07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41283

点评:大力开展招标投标,不计成本,但求“业绩”?!】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10-29 11:29
赞同楼主点评。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10-31 12:14
对合肥1万元政府采购必须公开招标问题的 跟贴

  我理解,由于公开招标是一种市场经济的行为,必需要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

由于公开招标必然有着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以及社会的成本问题,人们在确定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候,就要考虑多种因素。选择最适合的竞争方式。

在林善谋所著的《招标投标法适用与案例分析》一书中,曾经指出:

【为什么法律规定要有一定规模的项目才必须进行招投标?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招投标是交易成本较高的活动,这是一些小项目采用招投标的方式采购显得不经济。招投标费用包括编制招标文件费用、招标代理费、评标费用等,这是一笔不小的数额。小项目的投标费用一般也要好几千元。高速公路项目正常投标费用在5万元以上。假如有20家投标(一般都有几十家投标),则投标总花费在100万元以上……】


在《GPA瞅准大蛋糕》一文中,作者更加明确的说到:(见中国财经报)

【一般来说,采购门槛阈值高低、采购限额标准大小,是我们判断采购方法的选择、信息发布内容和披露范围、国际还是国内政府采购法律适用的主要依据。

为了避免和禁止将阈值比较高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防止缔约国成员及其采购部门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新版GPA在第2条《范围和领域》第6段到第8段里详细规定了采购项目的阈值估算,从而为吸引和保证更多外国供应商充分有效地参与缔约国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基础,以达到设立GPA的立法目标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对采购项目的阈值是这样进行估算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列举的采购项目和阈值标准来看,显然有悖于GPA的规定。GPA是从主体范围和采购对象两个方面分别设置不同的阈值,中央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其他采购部门获取3类采购对象有不同的限额标准,与此同时,GPA附录一还有货物、工程和服务3类采购对象的门槛金额。在具体的政府采购活动中,GPA通过采购项目的各种阈值估算,明确GPA效力范围,从而避免缔约国及其采购部门规避法律适用。此外,按照《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我国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规章所规定的标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才能进行强制招标采购,如此必然会使国家许多重大项目远离GPA的视野,躲避了法律监管。显而易见,我们如果想走上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制轨道并加入GPA,《招标投标法》及其系列行政规章的内容均必须进行相应的修改或废除。】

据我所知,各个国家政府采购的阈值,对于设备类别,大致在10万美元左右。

所以,并不是什么都公开招标是最好最经济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0-31 16:55
我觉得对于技术含量不高的产品,如电器,电脑,办公设备,配件,耗材等最好是协议供货。
作者: aaronxu_cn    时间: 2007-11-14 13:29
个人觉得一次采购超万元就要招标,是不是过分了点。而且如果一次采购的量过小,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的可操作性也不强,投标人是否愿意参加是个大问题。曾经不只一次遇到过,投标人说了,这么小的金额,赚的钱差旅费都不够,不来投了,下次有金额大的再来投吧。任我们招标机构的怎么忽悠,投标人就是不来。

个人建议:将金额较小的类似产品放在一起招,哪怕分很多包,都比一次一次招可行,起码投标人的投标费用可以大大减少。
作者: 花园    时间: 2007-11-14 16:17
其实很多人不了解出台这个文件背后的故事,主管部门会考虑投标人的成本吗?
“以人为本”为什么会被大力推广就是因为这个基本的东西一直没有被当官的放在心上。
招标的目的是为了降低采购成本,但太小的价值的采购一定要集中采购而不是公开招标。
否则既浪费纳税人的资金,也增加了投标人的成本,公开招标不但不能降低成本反而增加采购成本,笔者和使用单位人员聊天中就得到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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