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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函报价(大写)的地方写了小写的数字,是否必须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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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zl11
时间:
2017-4-23 21:14
标题:
投标函报价(大写)的地方写了小写的数字,是否必须废标?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4 08:19 编辑
投标函报价(大写)的地方写了小写的数字,是否必须废标?
数字本身数值大小与清单总价相同没有问题,招标文件没有特别注明该条是属实质性条款。
评标委员会是否能根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613号)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
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予否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7-4-24 07:58
单纯从文字内容来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关于澄清的相关要求,与投标文件是否被“废标”没有直接关系,呵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7-4-24 08:26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4-24 08:30 编辑
我的理解 :
评标委员会是否能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13号)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
,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予否决。
这应该属于 上述 中,我加黑的地方,即:含义不清楚的地方 。应允许投标方说明、更正 。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7-4-24 16:42
要求澄清即可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4-24 19:01
我当时的理解,认为应该属明显文字错误,虽然招标文件要求用大写,但投标人错误的用小写的数字报价,但总是一个明确的实质性的报价,应该容许投标人澄清和说明。但现实是还是被废了。
作者:
wzl11
时间:
2017-4-24 19:05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规定,应该容许投标人补正。
作者:
psylily
时间:
2017-4-25 10:14
如果你通篇都没有大写报价就可以判定作废标,因为招标文件肯定注明了价格必须或应报大小写;
如果只是填错位置可澄清.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7-4-25 15:18
wzl11 发表于 2017-4-24 19:01
我当时的理解,认为应该属明显文字错误,虽然招标文件要求用大写,但投标人错误的用小写的数字报价,但总是 ...
我去人才中心或公司讲课,若是讲招投标,强调,若你一直要做投标,最好对招投标知识,尤其是法律法规规章,掌握得比采购人、代理机构等还要熟悉,否则很容易被忽悠
还强调一条,做事要从细致到精致,再做到极致
作者:
changhe84
时间:
2017-4-25 17:02
wzl11 发表于 2017-4-24 19:01
我当时的理解,认为应该属明显文字错误,虽然招标文件要求用大写,但投标人错误的用小写的数字报价,但总是 ...
投标函报价是实质性的内容 错了 就是要废的 这个是不能澄清的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7-4-26 14:14
必须废标
这么个事情都不能干好,还能够将来把工作干好么
作者:
菲菲0404
时间:
2017-5-2 15:22
如果写了大小不一致,以大写为准,这个还废标不?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7-5-9 17:32
参考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作者:
zntyqdk
时间:
2017-5-10 13:00
这种问题,个人认为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最终要看释法权、招标文件解释权在谁那里!你有这个权利,又搬出法无禁止即可为,招标文件也没有明确规定,那么不是明确不可以的事情,都是可以的!大小写澄清会实质改变报价吗?事实清晰表明不会改变结果的情况下,有什么不可以!
但是话说回来,有这个权利的一方,如果又搬出报价就是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者说招标文件规定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这种情况属于没有大写报价或者大写报价为0,或者你投标文件范的这种错误,我就有权作出按不利于你投标人的认定!还有的,更简单,一句话你连报个价这么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好,有什么资格说你中标后的事情能干的好!
莫衷一是,都有道理!
个人浅见,要么法律、招标文件完善这类情形的描述和认定规则,要么就该按有利于招标人的原则进行认定解释!比如我公平的资格预审后我完全认可该投标人具备完成好这项工作的能力和经验,价格又是最好,比人家低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我就因为这样一个无法明确一致判定有效无效的问题,就把这家报价废了?你搬出各种公家莫衷一是的规定可能解释不清,但你如果是个私营企业,哪怕上市公司,这个问题的处理结果都应该很明确!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7-5-10 13:02
恩,该工程是修路还是架桥?记得以后工程某个地方跨了、塌了,也让他澄清一下。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5-11 10:26
现在死刑都尽量少判,标也应该尽量少废为好。
作者:
c110123
时间:
2017-5-22 17:53
这个我认为不算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应该作为细微偏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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