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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疆住建厅原副厅长获刑11年 绿城地产子公司涉案【转】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7-4-13 15:00
标题: 新疆住建厅原副厅长获刑11年 绿城地产子公司涉案【转】
新疆住建厅原副厅长获刑11年 绿城地产子公司涉案
来源:澎湃新闻网   发布时间: 2017-04-12 17:32:18   浏览:41次

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李建新在新疆住建系统任职多年,广开财路,数十家企业向其行贿,其中不乏绿城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等房产名企。


其中9家企业的相关负责人,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仅为维系关系为李建新送钱。李建新曾供述,他会主动问对方有无帮忙解决的事,或在对方未提出时,他也会在工作中帮忙。


4月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新疆乌鲁木齐中院对李建新案作出的一审判决,其中披露了李建新的37起受贿事实。




法院认定,1997年至2016年期间,李建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招投标、承揽工程、资质评定、工作调动、申请规划许可证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收受贿赂819万余元,且有570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11年有期徒刑。


澎湃新闻注意到,李建新在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讲明自己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量、存放地点等,这被法院认定为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37项受贿事实:为企业招投标等提供帮助


今年63岁的李建新曾历任库尔勒市委副书记,巴州建设局书记、局长,新疆建设厅副厅长、厅长,新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副厅长。2016年3月18日,新疆纪委对李建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2017年1月18日,新疆乌鲁木齐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李建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于3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了检方指控的37项事实。


判决书认定,李建新收受了新疆康普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三信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昌吉市盛业监理公司、新疆华源集团、新疆拓达建筑公司、江苏苏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贿赂,并在工程招投标及承揽工程方面提供帮助。


此外,李建新还收受贿赂,为福星集团以及新疆天山宏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中大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新疆昆仑建设公司、乌鲁木齐市亨利元装饰设计公司等公司的资质评定、升级,企业年审等提供帮助。


2011年到2016年,李建新利用职务之便,为哈密华奥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高速路加油站规划许可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臧某所送现金33万元,外加价值2万元的中石油加油卡两张。


享受开发商的购房优惠被认定受贿


记者注意到,乌鲁木齐检察院指控,2009年到2014年间,李建新利用职务之便,以其亲属名义购买乌鲁木齐本市绿城百合公寓过程中,超出合理范围接受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予的购房优惠36.9万余元,同时先后多次收受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某购物卡48000元。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系新疆俊发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实缴出资额比例分别占到50%、75%。


在庭审中,李建新的辩护律师提出,李建新在绿城百合购房只交了100万元定金,未付全款,所以房产公司尚未交房,对方给予的优惠性利益,李建新一直没有取得,不能把期待的利益认定为受贿。


乌鲁木齐中院称,2003年最高法关于《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收受财物的既遂问题,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为标准。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本案中,李建新已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交定金100万元,房产公司出具了收据,已分配具体房号,拿上房门钥匙,李建新虽未按时交纳剩余房款,但对该房已实际控制长达三年之久,房产公司已不会对该房主张权利,被告人完全可以行使相关权利,或转卖给他人,或转移到自己名下。因此,李建新的行为属犯罪既遂,而非辩护人所述只是期待利益,其认为该购房优惠不能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不成立。


9人无具体请托仅为维系关系送钱


一审判决书还显示,一些人为了经营关系向李建新送钱,这样的受贿事实共9起。


在庭审中,李建新的辩护人提出,这9项受贿事实中,行贿人与李建新有私交,虽然给李建新送钱,但李建新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对方没有请托事项,每次给钱数额不大,间距时间较长,挑选在逢年过节,存在人情往来、礼尚往来的因素,不同于权钱交易下的受贿。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对方逢年过节送钱数额均在万元以上,与一般人情往来数额相差较大。从对方给钱的目的来看,虽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维系这种关系也是为了以后的经营活动,以备不时之需,而李建新在收受钱物时也明知对方送钱是基于自己的职位,迟早有求于他,所以在李建新的供述中,他会主动问对方有无帮忙解决的事,或在对方未提出时,他也会在工作中帮忙。


因此,乌鲁木齐中院认为,这几起事实中双方并非属于正常的人情往来或礼尚往来,是权钱交易下的受贿行为。


此外,乌鲁木齐中院一审认定的受贿事实中,还有4起系李建新为他人安置工作、职务升迁提供便利,而收受贿赂。


乌鲁木齐中院认为,李建新在“双规”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且归案后认罪态较好,主动交代侦查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对其受贿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李建新在办案机关不掌握的情况下,讲明自己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数量、存放地点等,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所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以认定为自首,并依法减轻处罚。



最终,乌鲁木齐中院一审认定李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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