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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使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紧急通知 [打印本页]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4-2 09:24
标题: 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使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紧急通知
江苏省招标办关于在招投标活动中停止使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紧急通知 (苏建招函[2017]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务院令第676号)中关于删除《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的规定,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之日起,招标人对拟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不得设置投标人具有园林绿化承包资质的资格条件。施工企业持有园林绿化经营范围的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即可参加投标。
  2、为保证工程质量,已取消资质的园林绿化工程投标发包时,资格条件中除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诚信行为等外,可以设置与园林绿化工程相适应的企业类似业绩要求。类似业绩通过面积、造价等量化指标体现的,一般可设置不超过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70%。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取消后,各地招投标企业诚信库中取消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及有效期的限制。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4-4 18:24
嗯,为江苏省住建部门的迅速反应点个赞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4-5 10:33
恩,效率很高!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7-4-10 09:01
个人觉得主要国家的规定能够清楚明了,操作性强的话,也不用地方类似转发、解释了。直接使用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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