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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招标宜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先级降到最低 [打印本页]

作者: wjjst    时间: 2017-3-16 09:50
标题: 工程招标宜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先级降到最低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7 08:05 编辑

工程招标宜将“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优先级降到最低

从两会代表关于取消“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话题谈起:

1、不必抛弃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法定的评标办法之一,并非想取消就取消。况且《招标投标法》是用于规范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的,有些情况下对设备、产品采购仍可适度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但也不值得提倡

目前有些地方的工程招标中对使用“综合评估法”的限制很严,只规定了少数几种特殊情况,而且使用前还需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这实际上是在提倡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因为我反复思考过以下几个问题:

1)假如我准备装修我新买的房子,且准备招标选择一家装修公司,此时我反复考虑,还是不准备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2)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从生产到验收应该说有最严格的标准,也最便于横向间的比较。由此从理论上讲最适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但实践的结果如何呢?用不起药和廉价药停产脱销。

3)目前国内工程招标普遍存在设计深度不够的情况。即使深度够了,莫非你能把一项工程的建设描述得比生产一种药品还那么详细?验收标准有药品那么严格?此外,药品生产过程中领导一般不会干预,可工程建设能够做到吗?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3-16 10:40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7 08:07 编辑

我所了解部分地区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限制的很严格。关于您的问题

1、个人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是有本质区别的,不能类比。

2、用不起药和廉价药停产脱销的根本不在于药品的验收,更不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而是通过招标定下了价格,却对供货量等其他细节没有约束。同时,其背后还有更大的医药体制改革的问题。

3、不是要提高验收的标准,是要加强合同履约就像唐老师说的“实施过程中有监理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正常情况下)使用的材料、安装的设备都是通过实验、检查附合同要求时才能用到工程上,实施过程每道工序都要依据合同规定,经过监理工程师验收的。只有监理工程师不认真进行监督和管理时,才有可能偷工减料。事后发现依据合同规定也要反工的。这样承包人投入就大了,严重亏损不能承受时,只有终止合同,有可能导致破产!国际上就是这样。当然实施过程中监督和管理失控,偷工减料、粗制滥造。那就不应把责任归结为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3-16 22:44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7 08:07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3-16 10:40
我所了解部分地区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限制的很严格。关于您的问题
1、个人采购与公共资源交易是有本质区 ...

对,关键在于过程的严格管理,如果真正做到体面无私,就不会出现豆腐渣工程。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7-3-17 08:12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7-3-17 08:13 编辑

唐老师 和 laochan 等人(见蒋委员的发言转帖)的跟帖,都提出了这方面的重大问题。值得大家思考和讨论 !!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7-3-17 08:44
谁都知道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但是没有人敢于说话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3-17 10:12
sdsytssm 发表于 2017-3-17 08:44
谁都知道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但是没有人敢于说话

类似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项目不是要单纯追求好货,也不是单纯追求便宜。是实质性响应、满足需求的前提下的价格最低。
作者: 安虞1992    时间: 2017-4-14 20:31
主要是无法有效识别低于成本价,导致恶意竞价,也影响招标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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