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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竞争性磋商报名人数较多,能否采用什么方式,减少入围人数,减轻后续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中国海洋    时间: 2017-2-23 17:48
标题: 请问:竞争性磋商报名人数较多,能否采用什么方式,减少入围人数,减轻后续工作?
请问:竞争性磋商报名人数较多,能否采用什么方式,减少入围人数,减轻后续工作?谢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2-23 19:16
只有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可以随机抽取合格的进行投标,减少数量。
作者: 中国海洋    时间: 2017-2-23 20:13
嗯谢谢!请大家继续帮助指点:这种情况,还有何符合法规的方式来减少最后入围评审人数。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2-24 10:00
中国海洋 发表于 2017-2-23 20:13
嗯谢谢!请大家继续帮助指点:这种情况,还有何符合法规的方式来减少最后入围评审人数。

什么叫报名?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2-24 10:03
中国海洋 发表于 2017-2-23 20:13
嗯谢谢!请大家继续帮助指点:这种情况,还有何符合法规的方式来减少最后入围评审人数。

除了直接在供-应商库里抽取可以限-制数量,别的办法都不行。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7-2-24 10:49
可以资格预审+公开招标
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2-24 11:04
采用专家和采购人推荐的方式可以事先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2-24 11:11
bidboy 发表于 2017-2-24 11:04
采用专家和采购人推荐的方式可以事先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数量。

不过她这个项目不大适用,已经开始程序了。并且有了一个所谓的“报名”程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7-2-24 13:19
采用公告方式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数量基本上与公开招标一样了。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7-2-25 09:13
规定商务分和技术分达到一定分值,才有资格进入谈判环节,若商务分未达标,则技术分也不需要评审了,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7-2-25 13:49
1200问 发表于 2017-2-25 09:13
规定商务分和技术分达到一定分值,才有资格进入谈判环节,若商务分未达标,则技术分也不需要评审了,详见《 ...


此回复不大妥当。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竞争性磋商采购的程序,磋商在先,综合评分在后。磋商文件须按该办法规定确定评审程序,编制评审标准。否则即违背了该办法的强制性规定,磋商文件也就违规无效了。即使进入评审环节评审专家也应当按照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库2012 69号文件规定终止评审,书面告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应修改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2-26 19:29
1200问 发表于 2017-2-25 09:13
规定商务分和技术分达到一定分值,才有资格进入谈判环节,若商务分未达标,则技术分也不需要评审了,详见《 ...

没有上位法的支撑,这种办法属于违法,不建议采用,有法律风险
作者: 1200问    时间: 2017-2-27 15:38
谈判有两种情形,一是为了节省时间,采购需求明确,纸需要谈价格,二是采购需求不明确,此时和时间没有太大关系,对于前一种情形,无论是竞争性谈判,还是磋商,可以先打分(磋商的价格分除外),后谈判,再二次报价,对于后一种情形,都得先谈,明确采购需求,给大家同样的公平机会,再打分。这里,不达标,无缘二次报价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7-2-28 15:56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7-2-28 15:57 编辑
1200问 发表于 2017-2-27 15:38
谈判有两种情形,一是为了节省时间,采购需求明确,纸需要谈价格,二是采购需求不明确,此时和时间没有太大 ...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 购 需 求 和提交最 后 报价的供 应 商 后,由磋 商 小组采用综 合 评 分 法对提交最后报 价 的供 应 商的响 应文 件和最后 报 价进行综合评分。
是提交最后报 价后,在打分。先打分很有可能会发生,根据打分情况来谈价格。
作者: 1035714674    时间: 2017-3-4 11:29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可以理解:发布公告征集后,从中邀请3家以上参加
作者: qqacj    时间: 2018-8-14 10:57
已经报过名,就不能减少了,你的招标文件如果写的是资格后审,就只能全部接受所有投标。没有其他办法,唯一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提高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以减轻最后入围进行综合评分的家数。
作者: wzl11    时间: 2018-8-19 21:59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8-8-19 22:02 编辑
bob1511 发表于 2017-2-28 15:56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 购 需 求 和提交最 后 报价的供 应 商 后,由磋 商 小组采用综 合 评 分 法 ...

   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第二十三条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根据第21条和第23条规定的理解,个人认为评审的程序应该是:先磋商,再符合性评审,然后要求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二次报价,最后综合评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8-8-20 10:58
本帖最后由 bob1511 于 2018-8-20 11:01 编辑
wzl11 发表于 2018-8-19 21:59
第二十一条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 ...

应该是先审查响应文件,再磋商。如磋商有变动,待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并提交后,在对其响应文件进行审查。参考第18、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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