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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1-11 07:09
标题: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本帖最后由 曹锦江 于 2017-1-11 08:54 编辑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建建管〔2016〕115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上海市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 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 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 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 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
—施工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 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 包模式。
第三条 (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 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 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 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 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承发包管理
第五条 (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
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 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 (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 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 或者备案手续;
(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
(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 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 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
(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
(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 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
(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
(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 筑项目;
(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
目;
(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 包的项目。
第七条 (承包人资格)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与发包 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和事务所 资质除外)或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 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 (承包禁止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是工程总 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 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发包的,工程总承包企 业还不得是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或者总体设计文件的设计单 位或者与其有控股或者被控股关系的机构或单位。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应当 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 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 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 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 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 (再发包情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办法称 为工程总承包再发包:
(一)工程总承包企业具备相应的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可 以自行实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业务,也可以将工程的全部设计 或者全部施工业务再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施 工总承包单位;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仅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 应当自行实施其资质承揽范围内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并将其 资质承揽范围外的全部施工或者全部设计业务再发包给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设计单位;
(三)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将工程的全部勘察业务再发包 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单位。
上述工程总承包再发包,可以不再通过招标方式,但应当 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 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 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工程总承包暂估价招标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 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联合体作为招标人。
第十二条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 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 施工全部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再发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 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 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 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 位。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的 编制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一)招标文件中应当提供完备、准确的水文、地勘、地 形、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复材料等基础资料,以保证投 标方案的深度、准确度、针对性以及对工程风险的合理评估;
(二)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的内容及范围,主要包括: 设计、勘察、设备采购以及施工的内容及范围、功能、质量、
安全、工期、验收等量化指标;
(三)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招标人和中标人的责任和权 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围、风险划分、项目目标、奖惩条款、计量支付条款、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条款、价格调整条 款、索赔程序及条款、工程保险、不可抗力处理条款等;
(四)招标文件中应当要求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再 发包和分包内容;
(五)采用 BIM 技术或者装配式技术的,招标文件中应当 有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对承诺采用 BIM 技术或装配式技术的投 标人应当适当设置加分条件;
(六)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四条 (评标办法)工程总承包评标宜采用综合评估 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 案、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及信用等。 工程总承包评标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另行制 定。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 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不少于 9 人 的单数。
第十六条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合理
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 发包的,不得少于 45日;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情形
发包的,不得少于 30 日。
第十七条 (专业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 位应当自行完成承包工程范围内的主体工作,但可根据合同约 定依法将其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非主体工作分包给具有相应资 质的分包单位。
第十八条 (分包要求)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进行 分包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再发包承包单位对承包工程 进行分包的,应当征得工程总承包企业同意。分包要求应当在 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章 合同和结算
第十九条 (合同形式)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包干 的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 定,除招标文件或者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工 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一般不予调整。
第二十条 (风险分担原则)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企业 应当在招标文件以及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合 理分担。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包括:
(一)建设单位提出的工期或建设标准调整、设计变更、主要工艺标准或者工程规模的调整;
(二)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工程费变化;
(三)主要工程材料价格和招标时基价相比,波动幅度超 过总承包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四)难以预见的地质自然灾害、不可预知的地下溶洞、 采空区或障碍物、有毒气体等重大地质变化,其损失与处置费 由建设单位承担;因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措施不当等造成的上述问题,其损失和处置费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五)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费的增加。除上述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外,其他风险可以在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结算和审计)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总 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审计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 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 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审计部门可以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 定总价的依据进行调查。
第四章 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 包企业、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
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 工程总承包项目正式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做好与工程总
承包项目实施相关的动拆迁、管线搬迁、三通一平等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组织)工程总承包企 业应当具备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能力,建立与工程 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项目团队,实施工程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 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性能检测、试运行、验收配合和交 付等工程内容的总协调、总集成,督促再发包承包单位和分包 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全面履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企业、再发包承包单位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工 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工程进 度等负总责;再发包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再发包承包合同的约定 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对 再发包承包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同信息报送)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有 关规定向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总承包合同、再发包 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
第二十六条 (总承包项目人员配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 当配备项目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勘察负责人、项目 技术负责人、工程质量负责人、施工安全负责人、项目造价负
责人等主要项目管理人员;再发包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配备项目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项目负 责人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 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 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再发包承包单位 和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 工安全承担连带管理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再发包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上担任项 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总承 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当 配备与监理工作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并承担相应监理 责任。项目监理机构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施工 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 求工程总承包企业予以改正;工程总承包企业拒不改正的,应 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工程总承包项目按照相关法 规规定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实施情
况,将施工图分阶段报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 门审查。
第三十条 (施工许可)建设单位可以在符合国家和本市 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一次性申请领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 可证,也可以根据施工图审查进度分标段申请领取施工许可 证。
第三十一条 (过程资料)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各类工程管 理技术性文件、报验表格等资料应按工程总承包项目特点和相 关规定进行调整;工程资料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监 理单位负责人根据各自职能签署意见。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和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监理 单位等工程总承包参建单位应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 验收;工程竣工验收中总承包范围内涉及勘察、设计、施工等 由工程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
第三十三条 (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实施过程 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等建筑业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其相应处罚规定追究工程总承 包企业和工程总承包项目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解释部门)本办法由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 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7-1-11 09:04
可能有部分内容不是很严谨,总体感觉还不错哦,只是看起来今后业绩加资质高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更具比较优势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7-1-11 11:09
将施工的残酷的单纯价格竞争,逐步引导到以功能和方案设计质量为焦点的工程总承包招标竞争,一定范围内降低了竞争的激烈程度。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7-1-13 10:01
曹锦江 发表于 2017-1-11 11:09
将施工的残酷的单纯价格竞争,逐步引导到以功能和方案设计质量为焦点的工程总承包招标竞争,一定范围内降低 ...
我个人分析,主要是考虑简政放权,给市场主体增添活力,借鉴美国、香港等地的管理模式优势;也不排除有其他地区近期安全事故的影响,推荐一篇报道文章:
【财新网】(记者 郑丽纯)11月24日发生在江西省丰城市的电厂在建冷却塔施工平台倒塌事故已致67人死亡。当地官方于24日晚间发布上述消息。事发项目涉及到A股上市公司赣能股份、国投电力以及港股公司中国能源建设。赣能股份已于24日午后停牌。
事故发生地江西丰城电厂距离丰城市区8公里,距江西省会南昌市约60公里。丰城政府网发布的《丰城电厂三期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公示》显示:该电厂现已投入运行了4台300兆瓦和2台660兆瓦的燃煤机组。此次发生事故为三期扩建工程(简称丰电三期),原计划将建设2台100万千瓦机组。
丰电三期是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赣能股份, 000899.SZ )的重点项目。A股上市公司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电力, 600886.SH )此前出资21.91亿元认购赣能股份增发的3.29亿股股份,持股33.72%。募集资金投向丰电三期的扩建项目。据“中国火力发电网”12月30日报道,丰电三期还委托国投电力进行专业化管理。
赣能股份2016年半年报显示,丰城三期发电厂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简称中南院)签订合同,由中南院中标项目EPC总承包项目。
另据当地官方召开的事故新闻发布会,事故项目监理单位为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施工方为河北亿能烟塔工程有限公司。
EPC指的是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从上市公司披露看,中南院获得的合同交易价格为29.85亿元。
丰电三期是中南院在江西省的首个火电总承包项目。中南院是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有限公司则是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能源建设,03996.HK)的全资子公司。
目前这一安全事故牵涉三家上市公司,包括赣能股份、国投电力以及中国能源建设。
据赣能股份于2015年4月发布定增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报告显示,丰电三期项目总投资为76.5亿元。该项目可以满足江西省及西部供电区电力负荷增长的需要。项目建成达产后,预计正常生产年份发电量 100 亿千瓦时,年销售收入可达到 37.4 亿元,年均净利润为6.64亿元,所得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为8.62%,投资回收期为11.76 年。目前赣能股份已投产运营火电厂丰城二期发电厂,以及两家水电厂,总装机容量为150万千瓦。
赣能股份24日午后停牌。深交所公告称:因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对股价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没有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申请,该公司股票自2016年11月24日下午开市起停牌,待公司刊登相关公告后复牌。
截至11月24日收盘,赣能股份收报每股10.20元,下跌3.41%;国投电力收报6.82元,涨0.15%;中国能源建设收报1.15港元,跌1.71%。
资料来源:http://companies.caixin.com/2016-11-24/101018846.html
作者: crazyfortl 时间: 2017-4-6 17:43
疑问:第十一条 (暂估价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 包招标范围内的,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重要设 备、材料以及专业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再结合 第五条 (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
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 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及宜采用总价包干合同。
问题:设计施工图纸都没有出来,合同中有关的价格都应该是属于暂估价吧,以及对暂估价的定义理解。是否都有暂估价二次招标的情况呢?
作者: 河南鹤壁钱海东 时间: 2018-5-30 17:38
暂估价 怎么会出现在总承包招标文件中呢
作者: 河南鹤壁钱海东 时间: 2018-6-7 08:06
EPC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招标前置是只有获批准的工程可研报告或方案和初步设计,此条件下,进行的EPC招标好像全部都是暂估价投资限额出现的吧。招投标条例释义29条,说的很清楚,此暂估价因为没有通过竞争,所以后期都要经过招标,否则就是规避招标之嫌释义的这一解释很难理解,专家们请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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