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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在本地设置常驻办事机构可得相应分值,是否属歧视 ? [打印本页]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6-10-28 09:14
标题: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在本地设置常驻办事机构可得相应分值,是否属歧视 ?
本帖最后由 y254927193 于 2016-11-1 12:19 编辑

招标文件(货物/施工)评分标准中在本地(市)设置有常驻办事机构可得相应分值,没得的不得分,是否属歧视 ?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16-10-28 11:08
个人认为,设备采购招标,从售后服务的角度出发,本地机构适当体现优势是可以的,但本地的界定不能太狭窄,本省较合适。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0-28 15:01
一般来说在当地设置常设机构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怪,
即便是投标人有常设机构,但是没有配套的应急响应系统及人员,只不过是忽悠招标人罢了。
曾经有过案例,有工作人员认为是紧急情况时,当地的中标人故意不理招标人的工作人员,让招标方的管理人员“出洋相”,也有过是让你再买一台同样的设备,如复印机这种不太贵的货物,也算是售后服务
不能一概而论啊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10-28 16:12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水电暖的项目,必须立刻抢修

一个不经常使用的 观赏的 退役的飞机,就没有必要马上来刷涂料

道理一样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10-28 21:43
关键看是否与采购项目特性和需要有关?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0-29 07:31
想想那些做国际投标的单位在国内一般没有常设机构,为啥国内的招标人还要坚持购买进口设备,质量好的产品要那么多售后服务机构干什么呢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10-31 08:27
应该是在本地设置常驻办事机构,或有合作单位(提供维护。抢救的相关协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0-31 09:12
以工程施工为例,施工的人员往往是来自五湖四海,完工后就各奔东西,项目部也就解散,不少铁路、公路项目在大山里面,在江河湖海之内,让人家常留守,你是否舍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0-31 09:25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0-31 09:39 编辑

以工程设计为例,那些成为城市地标的建筑,如鸟巢、水立方、大裤衩、大秋裤、小蛮腰,等等,价值都数十亿、上百亿元的大项目,主设计师都来自于海外,他们大部分还不懂中国话,事后我们再去想想,我们想要是他们的作品,还是完工后让他们留下的一个常设机构,

而这些城市里面,甲级以上的设计单位都要有几十家,为什么他们的作品没能中标?:

lol,去年有福建省的地方规定,对国内外设计大师的方案加分处理,尽管也是不那么合理,地方政府其实是想要鼓励挖掘更多的精品力作,而不再只有拥有平庸的作品,如建筑物、桥梁、景观,等等。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0-31 10:52
问题太过笼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些项目确实需要,有些项目没有必要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0-31 15:37
个人觉得,本地企业干本地项目还是比外地企业好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6-11-1 12:20
qq245867721 发表于 2016-10-31 15:37
个人觉得,本地企业干本地项目还是比外地企业好

外地挂靠的较多,外地中标卖给当地的案例数不胜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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