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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打印本页]

作者: 夜已成风    时间: 2016-10-26 20:31
标题: 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0-27 14:47 编辑

事业单位能否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个人意见: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由此可见,界定事业单位是否能参与政府采购项目就看他是否取得了营业执照,有的话就可以,否则不能参与。不知道这样理解对否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10-26 20:38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10-27 14:46 编辑

理解有误,看待法条应该联系上下文并结合上位法等有关条款去理解,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是对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补充和细化,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对应的是采购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的第一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也就是不同的竞争主体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作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佐证,营业执照只是其中之一,对应的是企业。所以实施条例该条该项用的是“营业执照等证明证明材料”。

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事业单位属于法人机构,可以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是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具体看实际情况要求,可在采购文件中规定,建议看看释义解释。


不必一成不变,灵活变通,假如一个潜在供应商均为事业单位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却要求供应商必须提供营业执照或者某项目供应商中包含自然人,要求必须提供营业执照那就闹笑话了!
作者: 夜已成风    时间: 2016-10-26 21:27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10-26 20:38
理解有误,看待法条应该联系上下文并结合上位法等有关条款去理解,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是对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 ...

嗯,感谢解释,非常好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10-27 10:13
除了法规中的“等”字,在实践中,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政府向其购买服务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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