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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一下PPP项目的可研、环评、水保、审图、预算招标问题。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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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sy198
时间:
2016-10-7 16:14
标题:
请问一下PPP项目的可研、环评、水保、审图、预算招标问题。急~
本帖最后由 csy198 于 2016-10-7 16:28 编辑
大家好~
我们招标代理公司代理一个PPP项目的招标。
这也是当地政府的第一个PPP项目。
有些都不太清楚。特地借贵地请教一下各位老师。
这个是当地公用事业局的一个市政基础设施项目(9个市政项目打包在一起,有7个项目的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
公用事业局和一家投资公司签署了PPP协议~
这家投资公司委托我们公司做招标代理,负责这个项目(9个打包在一起招标)的环评(60万)、水保(118万元)、审图(127万元)、预算(47万元)招标~
财政局已出9个项目的前期费用审查意见书。
业主想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的招标,
我也问了当地交易中心可不可以邀标,当地交易中心说:这个是民间资金(非财政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应该可以邀请招标。
请问各位老师,这种非财政资金的前期项目,但最后财政要回购的项目,能否采购邀请招标?
会不会有法律风险?
作者:
ylsft
时间:
2016-10-7 17:38
应该按照PPP项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做,该项目应该类似BOT的模式。按照PPP项目大致流程,首先应该进行项目物有所值评审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经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招标程序。。。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0-8 08:26
本帖最后由 大力 于 2016-10-8 08:33 编辑
通过介绍的情况来看,公用事业局和一家投资公司签署了PPP协议,后续的项目公司组建、实施及运行,需在法律法规及双方协议的框架下进行运作,没能见过该协议的正文,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投资人方面的硬性规定比较少,不敢随意评价对与错、是或非。
不过,通过楼主的介绍,基本具备了邀请招标的条件,也就是说满足潜在的投标人是在三家以上,从对投资人和政府部门双方利益考虑出发,建议尽可能地采取公开招标方式,以便招标人获取更多的选择余地及潜在的经济利益机会。对于不同的投资主体的管理人员来说,通过公开招标,一般后续的管理责任风险会降低很多,我想这是楼主及委托方能够理解并落实的情况。同时,项目资金估计比较大,单纯靠投资人的自有资金估计还不能完全解决,考虑到再次融资的需要,如银行、金融机构一般在贷款协议当中也会要求公开招标作为主要的方式。所以,综合考虑,还是建议后续工作尽可能的采取公开招标。
从国内近期发改委及财政部的分工来看,政府采购方面主要是执行非工程类的规定、制度,工程类的管理制度有发改委牵头,考虑楼主介绍的情况,建议在法律及发改委的制度下进行运作,并可以考虑少量的发包任务通过政府采购来完成,呵呵。
另外,介绍的招标范围都是前期工作,可以不通过招标来发包,但是,不招标意味着对楼主单位没有了这方面的招标代理业务,请自行抉择,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作者:
hylhs
时间:
2016-10-8 08:32
建议按ppp项目流程办理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10-11 15:20
这个投资人怎么选的?应该是PPP选出来的啊?
1284 PPP项目采购的程序是什么?
答:(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购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
(2)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供应商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3)成立评审小组: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代理机构成立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
(4)资格预审:评审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资格预审。项目有3家以上社会资本通过资格预审的,项目实施机构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文件准备工作;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项目经重新资格预审后合格社会资本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5)公布资格预审公告: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供应商。
(6)资格预审报告备案:将资格预审的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7)采购文件的发出与获取。
(8)现场考察或答疑会:采购人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社会资本参加的现场考察和答疑会。采购人可以视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进行考察核实。
(9)评审(及资格后审):评审小组成员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小组在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允许进行资格后审的,由评审小组在响应文件评审环节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报告(及资格后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资格预审报告或者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10)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采购评审结束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和最终的采购结果确认工作。
(11)谈判: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应当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项目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12)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
(13)公示:将预中标(或预成交)结果和根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及有关补遗文件和确认谈判备忘录拟定的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合同文本应当将预中标(或预成交)社会资本响应文件中的重要承诺和技术文件等作为附件。项目合同文本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14)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项目实施机构应当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将中标(或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15)签订合同:采购人在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与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PPP项目合同。需要为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16)合同公告:采购人在PPP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PPP项目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案例9-1:湖北省首例PPP项目是湖北香溪长江公路大桥采购项目,经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拟建大桥距三峡大坝上游约30公里,由香溪长江大桥和香溪河大桥组成。该项目建成后,将把长江三峡、神农架、武当山三大黄金旅游区以最便捷的路线串为一体,可更好地服务于湖北“一带两圈”发展战略。
香溪长江公路大桥建设投资主体为湖北省秭归县,项目总预算为20.98亿元。由于现行政策规定,政府不能直接向金融机构贷款,秭归县政府又无法按照国务院规定采用政府债券方式融资,而秭归县资本金仅6亿元,资金缺口高达15亿元。大桥建设迫在眉睫。为了破解融资困局,秭归县借鉴北京鸟巢等成功案例,采用财政部正在积极推行的PPP模式,决定成立拥有特许经营权的国有独资公司,与合作方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建设香溪长江公路大桥。
合作模式与双方的职责如下:
项目成交后,根据公司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对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等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项目公司在特许权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满后,按照特许权协议的约定将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及相关资料依法无偿移交。
该项目合作期为24年,其中建设期4年,营运期20年。在项目收费期达到2/3之前,若经过测算项目收益不能收回建设成本、运营成本及财务费用等费用,采购人可协助项目公司通过转让收费权申请延长收费期,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项目建成后,由项目公司营运和收费。年度收费收入首先用于偿还项目公司的银行贷款及其财务费用,最后如有正常利润(5%以内),全部归乙方享有;如产生超额收益(8%以上),则甲乙双方按照5:5的比例分成;若收费年限到期,收费收入不足以补偿建设及营运成本时,甲方承诺以其境内的5000亩国有林地的开发及收益权作为对乙方的补偿,直至其收入弥补成本时止。
甲乙双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并依合同约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对项目的建设、经营等进行管理、审计、检查、指导和考核;乙方并应担保项目公司在建设期内筹措到位资本金以外的建设资金并独立完整的承担筹措责任。项目公司负责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养护维修、债务偿还和资产管理实行全过程负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完成股东会制定的各项任务,执行相关决议,按规定将相关重大事项提请交通主管部门以及股东审查、审批、备案,接受并配合政府、股东对项目的审计以及检查,并及时提供相关资料等。
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6个月前,甲方与乙方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经检测,服务水平应达到PPP合作人的承诺并且符合核定的技术等级和标准,乙方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否则,乙方应当在甲方确定的期限内进行养护维修直至达到要求。乙方未在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期限内完成养护工作或养护工作未达到标准的,甲方将不予退还乙方运营期的履约保证金。
评审标准如下:
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权重占比30%,商务权重占比70%。商务评议中,磋商小组只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评议并依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进行评估。价格评议中,报价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报价分比重为满分。
具体评审内容分为8项。分别为建设期政府投资补助额度,30分;收费期限,10分;财务状况,6分;融资能力,10分;投融资业绩,5分;公司组建方案,5分;项目运营,29分;项目移交,5分。其中在项目运营方面,分值由4部分组成:供应商运营方案完全响应特许经营权合同第十二条的得5分,不响应不得分;经营期前五年政府补助额度在每年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降低10%得1分,最高得10分;供应商承诺超额分成利润率为8%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得1分,最高10分,超过8%不得分;超额分成比例在5:5的基础上,供应商每降低10%得1分,本项最高得4分。
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7人组成的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进行审查、评审、磋商、打分。其中,项目磋商分为两轮。第一轮中,磋商小组未能确定最终需求方案或有效供应商的,对磋商文件修正后进行第二轮磋商。第二轮磋商中,磋商小组根据第一轮磋商的情况对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确定采购内容的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并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后的磋商文件发给参与磋商的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设定的方法和标准确定响应供应商。
由于项目论证充分,采取实施机构牵头主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整体联动的运作方式,最终,香溪长江大桥于8月28日正式开工。
作者:
csy198
时间:
2016-10-12 10:25
感谢各位老师的指导。
下面我把这个项目说详细一点,以及这个项目后续情况。
这家公司与当地公用事业局签订了PPP协议。现在这家公司要做这9个项目的环评、水保、审图、预算、可研招标。招标代理费5万元,这家公司在中介超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抽中我们公司。
根据财政出具的审查意见书,45个项目大部分在1~3万元,有4个项目40多万元。
按照当地之前的标准,可以直接发包了,40多万的可以弄邀请招标。
但是现在搞了个中介超市,原先直接发包、邀请招标的项目要在中介超市抽签,抽中谁就谁做。
也就是这9个项目,理论上可以会抽到45家不同的公司来负责这个9个项目。
所以我猜测这家公司之前可能想的是,虽然招标金额需要财政审定、最后还要财政回购。
但是现在我们是PPP资金,用的自己和融资的钱,不是财政资金,不需要遵守投标法以及政府采购法。招标的时候走工程类邀请招标,弄几次邀请招标发包。
我们上项目的时候,当地交易中心说PPP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不能走建设工程,只能走政府采购的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如果走政府采购流程,那么这家公司不是政府机关,无法作为招标人,必须是公用事业句做招标人。
最后这家公司以我们在中介超市抽错签了为由,要求作废我们的招标代理合同和中签通知书。
然后在以“公用事业局”为招标人重新在中介超市“政府采购招标代理”类目重新抽取招标代理。
这家公司这样做法是否合理,我们招标代理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做出适当的赔偿(招标文件编制、交通费、工本费)?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0-12 10:51
从楼上介绍的情况来看,管理部门太多,谁说了都不算,甚至是都不知道他们要搞什么,继续合作下去难度很大,建议要求对方适度补偿。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10-12 11:13
(1)首先要搞清楚政府采购概念,不同的政府采购有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当然还有地方的“土法律“的”霸王”规定
2 什么是政府采购?
答:国内外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有所差异。在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定概念是: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一章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采购对象必须属于采购目录或达到限额标准,或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即PPP项目采购,详见本书最后一章);在广义上是指利用财政(拨款、自有或融资)资金进行采购,对采购主体以及对采购对象是否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是否达到限额标准均无要求,或是利用社会资本进行PPP项目采购;在狭义上是指对货物和服务的政府采购。下文中的政府采购若无特别说明,均指法定的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与公共采购不同,后者是指利用公共资金(包括财政或国家融资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建资金等)或基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进行采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公共资金进行采购往往需要以公开方式发出邀约;但以公开方式发出邀约的并非都基于公共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第一章第三条第一款所列项目,只有建设资金属于财政性的,它们才属于政府采购范畴,但无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都属于公共采购,应当招标。政府采购的外延比公共采购的窄。两者的比较见表1-1。无论是政府采购,还是公共采购,均以招标性采购为主,根本目的都是为满足社会公众的共同需求。
表1-1 政府采购和公共采购的比较(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
你这里所说的PPP项目采购属于上面的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政府采购,也就是对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后来的补充通知,当然还可能有地方的特色规定。
(2)经过PPP产生的外部投资人(按理说外部投资人应单独成立一个公司便于核算、日后的监管、回购,即使外部投资人只有一个而非联合体也如此)或双方共同成立的法人公司,那么此时就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规定就行了,除非财政资金介入,你说的完全是投资人的钱,不存在这个问题。
(3)先不说这个中介超市有没有问题,以抽错为由,更换时不合理不合法的
(4)5万元的代理费还要抽签,有点画蛇添足,5万元要弄那么多文件,那么多次评审,没有多少利润。现在金额低的,趋势是业主直接确定代理机构了,现在的竞争激烈的,尤其是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取消了
(5)若还有什么问题,建议你看一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2016年出版),注意不是第一版(2012年出版),第一版已经过时了。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10-14 14:18
PPP项目指的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购买服务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先资格预审,下一步操作是否可以邀请招标就看政府对PPP采购方式的相关具体规定。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10-18 15:10
这样的项目也简单,首选他不是工程招投标范围,所以不用找发改系统,那么就剩下政府采购了,去问当地政府采购,看他们怎么回复,要采购就按照采购来,不采购就自己采用一定的方式确定,因为是政府投资了的项目,建议还是要引入竞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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