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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工程两次流标后怎么操作 [打印本页]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6-9-30 09:18
标题: 工程两次流标后怎么操作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两次招标均只有2家投标人参加,按规定经审批部门同意后不再招标。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不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那么,是否应报财政部门批准采购方式?后续如用竞争性谈判的话,可直接与这两家进行谈判吗?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9-30 09:26
按照我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楼主提到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工程,关于招标投标的方式方法及范围,在立项申请及批复当中,有专门的章节,如须变更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式,须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一般情况下,为当地的发展改革委员会这类的机构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9-30 09:34
国家文件没有这种情况的规定,两次失败怎样怎样...建议去省级文件或者批准部门规定查阅一下,应该会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9-30 09:35
在这个具体情况当中,没有说明立项批复部门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变更变更采购方式,不属于财政部门的监管范畴,原来谁批准招标的,向谁申请变更采购方式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6-9-30 09:50
大力 发表于 2016-9-30 09:35
在这个具体情况当中,没有说明立项批复部门是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变更变更采购方 ...

发改部门已按我省招标条例规定批准不再进行招标,以前都由业主直接发包,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出台后,第七条进行了规定要按政府采购走,具体的操作又没明确。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6-9-30 09:52
招标后直接转竞争性谈判只针对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项目没提到。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30 10:39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9-30 10:44 编辑

根据现有法律制度,政府采购工程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无需财政部门批准同意,但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采取哪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由采购人、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以及各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依法确定,如选择不符合项目特点和适用情形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1项,依照政府采购法第71、78条规定追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与此类似的还要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具体采取哪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由采购人自己依法确定。
同时政府采购工程采取竞争性谈判的,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74号令等有关规定,供应商须至少3家以上,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数量最低为2家的,仅适用于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供应商为2家时,经有关程序以及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2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具体详见74号第27条第2款),政府采购工程不适用于该条规定。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9-30 11:36
如采取竞争性谈判,一般情况下也需要3家及以上的供应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9-30 11:39
我们这里一般工程招标,投标人都有几十家,建议查询招标文件是否不合理的成分比较多,楼主说到这种情况如果是在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基本上不会出现
作者: cxzyyy    时间: 2016-9-30 12:03
大力 发表于 2016-9-30 11:39
我们这里一般工程招标,投标人都有几十家,建议查询招标文件是否不合理的成分比较多,楼主说到这种情况如果 ...

医院里一个比较特殊的专业工程,最低资质要求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9-30 12:19
怎么个特殊法,污水处理、垃圾焚烧、高压氧仓?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9-30 13:02
政府采购工程的招标方式由财政局负责审批,改变采购方式也是财政局负责审批。但是根据北京的情况工程如果超过了招标限额批准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太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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