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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就只能是一家供应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9-20 15:46
标题: 请教,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就只能是一家供应商吗?
请教,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就只能是一家供应商吗?
谢谢!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20 17:35
楼主的问题没看明白,您是问政府采购项目只能有一家中标(成交)供应商么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9-21 08:53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9-20 17:35
楼主的问题没看明白,您是问政府采购项目只能有一家中标(成交)供应商么
不好意思,没有表达清楚。
对,就是必须是只有一家中标供应商吗?
比如:某个全国性的大型项目,由于预算很大,要求的供货量很大,供应的单位也很多,为了保证货源且及时供货,
招标文件规定,总分评分法,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商进行算术评分,分数排在前两名的,为中标供应商。同时内部规定,以长江为界,分别从两家供应商进货。
问题是:此时的中标供应商不唯一,是两家。是否符合规定?也就是说第一中标供应商不是一家,字面上肯定是不符合。实质上呢?
谢谢!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1 09:23
jiayw 发表于 2016-9-21 08:53
不好意思,没有表达清楚。
对,就是必须是只有一家中标供应商吗?
首先算术评分是否合理,18号文规定的是权重评分,其次,个人认为第一中标供应商取前两名没有依据,项目大,需求大供应商多,可以分包啊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1 09:45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1 09:23
首先算术评分是否合理,18号文规定的是权重评分,其次,个人认为第一中标供应商取前两名没有依据,项目大 ...
同时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中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这里可以看出,政府采购的中标候选人是选排名第一的。同时18号文的五十九条和六十条也可以看出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21 10:17
jiayw 发表于 2016-9-21 08:53
不好意思,没有表达清楚。
对,就是必须是只有一家中标供应商吗?
政府采购并未规定只能有一个中标供应商,相反18号令中明确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中标供应商数量。
但要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依次确定,在政府采购当中还有一些专门针对于数量较多中标供应商的规定,如定点采购(如公车保险、维修、加油、印刷、银行服务等)、协议供货等。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1 10:36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9-21 10:17
政府采购并未规定只能有一个中标供应商,相反18号令中明确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中标供应商数量。
但要根据评 ...
依据采购需要确定的是“中标候选供应商”,不是“中标供应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21 10:54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1 10:36
依据采购需要确定的是“中标候选供应商”,不是“中标供应商”。
是的,但根据采购需要来确定相应数量,并非限定了具体的数量,政府采购项目中很多如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是必须采购多家中标供应商的,否则一个地区如公车保险、维修、加油、银行、印刷等只能由一家来承担,小城市或许都会导致服务瘫痪,更不要说大城市了。这也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于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时是这样规定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不限制具体的中标成交供应商数量,只是根据候选供应商的顺序确定,而候选供应商的数量是根据采购需要而确定,主要还得看项目的具体要求和实际需要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9-21 11:17
这样的项目分标段最合适加上兼投不兼中,否则签合同的时候关于供货量等很麻烦也容易出现纠纷。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1 11:24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9-21 10:54
是的,但根据采购需要来确定相应数量,并非限定了具体的数量,政府采购项目中很多如定点采购、协议供货是 ...
维修保险等政府购买项目,一般采用准入制的方式,只要资格过了的,都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这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特别说明。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9-21 12:36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9-21 12:38 编辑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1 11:24
维修保险等政府购买项目,一般采用准入制的方式,只要资格过了的,都确定为中标供应商,这需要在招标文件 ...
这得看采购需要和评标办法,根据18号令的规定,除非省以上政府批准,否则定点采购以及协议供货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而政府采购招标的评分办法根据采购法实施条例仅有综合评分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具体得看采购项目适用于哪一种,是否属于标准统一的货物或服务项目,是则采取最低价,否则必须采用综合评分法。至于中标人数量则要看具体的采购需要来确定一定数量的候选供应商,然后根据评审报告排名顺序依次确定中标供应商。
你所说的定点采购准入制,合格均入围的方法,不是特别的科学。具体的中标人数量或者说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提前在采购文件中大致确定,然后根据项目特点选择适用的评标办法,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程序、标准确定足够数量的候选供应商,再由采购人按照采购文件规定以及评审报告推荐的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
作者: 刘海桑 时间: 2016-9-21 16:46
jiayw 发表于 2016-9-21 08:53
不好意思,没有表达清楚。
对,就是必须是只有一家中标供应商吗?
中标人、成交供应商都只能是一个!特别地,科技项目招标,中标候选人有时也只有一个,而不是像其他项目有三个中标候选人。
量大,可以分为两个标包。
总之要合法合规。
作者: y254927193 时间: 2016-9-21 17:56
jiayw 发表于 2016-9-21 08:53
不好意思,没有表达清楚。
对,就是必须是只有一家中标供应商吗?
第一中标供应商肯定是一家嘛,你又不分标段或者份额。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9-22 09:06
描述上有些问题,给大家带来麻烦。关于中标候选人中,再提几个问题,大家一起来澄清一下:
1、工程类招标中,或者说招标投标法系,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不超过3个要求,并标明排序。具体条款附后。
问题:
评审报告中,怎么描述呢?是说推荐“***公司、***公司、***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还是“推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只能是一家公司中标吗?不能再招标文件里规定,排名靠前的两家或几家中标吗?
2、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或者说政府采购法系,在招标类中没有找到评审委员会提交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个数的要求,只是在非招标管理办法中提到了3个以上(具体条款附后)。大家有找到的吗?
问题:
评审报告中,怎么描述?是按照工程类招标的评审报告描述?还是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按得分情况都列出来呢?我感觉是前者吧?
只能是一家公司中标吗?不能再招标文件里规定,排名靠前的两家或几家中标吗?政府采购法系甚至个数都没有提到,就一定中标的是一家公司吗?
谢谢大家,请把自己实际工作中的情况说一下,大家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104财政部74号令《非招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2 09:24
jiayw 发表于 2016-9-22 09:06
描述上有些问题,给大家带来麻烦。关于中标候选人中,再提几个问题,大家一起来澄清一下:
1、工程类招标 ...
1.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成交候选人)数量是根据采购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中也可以要求评审委员会在评标报告中写出中标供应商,至于表述,称呼是中标候选人(招标模式)或成交候选人(非招标模式)名单。
2.除了政府购买的(如租赁、维修加油等)中标供应商不止一家外,其余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只有一家,这个不需要白纸黑字写出来,可以引申。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18号文的五十九条、六十条都很好理解啊。注:有些省份在出现并列第一的情况下,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写出具体的应对措施(如采购人指定或抽签),这些举措也说明,出上述表述的除外,在政府采购中,中标供应商只允许一家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9-22 09:4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结合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而言,相关法律确实并未限定采购人只能选取一家中标,即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确定多家中标供应商。
但是,对于大部分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而言,由于一家供应商即可满足供货需求,不宜采用多家供应商同时中标。此外,在同一个项目中选取多家中标供应商,也容易出现供货价格不一的情况。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采购人是为了照顾不同供货商的利益,而采用选取多个中标人的方式量身定做“分馒头”,该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关于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立法目的,属违法行为。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9-22 09:47
zzj0102 发表于 2016-9-22 09:43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 ...
感谢。
正是这方面的不明确性,或者争论,一些全国性的大项目,多采取联合体投标的方式,联合体作为一家单位来投标,是不是就规避此类问题?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9-22 10:00
jiayw 发表于 2016-9-22 09:47
感谢。
正是这方面的不明确性,或者争论,一些全国性的大项目,多采取联合体投标的方式,联合体作为一家 ...
高明!采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方式,确实可以规避此类争论。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9-22 10:00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2 09:24
1.评审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成交候选人)数量是根据采购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招标文件中也可 ...
除了政府购买的(如租赁、维修加油等)中标供应商不止一家外,其余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只有一家,这个不需要白纸黑字写出来。。。。
1、有法律法规,可以让政府购买的(如租赁、维修加油等)中标供应商不止一家吗?
2、其余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只有一家?是这样吗?其余指的什么?全国这么大,没有特例吗?
3、法律法规有关于有些项目中标供应商只能一家,有些必须一家的规定吗?
仅供讨论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9-22 10:06
zzj0102 发表于 2016-9-22 10:00
高明!采用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方式,确实可以规避此类争论。
案例 | 采购人是否有权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
http://www.aiweibang.com/yuedu/24778233.html
节选
专家点评
对于问题一,采购人在采购多台设备时,考虑到安装、工期等服务的需要,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是可以的,但应注意合理性。如果是通用设备如空调、电脑等,一次采购几千台且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多能形成足够竞争,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是合理的;反之,如果采购数量不多或潜在投标供应商数量较少,再要求选择多家中标供应商就欠妥当。无论选择几家中标供应商,一旦确定,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列明。因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和确定中标供应商方法的不同,会直接影响供应商决定是否参加投标以及投标的报价。
结合本案例的招标数量和潜在供应商数量,选择两家中标供应商比较合理,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也明确规定要选择两名中标供应商,采购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结果确定两名中标供应商。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提议增加第三中标供应商,无疑违反了招标文件的规定。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2 10:34
jiayw 发表于 2016-9-22 10:00
除了政府购买的(如租赁、维修加油等)中标供应商不止一家外,其余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只有一家,这个不需要 ...
3.公开招标采用评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评审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最高”的意思难道不是表示的很明确吗?(除非有很多家出现评分完全一致且为最高),18号文五十四条第四款中对评分法出现得分一致的处理办法,得分相同看价格,得分价格一致看技术,综合这些如果你招标文件明确指出可以同时几家选为中标供应商是否与法律不符?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数量由采购需求制定可以不止一家,但是中标供应商应该只有1家。
1.对于维修,汽车租赁、保险等采购项目,前面的叙述中确实说的太武断,但是对于这类项目,现在很多地区都采取的是合格准入制,所以入围的供应商都不止一家。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9-22 11:18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2 10:34
3.公开招标采用评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评审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最高”的意思难道不 ...
18号令没有规定中标人只能一家,不妨再仔细体味一下法条的表述。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9-22 12:48
招标文件中如果明确一次招标签订一个合同的那么中标人只能是一个供应商或几家供应商的联合体。
如果一次招标签订多分合同,如入围招标或协议供货招标等中标人(实际上是入围单位)可以是多家。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2 13:26
zzj0102 发表于 2016-9-22 11:18
18号令没有规定中标人只能一家,不妨再仔细体味一下法条的表述。
一定要写出来吗?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2 13:29
bidboy 发表于 2016-9-22 12:48
招标文件中如果明确一次招标签订一个合同的那么中标人只能是一个供应商或几家供应商的联合体。
如果一次招 ...
很明显楼主说的不是后一种情况,至于联合体投标参与采购活动的时候也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的。楼主说的项目复杂等都不是招标文件可以设置两个以上中标供应商的理由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2 13:41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2 13:29
很明显楼主说的不是后一种情况,至于联合体投标参与采购活动的时候也是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与的。楼主说 ...
楼主看看采购法实施条例的释义,P145页对这个问题有解释,其中写的很明确“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9-22 14:44
manmi_love 发表于 2016-9-22 10:34
3.公开招标采用评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是评审得分最高的为中标候选人(第三十四条),“最高”的意思难道不 ...
感谢回复。
第3点,就不要来会说了,字面上看,大家都能看懂的。
以下两点怎么解释呢
1、有法律法规,可以让政府购买的(如租赁、维修加油等)中标供应商不止一家吗?入围也好、协议供货也好,法律法规上有规定可以多家吗?
2、其余的政府采购项目都只有一家?是这样吗?其余指的什么?全国这么大,没有特例吗?
贴出来的链接,看到了吗?那篇文章是不是很有问题,哪些所谓的专家观点也不对呢?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9-22 15:08
jiayw 发表于 2016-9-22 14:44
感谢回复。
第3点,就不要来会说了,字面上看,大家都能看懂的。
1.没有。2.指的是出了政府购买服务(如租赁、维修等)项目外其余的政府采购项目,我孤陋寡闻特例确实没有见过,你贴的链接我看了,专家说得不一定都对。
作者: im天下有雪 时间: 2016-9-24 11:17
不一定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9-26 12:23
法律没有规定只能是一家中标,可以多家,但是两个条件:
首先要合理,其次是事先声明。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9-26 12:24
内部规定,以长江为界,分别从两家供应商进货。 肯定是不行的。。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9-26 15:13
only1u 发表于 2016-9-26 12:24
内部规定,以长江为界,分别从两家供应商进货。 肯定是不行的。。
所谓内部规定,即招标文件规定:综合评分前两名为中标单位,长江以南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进货,长江以北从排名第二的供应商进货。
行不行呢?不行为什么?违反了哪条?
谢谢
作者: huqixmj@163.com 时间: 2016-9-26 16:44
如果还是在审方案阶段,建议按相关地州或者项目实际情况由相关负责人划分标段或标包,然后限定每家供应商限中一个标包或一个标段或两个根据预估的量决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9-27 09:20
jiayw 发表于 2016-9-26 15:13
所谓内部规定,即招标文件规定:综合评分前两名为中标单位,长江以南从排名第一的供应商进货,长江以北从 ...
我以为你的内部规定是不明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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