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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班 胡杰:着眼招投标 细剖疑和难点【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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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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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4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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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修班 胡杰:着眼招投标 细剖疑和难点【转贴】
[研修班]
胡杰:着眼招投标 细剖疑和难点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8-23 王巍
本次研修班第一位登台授课的老师——中国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胡杰,并没有从今年年初出台的几个新文件谈起,他把切入点选取在政府采购相关各方日常工作接触最多、最常用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知识上,把新出台文件的原则、精神贯穿在每一个操作难点、疑点中。
胡杰,高级工程师。中国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曾参加过招标投标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采购部门法规的起草、顾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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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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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4 16:40
严格招标程序与做法
委托协议一定要签
说起招投标知识,首先就要讲招投标的程序。胡杰认为,在一系列程序中,最容易被人忽略的就是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他强调,委托代理协议一定要签。胡杰表示,根据他多年的实际操作经验发现,目前的财政部第18号令,并没有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权利义务进行非常深入的细化,一旦政府采购项目发生了质疑或者投诉,委托代理协议是辨别采购人与双方责任的最有力依据。
编招标文件勿忽略通用条款
在编制招标文件环节,胡杰表示,不要忽略了一些《政府采购法》已经进行规定的条款。例如,供应商应符合的条件、废标的情形等等。事实证明,若不注意在招标文件中进行提醒,往往会增加供应商犯错的几率。
可以登记潜在供应商
在日常工作中,有些地方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招投标交易中心不允许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登记。这种做法,胡杰并不赞同。他认为,政府采购不同于其他招标活动,它本身的政策性、公益性都决定了它在不影响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应对一些因素进行有效把握。但是,这种登记的信息不应向他人透露,对此财政部第18号令中也有规定。
变更公告应在指定媒体发布
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公告中的变更事项应在财政部指定的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胡杰告诉学员,其他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并不需要如此,指定发布渠道恰恰是政府采购招投标所特有的规定,它也是由政府采购特殊的性质所决定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操作时应特别注意。
专家抽取时间勿一刀切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购项目抽取专家的时间应在开标前的半天、一天,最多不能超过两天。胡杰认为,对于一些技术较为复杂或者领域较为新颖、独特的项目而言,这样的时间规定未免过于短暂。胡杰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议,应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来设定专家抽取时限,不应搞“一刀切”。
反对资质条件打分
在多年的招标投标工作中,胡杰发现了一个现象,那就是有些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将供应商的资质条件列为打分的项目之一。他对这种做法表示反对,他认为,资质条件应在符合性审查中进行评判,只要符合要求则准入,如果还要用打分的方式来一分高下,未免有失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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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采购项目共有五家供应商参与投标,招标结果诞生后,如果排名前四位的供应商都因种种原因被否决,采购人是否应和排名第五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呢?胡杰的答案是否。他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的确应该选择排名第五的供应商,但是如此一来,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还有什么效果,采购人的权力拿什么约束呢?他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旦前几名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本采购项目视同废标,重新采购。当然,这个数字应根据具体项目具体商定。
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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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4 16:42
处理质疑的三大“法宝”
胡杰认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义务在招投标阶段尽力做好本职工作,尽力避免招标结束后出现质疑。一旦发生质疑,采购代理机构更应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好。对此,胡杰给出了三个法宝。
打分条款宜量化
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量对所有可能发生的事件进行考虑,编制打分条款时应考虑到每一个细节。切勿编制出一些难以界定打分依据的条款,例如招标文件中出现“有同类项目业绩、产品质量好”等的字句。因为,“同类项目”与“好”都是评委难以把握的,如果换成可以量化的标准,打分会更加公正,供应商也会心服口服。
反复申明专家责任
虽然,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评标纪律都有详细的规定,但是胡杰提醒采购代理机构,在每次开标前,最好面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再次宣读或重申。胡杰说,这样可以从思想上增加评审专家的责任感,毕竟评标态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项目的采购结果。真正通过公平、中肯、认真评审得到的结果,供应商的质疑、投诉自然而然会大幅下降。
善待供应商
在课堂上,胡杰询问学员是否遇过供应商乱质疑甚至投诉,无理也要辩三分的情况?看到学员们纷纷点头,胡杰说,这种状况不仅耗费采购代理机构的精力,而且对政府采购的声誉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他表示,这种状况发生的原因,多半是当落标供应商怀着委屈的心情向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得到了过于简单甚至是不耐烦的答复。遇到这种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应尽量向供应商提供详细而认真的答复,必要时可由领导出面来安抚供应商,如此一来让供应商输得毫无怨言,二来鼓励供应商继续积极参与政府采购。
支持自主创新要履行
支持不是地方保护
针对财政部出台不久的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三个办法,胡杰表示,真正落实还需要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出台。目前,已有一些地区出台了省级或者市级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胡杰充分肯定了这种做法。他认为,这是对新文件、新政策的实践,可以给国家有关部门提供参考依据。但胡杰同时强调,地方性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万万不可演变成地方保护的“合法壁垒”。
三办法要融会贯通
虽然此次下发的三个文件与采购代理机构密切相关的仅有《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但是对于《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合同管理办法》,采购代理机构也应注意掌握。例如在《自主创新产品合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在履约保证金、付款期限等方面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优惠和支持,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中有所体现。
文件密封要求不宜过多
案例:在一个公路建设项目中,由于招标数额较大,分包较多,开标当天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数量也较多,混乱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小心将一投标文件包掉在地上,导致密封损坏,投标文件暴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该供应商的投标被宣布为无效投标。
以上是胡杰在讲课中提供给学员的案例,通过案例,他提出自己的想法。
要求多对供应商不公平 在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没错,但“合法不合理”。财政部第18号令中要求对投标文件予以密封,采购代理机构在执行时大多对此规定进行了细化。有些招标文件甚至对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十分繁琐,供应商稍有差错就“惹祸上身”,白忙活一场。
胡杰认为,这样的规定虽然符合法律的要求,却与政府采购的原则不相对称。如果仅仅因为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规范就否定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未免有失公平。在某些政府采购项目中,参与的供应商数量本来就不多,一旦因为密封问题淘汰了其中一个,构成“不足3家,予以废标”的情形而重新组织招标,浪费了人力、物力、财力。因此,胡杰表示,招标文件中对于投标文件的密封要求不应过细,能够保证招投标的公正、公平即可,否则只会抑制充分竞争,让供应商难以接受。
由密封要求想到的 话音刚落,胡杰忽然停顿了。他微笑着对学员说,对投标文件密封条件简单要求的原则,并不适用其他环节。例如,具体评标条款的打分标准,在实际采购中,往往有个别采购人为了在采购中体现自己的想法,不愿把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规定得过死、过细,希望留有余地,评标过程中一旦发生了歧义或者争议,采购人代表就会乱加解释,误导其他评审专家。对此,胡杰强调,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尽量细化评分标准。最好的效果就是,不夹带任何解释评标专家即可顺利打分。如此一来,可以有效限制评标专家以及采购人代表的自由裁量权,对供应商也是最公平的。
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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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4 16:44
评标专家权责应对等
我国政府采购也被称为“专家采购”,对于采购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以及评审专家的权责问题,一直都是政府采购领域的热点问题。为此,胡杰也进行了重点讲解。
5名专家何时请 18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对此,胡杰也有疑惑:“什么是‘技术复杂的项目’?”既然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技术复杂”的标准,为了稳妥起见,他认为,凡是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都应抽取5人以上的专家,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如果技术较为复杂,最好也应抽取。这样,既可保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又有利于保证评标质量。
采购人代表不宜多
根据18号令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某个项目共邀请了9位专家,其中采购人代表有可能是3位。对于这种情形,胡杰也表示出担忧。评标委员会中采购人代表越多,就越有可能提出倾向性意见,左右采购结果。他认为,无论评标委员会的总人数为多少,采购人只需一位代表即可。
有义务配合答复质疑
评标结束后,评审专家一般都在领取劳务报酬后解散,一旦采购项目发生质疑,处理的职责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而评标的当事人——评标委员会往往不予参与。胡杰提出,这种现象是不正常也是不合法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因为,作为评审工作的当事人应评审专家最了解评审情况,对处理供应商质疑能够给出最有效的方法。
如何处理同一品牌多家代理
在招投标中遇到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供应商同时投标的问题,曾引起政府采购业界的广泛争论。不过,随着河北省财政厅对此问题向财政部进行询问,财政部给予答复之后,争论渐渐平息,采购各方也似乎找到了处理的办法。
2003年4月14日,财政部在给河北省财政厅的复函(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财办库[2003]38号)中规定:根据国际惯例以及《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精神,公开竞争是政府采购的基石。政府采购的竞争是指符合采购人采购需求的不同品牌或者不同生产制造商之间的竞争,原则上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如中央单位2002年实行的计算机、打印机和复印机协议供货制度,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只允许投标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但胡杰指出,尽管财政部有此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也要注意在招标文件中对复函内容予以体现,否则供应商一旦投诉甚至起诉,将给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采购监管部门带来麻烦。因为,复函并非法律、规章,不能作为行政许可或者法律判决的依据。
最合适的做法是,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上注明“不接受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不同供应商参与投标。如果发生此种情况,以报价最低者为合格投标人。”
胡杰答学员问精彩语录
问:在国际邀请招标以及政府采购领域外的邀请招标之前,都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只要对欲邀请的供应商发去邀请传真或者邀请函即可。而我国的政府采购法要求,无论是邀请招标还是公开招标,在采购前都要发布招标公告。这是为什么?
胡杰: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五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这是由政府采购的性质决定的。政府采购使用的是公共财政资金,它当然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充分竞争,给每个供应商以平等的机会。邀请招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作者: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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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4 16:45
学员们在课下交流。 周黎洁 王巍 胡志敏/摄影
问: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六条又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这两条规定是否矛盾?
胡杰:如果招标采购单位组织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前答疑会或者现场考察,实际上就等于让潜在投标人互相了解,这有违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是,如果招标采购单位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答疑会或现场考察,又有倾向采购之嫌,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我看来,招标采购单位应尽量把采购要求在招标文件中详细、具体表述。例如采购一个密制板架,组织现场考察可能会有利于供应商更好地制作,但是这一目标也可通过描绘到位的工程图纸来实现。
问:有些供应商在投标中虚报资质或业绩,评标专家没有察觉,未中标供应商质疑或者投诉后才被发现,遇到这种现象该采取怎样的措施?
胡杰:我建议在针对供应商的初步审查中,采购代理机构应承担起符合性审查或资格审查的责任。在此期间,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网上查阅、调阅原件的方式,更好地辨别供应商的真实资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降低供应商作假的可能,减少针对供应商资质问题的投诉。
问:我国的政府采购中标结果有公示环节吗?
胡杰:财政部第18号令第六十二条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在媒体上发布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这就意味着,我国的政府采购中标结果并没有公示环节。有一点必须明确,公示含有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意味,而公告仅仅是一种社会告知行为。根据国外的经验,政府采购中标结果应设置公示环节。这样,能够避免发出中标通知书甚至签订合同后才发现供应商无法履行义务,给政府采购造成损失。
编辑 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7-8-24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070823151358_7.html
【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27 10:19
说的很实在也很具体,其实招标从理论上没什么,都是具体中体现价值。
1 对于密封尽量简化我非常同意,这是符合招标大原则的。
2 对于评委人数问题,由于目前大多采用综合评分法,这种方法是受人为因素影响最多的方法,尽量少的评委参与是有利的,如果人数超过5人,建议在计算平均分的时候应该去掉最高最低的两个评分。
3 对于同一品牌之间代理上投标,我的建议不应该一刀切,对于大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该进行品牌的竞争,但对于小批量分散采购也应该包括代理商之间本地化服务的竞争。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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