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6楼rona于2007-08-21 22:07发表的:
对于追究评委的责任,招投标法里规定的是比较严重的情况,比如擅离职守,受贿,透露相关情况等
楼主说的情况里是其评标时疏忽大意造成的,应该算是很小的失误了.
我不清楚这个时候是否可以适用政府采购有关评审专家的法律法规,
比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里面规定评审专家个人应该在评标报告上签名确定个人意见,并对个人意见承担责任,包括对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
但是,现在还没有建立这种专家问责制,所以不易追究.
引用第10楼rona于2007-08-23 14:14发表的:
想问问,跟学校管资产的领导对着干能行吗?因为从LZ表达出来的意思是,该领导就是想把责任把评委身上推,但是又不希望此次招标废标,想按合同履行.
LZ想表达的意思是说这一评标结果实际上并没有给学校造成损失;其它组也没有注意数量,主要是对性能参数进行评判;由于领导没有把标书副本给评委才没有及时发现错误.
但是,不管怎么说,数量在招标文件里面属于实质性的要求,是必须满足的,也是评委必须考查的.
如果严格追究,是可以使其中标无效,追究评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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