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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规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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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招标新人
时间:
2007-8-13 16:11
标题:
法规的顺序
就政府采购来说,国家有《政府采购法》,有财政部的十八号令,然后各省也有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最后,各市也有相关政府采购条例,那么,当这些法规或者条例中内容有冲突的话,是按哪个标准执行呢,是按颁布的时间先后?还是国家到地方的顺序呢?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07-8-13 16:32
应该是国家大于地方,法规大于条例、制度、办法,有冲突应该是以《政府采购法》为准,不知道我认为的对不对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3 17:17
<政府采购法>是法律,18号令是财政部规章,法律的效力优于法规,规章.
而各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不应该与中央的法律法规规章有冲突.
但是因为法律在语言上往往较模糊,有一部法律,通常会有相应的法规来具体规定,
比如很多人呼吁出台政府采购条例或者招标投标条例这样一些,较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法规.
理论上法律的效力高,法规,规章,各地方性的法规规章都应该与之相符,冲突的无效.
但是实践中却有很多不一致的冲突的地方.
甚至18号令与政府采购法也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
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往往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够具体,或者由于部门利益,适用18号令的情况偏多.
但是一旦诉诸于法律来解决纠纷,法律的效力应该是最高的.
前一阵的政府采购第一案,财政部主张的抗辩理由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
但是这是属于行政法规,在效力上不如<政府采购法>,
在对财政部的职责规定上也应该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即对这类国家重大项目的监管应该是由政府采购法
规定的财政部,而不是上面国务院意见规定的发改委.
这里面还有部门利益冲突.
所以问题很多,矛盾很多.
作者:
天籁
时间:
2007-8-13 17:21
首先是《政府采购法》,各省的相关的政府采购制度就要看是哪里发布的:如果是省人大发布的,就优先于财政部的部长令,如果是财政厅发布的,部长令就优先;最后才是地市州的! [s:1]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7-8-15 16:46
一楼说的很对,原则上的问题有冲突应该是按照一楼说的顺序
作者:
月儿
时间:
2007-8-16 00:22
政府采购的法律和条令按时间顺序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16 13:12
我国的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层次: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主席令发布,如《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总理令发布,如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条例。
地方性规章 省市人大,人大常委会发布,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部门规章 部委常务会,部长签发。如建设部89号令。
地方性规章 省市人民政府,政府令发布,如北京市人民政府89号令。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等同,各自在权限内执行。
规范性文件 各司,市政府各委办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应该不属于法规范畴。
当法律法、法规出现不一致时,应该按照由高到低的优先顺序进行解释。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时,特别规定优先。
新法(规定)与旧法(规定)不一致时,新法(规定)优先。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规章有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两法之间有不一致与冲突时,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裁决。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8-20 11:36
法律(全国人大通过,国家主席令颁布)>法规(国务院发布,总理令颁布,或省级地方人大通过,人大常委会颁布)>规章(国务院各部令或省级地方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各级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以文件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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