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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文件在发售日期截止以后,是否还可以发售? [打印本页]

作者: chillrain    时间: 2007-8-11 13:15
标题: 招标文件在发售日期截止以后,是否还可以发售?
有家已报过名的投标企业,在招标文件发售期间迟迟未购买招标文件和交纳投标保证金。在截止日期后,也开过标前准备会(招标答疑会)了,这家投标企业又来购买招标文件,这样还可以出售给他么?

当地招投标中心的意见是要继续发售,依据是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截止日期后依然可以发售招标文件。

已投标企业认为公告中已明确载明发售时间是8月2日-8日,符合招投标法规定。不应在招标日期截止后再发售招标文件。

我们代理公司的意见是发售招标文件应该明确截止日期。因后续工作:招标预备会(答疑会)已完成。如果要继续出售的话,就要顺延开标时间。但是延后开标时间,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企业就有意见。

日期情况:
报名时间:7月27日-8月1日
发售招标文件时间:8月2日-8月8日
8月9日标前准备会
8月23日开标

我的态度是不想出售这套招标文件,为了一套招标文件把事情搞得太复杂,得不偿失。但是又没有合适的理由回绝这家企业。

不知道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这些日期?

有朋友提出变通方法:可以出售招标文件,把出售日期提前到8日前就可以。但是,当地招投标中心要求出售招标文件的时候由招投标中心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见证,还要填写见证表。改写日期是行不通的。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8-12 08:04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应该发售招标文件(此案中应发售到8月23日)。无需推迟投标截止时间。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12 08:27
从文中分析大概是工程招标,因此有所谓的报名和发售招标文件日期。
我的意见是如果是报名了,且合格,又是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的,就应该发售给他,投标截止时间是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计算的,符合20天的规定,至于某一家投标人前来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并不重要,即便你是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天来购买也没问题。开标时间不变。
另外对于你来说,多一家投标人并没有把问题搞复杂(本来人家已经报名且合格,就有投标的权利),而你如果不想卖给他招标文件还想什么变通办法等等,到是事情搞得太复杂,得不偿失!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2 08:28
首先,你朋友提出的变通办法,不仅是你提到的行不能,而是一种造假,违法的行为,千万不能改.
其次,对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规定只有你提到的:从招标文件出售之日到停止出售之日不少于五日,你们的做法已经符合这一规定了.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在招标公告里有规定,这家企业是在见到招标公告的情况下才来参与报名的,
他不按照规定时间来购买招标文件,自己就得承担责任.最重要的是,这个如果把招标文件出售给他,对其它投标人来说不公平,这也可能构成他们投诉的原因之一.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2 08:34
想问一楼二楼,如果在招标公告里就规定了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段,
那不是就应该按照这个来操作?
另外,如果这个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等同于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出到投标截止之日的二十日规定,
那么为什么还要规定一个:从招标文件开始发售到停止不少于五日呢?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8-12 09:37
商务部13号令规定, 招标文件的公告期即招标文件的发售期。
有些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为了限制某些潜在投标人的投标,就搞了一个招标文件发售期,而且很短(1-2天),在私下通知想要的某些潜在的投标人来购买招标文件。于是,有些法规就规定了不少于5天。这个5天的规定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而且,有些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就只发售5天。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应该发售招标文件是合理的。中国的事情,总是因某些原因,搞得越来越复杂。
作者: 招标经办人    时间: 2007-8-13 11:07
赞同rona的意见,既然作出了招标文件出售时间段的规定,就应当维护其严肃性,怎么可以随意改变。

老钱前辈的担心在工程招标是多余的,招标公告是是要明确写明招标文件发售期的,并且至少是5个工作日,不存在私下通告的问题,招标人也没有义务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而且从本案例来说,这家单位本已报名了,却不在规定时间内来购买标书,显然是对招标文件的不尊重,

最少5个工作日的出售时间完全合理,5个工作日能饶地球好几圈了吧,买个标书时间够了,把时间搞得太长没什么好处,最多给投标人提供方便而已,只是会造成招标人的工作负担,以及招标成本增加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13 11:36
看来这是一个工程招标;

laochan所说的13号令,人家不执行的。

我比较赞成bidboy的说法。

所谓5天的“售标书时间”,实际上是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的;如果过分强调它,那招标投标法规定的20天“等标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作者: lq_qiang    时间: 2007-12-19 14:12
招标公告相当于一个要约,招标人发出后就对招标人产生约束,招标人可以规定文件发售起止时间,只要符合招标法的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就可以了,潜在投标人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去报名购买招标文件,公告时间过后,不应该再出售招标文件
作者: 月亮河    时间: 2007-12-20 15:36
说的都有道理,我觉得楼主最应该征求意见的是当地的监管部门.
作者: ioudanlan    时间: 2007-12-20 18:53
纯属个人看法:

    如果是我,我是不会考虑把招标文件卖给过了这个所谓招标文件购买日期之外来购买标书的“投标人”的。因为招标文件有明确的规定,如果你过了这段日期来购买标书,充分说明你对招标公告没有起码的理解。我有权利不卖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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