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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遭遇黑洞! [打印本页]

作者: 问路    时间: 2007-8-8 14:51
标题: 遭遇黑洞!
各位大虾!!

我公司上周参加了一个政府招标活动,出现了很多问题另人焦虑,还请大虾指点一二....
项目名称:事业单位网络工程
招标形式:竞争性谈判
投标人:我方与中国移动纽约分公司(虚构)
按程序我们两个公司都参加了竞争性谈判活动,经过报价(我方10,他方20)及第二次报价(我方10,他方15),现在正在等待招标结果.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了必须有资质文件,纽约分公司出的资质是中国移动"系统集成分公司"的资质,这个资质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是否是有效的?(纽约分公司是独立法人)
根据我们得到的消息,专家给出的评标报告是我方中标,但采购中心迟迟未公布中标通知,并要求纽约公司按照我们的方案来修改方案并再次报价.我们应该怎么办啊?

学到用时方恨少啊!还请各位专家帮我指点迷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8 16:04
首先竞争性谈判并非招标,务必请注意。
政府采购确定成交供应商原则: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推荐成交供应商。
因此你要看看谈判文件中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确定方法。这很重要,如果你符合了,价格低那就当然的成交供应商了。
作者: 乌拉乌飘    时间: 2007-8-8 18:11
招标文件中要求是什么资质!?

还有就是 国内什么什么的分公司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难道你这是纽约分公司就具备法人资格???
作者: 月儿    时间: 2007-8-9 01:06
楼上说得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条就是具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所以那个公司根本没资格来参加。
但对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并没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
“根据我们得到的消息,专家给出的评标报告是我方中标。”敢问,谈判的结果是当场宣布的嘛?如果当场宣布应该以宣布当天的日期算起~30日内签定合同,如果再不签就可以投诉了。
作者: 问路    时间: 2007-8-9 08:28
所答非所问啊!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8-9 10:01
政府中心没发布中标通知书,可能是业主还没确认中标人。耐心等待。
作者: 乌拉乌飘    时间: 2007-8-9 12:29
打电话问问!
作者: redappl6372    时间: 2007-8-22 10:25
不解!
    1、首先竞争性谈判为何不是招标?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竞争性谈判是招标的五种方式之一啊?
     2、另外如果中介机构让另一家公司重新报价,而没有给你们相同的报价机会,那该中介是违规操作。
     3、还有政府采购中参与的投标人怎么还会有国外的公司啊,这难道是国际招标吗?
     哪位高手能解答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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