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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在服务类项目中,对以前合作过的单位加分,可以吗 [打印本页]

作者: 贝鸸    时间: 2007-7-27 14:41
标题: 在服务类项目中,对以前合作过的单位加分,可以吗
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几次按每个项目的招标,参与单位较少,这次采用选择一些单位一定期限内服务,在评分中对以前合作过的单位加4分,这样做可以吗?
作者: rona    时间: 2007-7-27 15:59
引用第0楼贝鸸2007-07-27 14:41发表的:
  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几次按每个项目的招标,参与单位较少,这次采用选择一些单位一定期限内服务,在评分中对以前合作过的单位加4分,这样做可以吗?

我觉得可以.但是要在评分标准中注明,让所以投标参与单位都知晓,
这样才能保持公平竞争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27 16:02
你说的问题其实就是评标办法的制定问题.
一般来说评标办法的分值设置并有具体的法律法规硬性规定。合理的分值设置是建立在不排拆其他投标人的情况下做出的。
对于曾经合作出过的单位给予一定分值的加分,比法律法规上并没有什么不妥。其实很多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对这类问题只是用不同的名称,有的用考察分,有的用加分,意义是一样的,也可以理解为业绩。
当然你如果觉得这样不妥,可以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并要求招标人作出答复。对于象这类会影响中标结果的实质性答疑,招标人应该做出答复或者解释。
作者: 贝鸸    时间: 2007-7-27 16:28
我是招标单位,在评分办法中列出了这一项,标前会上有投标单位提出疑义,认为是排扯了没有合作过的单位,我们的解释是,每个服务类的项目,采购单位有不同的要求,一些合作过的单位更能按要求服务好。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7-27 17:22
我觉得用业绩加分会比较好点,但是我们福建省是规定最高跟最低之间差不能超过3分,呵呵 [s:7]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7-31 10:50
如果只是以前合作过就加分确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而且合作过的不一定就是好的,因此不能笼统的说合作过就加分。
服务类招标没有什么特别硬性的指标,如果业主的意思是还想用合作过比较好的单位,那么这些单位可能在项目理解,服务,业绩方面会有优势,是不是从这方面评分上设计一下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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