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ller:法务部意见正确,依据一楼已提供,《实施条例》55条。 (2016-07-18 15:03)
zhujinke540:首先非常感谢楼上所有人的答复。
这一条我看到了的,这里提到了是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如果真要咬字眼的话,如果仅仅是供应商比如当初报价太低,他本来 做了要亏,于是违约。这个严格来说不属于不可抗力。会不会以后审计的时候会说这种情况让第二名中标有问题?
我理解不可抗 .. (2016-07-18 16:17)
zhujinke540:首先非常感谢楼上所有人的答复。
这一条我看到了的,这里提到了是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如果真要咬字眼的话,如果仅仅是供应商比如当初报价太低,他本来 做了要亏,于是违约。这个严格来说不属于不可抗力。会不会以后审计的时候会说这种情况让第二名中标有问题?
我理解不可抗 .. (2016-07-18 16:17)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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