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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一个问题!第一候选人签订合同不履约能否让第二名中标 [打印本页]

作者: zhujinke540    时间: 2016-7-18 12:32
标题: 请教一个问题!第一候选人签订合同不履约能否让第二名中标
第一候选人签订合同不履约能否让第二名中标?
法律部给出的意见是不行?但是没有提供相关政策文件依据。
比如我们招标了。有效期内,第一名签订了合同结果马上不履约,处罚是一回事,但是能否确定第二名中标呢?有没有什么明文规定。
如果答复问题的请给出答复依据。。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7-18 14:38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18 15:03
法务部意见正确,依据一楼已提供,《实施条例》55条。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7-18 15:31
标题: 回 siller 的帖子
siller:法务部意见正确,依据一楼已提供,《实施条例》55条。 (2016-07-18 15:03) 
我看了后,怎么觉得答案应该是“行”?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7-18 16:07
一要看合同是完全没有履行还是部分没有履行。(涉及到工程量是否改变)二要看投标有效期是否已过。(涉及到投标文件是否还有效)
作者: zhujinke540    时间: 2016-7-18 16:17
首先非常感谢楼上所有人的答复。
这一条我看到了的,这里提到了是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如果真要咬字眼的话,如果仅仅是供应商比如当初报价太低,他本来 做了要亏,于是违约。这个严格来说不属于不可抗力。会不会以后审计的时候会说这种情况让第二名中标有问题?
我理解不可抗力是比如战争、国家政策等这些大方面的影响才算。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7-18 20:46
四种情形: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他不愿意,你不能把他绑来;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但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履行;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文件规定要交,通常交完才能退还投标保证金;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
显然,你说的不属于上述情形。
法规至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约束双方,因为签订完合同后,就和代理没有关系了,所以,这是对甲方进行限制。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19 13:50
标题: 回 zhujinke540 的帖子
zhujinke540:首先非常感谢楼上所有人的答复。
这一条我看到了的,这里提到了是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如果真要咬字眼的话,如果仅仅是供应商比如当初报价太低,他本来 做了要亏,于是违约。这个严格来说不属于不可抗力。会不会以后审计的时候会说这种情况让第二名中标有问题?
我理解不可抗 .. (2016-07-18 16:17)
法条的制定是很严谨的,对法条的理解是不能任意扩大的,

所以不能认为这是咬字眼,

很多人读法条会粗心,对于考试来说,“因不可抗力”这几个字就是题眼,出题人的最爱。

另:不可抗力的定义在《民法通则》、《合同法》中有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117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国家政策变动”更倾向于认定为“情势变更”,而不是“不可抗力”。
作者: 79long    时间: 2016-7-19 17:06
貌似合同已经签订不履行就要从新招吧,放弃中标资格是顺延下一位吧!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7-20 12:24
标题: 回 zhujinke540 的帖子
zhujinke540:首先非常感谢楼上所有人的答复。
这一条我看到了的,这里提到了是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如果真要咬字眼的话,如果仅仅是供应商比如当初报价太低,他本来 做了要亏,于是违约。这个严格来说不属于不可抗力。会不会以后审计的时候会说这种情况让第二名中标有问题?
我理解不可抗 .. (2016-07-18 16:17) 
自然灾害也算
作者: 懒人    时间: 2016-7-22 11:33
个人觉得不行。
分析: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这个应该是适用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中标通知书发出前的阶段,才是中标候选人,案例中已经签订了合同,是属于履约阶段,不适用于这种情况。
因此应该进行重新招标。
请高手指正。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6-7-22 13:52
从时段上看,你的情形属于合同法管辖区间,明显履行合同违约,不属于招投标法管辖范围,应该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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