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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求分析 [打印本页]

作者: yyztb001    时间: 2016-5-18 23:17
标题: 案例求分析
案例求分析

政府采购中,业主方1人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综合评分结果统计后,A供应商得分最高,但是B供应商和A所提供的商品全部一样,并且价格最低。


业主方这个人能否提出异议?提出异议后怎样处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5-19 00:16
综合评分法,产品技术参数不是唯一的评审因素,虽然投标产品相同但各投标人个体不同,服务、资信、业绩、专业人员都不尽相同,得分有高有低也是正常的。具体还要看招标文件规定评审标准以及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
作者: yyztb001    时间: 2016-5-19 07:55
评委打分出结果后,没公示,还在会议现场,中标顺序待确定前能更改吗?
作者: aaxx    时间: 2016-5-19 08:52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5-19 08:58
如果是客观分不一样,可以提出并当场改正。如果是主观分数且没有超出评委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就不能改了。

综合评分法本身就不一定是最低价中标。

另外为了避免出现楼主这样的情况,我在招标文件中有如下约定请参考,“”如果多家投标人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产品)投标,评标时只能选择一个投标厂商有资格继续参加评审。选择方法为资质审查合格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厂商进入评标,代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产品)的其他投标厂商投标将被作为无效投标被拒绝。“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5-19 09:13
A供应商得分最高,但是B供应商和A所提供的商品全部一样,并且价格最低。

是否考虑 :此种情况下,两者的“授权”如何 ?有没有授权,哪一个更高 ?
作者: 高峰    时间: 2016-5-19 09:18
业主方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可以表达不同意见,并做出相关问题的说明,在未公示预中标公告的时候,可以通知监督部门,对采购环节提出疑问。
    监督部门对此事进行回复,是通知专家重新评审,还是怎样?看监督部门的意思。
    代理机构可以提供相关的法律文献供招标人参考。
    七部委颁发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其中: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第四十六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5-19 09:32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如果是客观分不一样,可以提出并当场改正。如果是主管分数且在没有超出评委的自由裁量权,那么就不能改了。

综合评分法本身就不一定是最低价中标。

另外为了避免出现楼主这样的情况,我在在招标文件中有如下约定请参考,“”如果多家投标人以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设备(产品)投标 .. (2016-05-19 08:58)
严重反对版主的这个建议。
除了技术参数,还有别的因素。为什么不能多家代理一个产品呢?价格低也不是首选啊,还有别的呢?
只要不是唯一授权的,就可以多家代理,您这么规定,要是我必去投诉。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5-19 09:36
业主肯定不是组长,所以必须是先将异议报告组长,应该启动数据核实程序,理论上组长也不敢不核实。
核实结果,如果客观分打分没问题,价格分也没问题,那就是主观分出现差异。而专家有自由打分权,与产品参数无关的打分可以不同。所以,理论上b这一家得分低,不中标是可能的。
如果客观打分或计算出现问题,可以当场修改。
至于专家打分偏离过大,没有什么办法。所谓的畸高、畸低,也是指个别人同别人的多数偏离过大。假如b在主观分上都得分低,也没任何问题。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5-19 09:50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严重反对版主的这个建议。
除了技术参数,还有别的因素。为什么不能多家代理一个产品呢?价格低也不是首选啊,还有别的呢?
只要不是唯一授权的,就可以多家代理,您这么规定,要是我必去投诉。
(2016-05-19 09:32)
这是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而且如一个包内只有一种设备的情形下。如果你有更好的方式可以采用。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5-19 09:53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这是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而且如一个包内只有一种设备的情形下。如果你有更好的方式可以采用。
(2016-05-19 09:50)
不需要什么更好的方式。评分就是。

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法里只规定了家数统计,没规定如何选择。这应该是针对不足三家的事。

我的意思是你把价低作为选择依据不合理,应该是综合评分。大家都有资格走到最后。
你这是变相的最低价评标了。等于改变评标方法了,就是违法。
作者: yyztb001    时间: 2016-5-19 10:49
谢谢各位高手的指教,明白一些了。
还有就是客观分是哪些?主观分是哪些?
作者: 龚乙乙    时间: 2016-5-19 11:56
支持9楼
    对于这一问题,虽然政府采购法没有规定这方面的内容,但在 财办库【2003】38号 回复河北财政厅关于多家代理一家制造商产品计算供应商家数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有一家投标人,但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如:只允许生产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总部参加投标,或者由生产制造商总部全权委托一家代理商参加。
    此外,18号文征求意见稿也体现了这一部分内容:
 第三十一条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自主选择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其他投标无效。
   修正后应该会有明确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5-19 13:10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不需要什么更好的方式。评分就是。

为了避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出现多个投标人的现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只能由一家供应商参加。如果有多家代理商参加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投标的,应当作为一个供应商计算。
法里只规定了家数统计,没规定如何选 .. (2016-05-19 09:53)

如果都走到最后,会出现最后参加打分的三家产品完全相同,或品牌和型号少于三个。所以这时候应该设定如果出现这样情况则全部投标都不合格。
18号令征求意见稿中对此种情况有所关注了,不知道最后如何确定。
作者: yyztb001    时间: 2016-5-19 22:51
那就是说针对我所请教的这个案例,采购人(业主评委)是可以提出这个异议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5-20 08:59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如果都走到最后,会出现最后参加打分的三家产品完全相同,或品牌和型号少于三个。所以这时候应该设定如果出现这样情况则全部投标都不合格。
18号令征求意见稿中对此种情况有所关注了,不知道最后如何确定。
 (2016-05-19 13:10) 
不是都不合格吧,是不足三家,重招。现有法律已经规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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