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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竞争性谈判两问?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5-18 12:07
标题: 竞争性谈判两问?
1、与供应商谈判,是一一进行单独谈判?还是要坐在一起谈?我们的问题在于有一家供应商单独谈判时说不能满足条件,后来坐在一起的时候,谈判小组重申条件,那一家看到别人说可以满足,又重申能够满足条件从而中标,现在有供应商质疑此事!

2、谈判时有供应商谈判文件不符合要求,没有提供相应材料,谈判小组当行PK掉,可行吗?

3、谈判小组在PK掉一家后,在只剩2家的条件下,还继续举行谈判,可行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5-18 13:20
问题一:须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问题二:是否无效要看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是否满足谈判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包括经谈判谈判小组重新确定采购需求后进行的实质性变更的响应情况。
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条  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问题三:财政部除74号令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提交最后报价以及最后的成交候选人不得少于3家供应商。
财政部除74号令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5-18 13:22
看看二楼,就全明白了。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5-18 13:42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问题一:须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 .. (2016-05-18 13:20) 
真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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