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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建筑工程总承包分包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5-6 15:31
标题: 建筑工程总承包分包
       请教:建筑工程总承包项目由一家设计院中标(非联合体),因中标人无施工资质,将施工内容全部分包给了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请问该施工企业还能将承包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某些专业工程)再次分包吗?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7 09:22
是想在招标投标阶段解决,还是等到施工准备阶段再解决?

因中标人无施工资质,将施工内容全部分包给了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的依据及要求是什么?相应的招标要求或合同要求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6-5-10 16:22
这是2015年公路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六条 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同时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二)具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财务能力,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关于勘察设计、施工能力、业绩等方面的条件要求;

  (三)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

  (四)总承包单位(包括总承包联合体成员单位,下同)不得是总承包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或以上单位的附属单位。
不知道没有施工资质的设计单位是如何承包到手工程的(还不是联合体)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5-10 17:18
工程总承包竟然不要求具备施工资质,呵呵。哪怕设计资质证书后面有句话: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6-5-11 08:31
这个标是怎么招的......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5-11 10:06
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建市函[2003]161号

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
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后,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我部今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因此,中国寰球工程公司可以在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工程的施工应由具有相应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

设计单位可以承接吧?[s:90]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6-5-11 10:37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工程总承包是国际通行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是增强企业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为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更好地实施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重要意义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

  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利于引导建设单位重视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初步设计的深度和有效性,降低投资风险;有利于明确建设责任主体,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责任,发挥工程总承包企业的技术优势和项目管理优势,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有利于实现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各阶段工作的深度融合,实现技术、人力、资金和管理资源的高效组合,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有利于加快培养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专业人才,打造一批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扼制违法发包和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有利于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

  二、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在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时,要打破传统分阶段发包的思维模式,本着质量可靠、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多种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比选,并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倡导政府投资项目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工程总承包的方式可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可以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工程总承包方式。

  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建设单位可以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管理,并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进行监督。

  三、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

  (一)推进以工程总承包方式进行发包

  建设单位可以依据初步设计,以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限额及工程质量、进度要求为标的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在设计方案、建设标准、投资限额确定的条件下,建设单位也可以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宜采用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技术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总承包项目业绩等。

  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者成本加酬金等方式。

  (二)明确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要求

  承担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时,应具有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专业人员。

  (三)明确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拥有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熟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完善工程总承包项目分包管理制度

  对于依法承揽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自行实施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再通过招标方式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

  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工程分包不能解除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合同义务和法律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承包。

  (五)完善工程总承包监管制度

  按照相关法规规定须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按单体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可以分阶段按单体工程进行施工图审查。

  工程总承包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企业向分包企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或与勘察、设计、施工企业签订的分包合同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并在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名称”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栏目。

  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分包的,施工分包企业应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意见的相关工程管理技术文件表格,应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栏目。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相关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责任书由工程总承包企业签署。

  四、提升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和水平

  (一)完善企业组织机构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根据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专业设置、人员结构,形成集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各阶段项目管理于一体,技术与管理密切结合,具有较强工程总承包能力的组织体系。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控制经理、设计经理、采购经理、施工经理、安全经理等工程项目管理人才的培养。加强项目管理业务培训,并在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践中锻炼人才、培育人才,培养一批符合工程总承包业务需求的专业人才队伍,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提供人才支撑。

  (三)加强项目管理体系建设

  工程总承包企业要不断建立完善包括技术标准、管理标准、编码体系、定额体系、QHSE管理体系在内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标准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项目管理软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网络平台,提高数据统计、分析和项目管理能力。

  五、加强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组织和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工作,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要加强宣传,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项目经验,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明确管理部门,推进各项制度措施落实。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制约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有关问题。

  (二)发挥行业组织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和纽带作用,在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过程中,行业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诉求,协助政府开展相关政策研究,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人才培训,推动国内工程公司与国际接轨,开展工程总承包企业经验交流,促进各行业工程总承包全面发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1 13:51
能够又如何?不能又何方?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lgc666298    时间: 2016-5-12 15:39
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实施方式改革积极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5号).doc (33 KB, 下载次数: 8) 从浙江省住建部门的文件来看,是可以第一次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然后这个施工企业可以把非主体非关键工程再次分包的。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5-12 16:17
[s:89]
浙江是国家推行工程总承包的试点省,可能被授权在制度方面有所突破。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6 11:26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可以合法分包,但必须经过业主同意。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5-16 11:39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

建市函[2003]161号

江苏省建设厅、上海市建委:
....... (2016-05-11 10:06)
是可以的 ,但是施工部分不能直接分包,如果符合招标规模,就适用条例里面的“二次招标”了。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5-16 11:40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可以合法分包,但必须经过业主同意。
(2016-05-16 11:26)
合法分包是针对专业承包的,不能适用施工总承包。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6 11:44
gudongyisheng:
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可以合法分包,但必须经过业主同意。
这个施工单位是EPC总承包的单位的分包商,至少从字面意义上来看,这一条的最后一款的后半句话不是这么说滴,呵呵: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5-16 16:28
标题: 回 lgc666298 的帖子
lgc666298:[attach]31646[/attach]从浙江省住建部门的文件来看,是可以第一次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然后这个施工企业可以把非主体非关键工程再次分包的。 (2016-05-12 15:39) 
浙江的这句话:12.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施工业务全部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仅具有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主体工程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

因此,工程总承包企业如果是独立体就必须具备施工、设计资质了;若果是联合体基本是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联合。不能体现您说的:是可以第一次分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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