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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此种情况,否决投标吗?请大家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期待中前行    时间: 2016-4-21 09:15
标题: 此种情况,否决投标吗?请大家讨论。
此种情况,否决投标吗?请大家讨论。



一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除标书封面项目名称写错外,标书所有内容都是按所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编制。


据查: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否决投标条款也没有规定出现此种情况应否决;评标和办法也未规定此种情况应否决投标。


该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文件封面项目名称处空白,可自填。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1 10:55
标书封面项目名称写错?没有完全看懂

标书有没有密封在一个整体的“袋子”里面呢?
作者: 东木    时间: 2016-4-21 10:56
根据提问中“标书所有内容都是按所投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我认为您应该是已经找到问题的根结了,即:项目名称写错的情况下,(虽然评标办法没有相关规定,)投标人投的还是不是这个标?
据此,个人有两点意见,不知是否有参考价值:
1、是否废标,是评标委员会的权利,按规定应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
2、招标人(招标代理)不应引导评标委员会的独立评审,但是评审委员会仅就招投标相关规定应该还是不如专业代理公司了解的,难免会问。那我认为:既然是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核心应该是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而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07范本)中合同协议书部分也是明确将“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作为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是否可以据此认为该投标人是投的本项目?可能要看评标委员会的尺度了。
作者: 期待中前行    时间: 2016-4-21 11:03
招标项目是A,投标文件封面名称写成B,但投标文件其他所有内容完全是按照A招标文件编制。标书密封在一个袋子里了。
作者: ooxoo    时间: 2016-4-21 11:19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
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
实质性内容。
  提交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投标文件即不得被补充、修改,这是一条基本规则。但评标时,
若发现投标文件的内容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或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的
情形,评标委员会则应通知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对于明显打字(书
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评标委员会应允许投标人补正。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
应采取书面的形式。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然而,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
出投标文件的范围。如,投标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的时候加以补充;投标文件规定的是
某一特定条件作为某一承诺的前提,但解释为另一条件,等等。(2)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
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改变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参数)、
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成为符合要
求的投标,或者使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例如,在挖掘机招标中,招标文
件规定发动机冷却方式为水冷,某一投标人用风冷发动机投标,但在澄清时,该投标人坚持说
是水冷发动机。
  如果需要澄清的投标文件较多,则可以召开澄清会,在澄清会上由评标委员会分别单独对
投标人进行质询,先以口头形式询问并解答,随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做出正式书面答复。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1 11:19
既然是讨论,我个人把楼主的情况,给拓展一下,要是当初这家投标方的投标文件当中,没有这张写错名称的投标文件封面,还会有否决投标的想法吗,呵呵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1 11:27
楼主所提案例涉及三个环节,投标文件接收、开标、评标。
1、投标文件接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确认投标文件包封载明所投项目并按照招标文件密封和标记。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其中前附表须知4.1.2就明确要求封套上写明招标人地址、招标人名称、招标项目名称和标段等。
2、开标时,宣标人员宣标时是否核对投标文件所投项目和名称并作为宣标内容之一公布。
3、评标办法前附表须知2.1.1形式评审标准,评审因素为投标文件格式的评审标准是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查看投标文件格式,有要求封面填写项目名称和标段。评标委员会判定封面未填写项目名称和标段的或填写错误的情况是否通过关于投标文件形式评审。


如果我是评委,我会判定该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格式,不通过关于投标文件格式的形式评审。理由是,投标文件所投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可视为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应当否决其投标,并且这个情况反映该投标人内控管理不严谨,以小见大,对于项目管理存在隐患。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21 15:00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楼主所提案例涉及三个环节,投标文件接收、开标、评标。
1、投标文件接收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是否确认投标文件包封载明所投项目并按照招标文件密封和标记。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密封和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 (2016-04-21 11:27)
以小见大,你可真会扣帽子啊?!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4-21 16:35
有什么好讨论的?不就是个“笔误”吗!根据哪条“废标”啊!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1 17:27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以小见大,你可真会扣帽子啊?! (2016-04-21 15:00) 
拿出你的观点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21 18:39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拿出你的观点 (2016-04-21 17:27)
仅仅一个笔误而已,不用引申开来
作者: 期待中前行    时间: 2016-4-21 19:24
这是检查中遇到的真事,评标委会会否决了此家投标,我提出不应当否,只是笔误而已。但有几个同事不意,才拿来听听大家的高见。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4-22 00:13
标题: 回 期待中前行 的帖子
期待中前行:招标项目是A,投标文件封面名称写成B,但投标文件其他所有内容完全是按照A招标文件编制。标书密封在一个袋子里了。 (2016-04-21 11:03)
写成B是你的推断。由于没有提供A的投标文件,所以否决。
更奇葩的不少:招标两个标段,结果有一家,把两份投标函都写成同一个标段,当时直接否决了其中一个;
有的投标人在匿名评审的设计标的正本没有签字和盖章,这样连废标都不用填写了。
其他案例不一一列举了,你可以查看《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2版)
总之,评标委员会的决定没有问题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4-22 07:17
除了封面项目名称错误外,投标文件其余项目名称处均正确,这才是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封面问题个人认为是笔误,即明显文字错误,且不属于招标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否决条款,应当由评委会发起澄清程序(依据为12号令中关于澄清的最后一种情形,明显的文字计算错误)
12号令 第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授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table]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2 08:16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写成B是你的推断。由于没有提供A的投标文件,所以否决。
更奇葩的不少:招标两个标段,结果有一家,把两份投标函都写成同一个标段,当时直接否决了其中一个;
有的投标人在匿名评审的设计标的正本没有签字和盖章,这样连废标都不用填写了。
其他案例不一一列举了,你可以查看《政 .. (2016-04-22 00:13) 
如果是两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封面都没有写明项目名称,直接提供招标文件的范本,并正确地签字盖章呢?呵呵
作者: laogangs    时间: 2016-4-22 08:56
标题: 回 期待中前行 的帖子
期待中前行:这是检查中遇到的真事,评标委会会否决了此家投标,我提出不应当否,只是笔误而已。但有几个同事不意,才拿来听听大家的高见。 (2016-04-21 19:24) 
坚决同意你的看法,评标要依据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偏差也要区分是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正式有一大批人纵容评标委员会偏差认定的权利,造成专家随意废标,甚至是有针对性的随意废标,造成了评标的不公乱象。我曾听说,我省范本要求页码下方居中,评标专家居然要拿尺子量是否居中,左右距离超过1公分的废标,横向表格或图纸的页码标在右侧的废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2 08:58
标题: 回 laogangs 的帖子
laogangs:坚决同意你的看法,评标要依据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偏差也要区分是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正式有一大批人纵容评标委员会偏差认定的权利,造成专家随意废标,甚至是有针对性的随意废标,造成了评标的不公乱象。我曾听说,我省范本要求页码下方居中,评标专家居然要拿尺子量是否居中 .. (2016-04-22 08:56)
这么“认真”的专家在如此完成评标工作,我还是第一次听说,嘎嘎

不过,考虑到预留装订线位置尺寸,其实真正在纸张的页面下方居中的投标文件,都应该是不合格的投标文件,换句话说,这么量的专家们都错啦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2 09:30
是不是笔误谁能证明?站在投标人的角度当然是笔误。
就好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地四十条之规定,出现六种情况就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评标就是对于投标文件这个反映投标人情况的书面文件进行评判,有很多情况都不能判断也无法追溯其原因或动机,只能就结果而判定。
投标文件的封面就如人之脸、树之皮,投标文件编制要经过几个人的手,不谈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打印,最起码的校对、装订、盖章、包封、递交,这么多环节都没发现。试问,这个投标人内部管理和监督到位吗?对于招标项目是否有足够的重视?诚意何在?反过来说,甚至可以猜测实际投标人借用资质,也不是不可能。
假如我是评委,坚决否决这类投标人。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4-22 09:51
应该发澄清函,这属于前后表述不一致。当然专家要废标,也是没有问题的。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4-22 14:32
标题: 回 manmi_love 的帖子
manmi_love:应该发澄清函,这属于前后表述不一致。当然专家要废标,也是没有问题的。 (2016-04-22 09:51) 
你这样的表述是有问题。该不该废标,不同的专家可能有不同的看法,但对于同一个人来说,只该有一种决定!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4-22 14:3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如果是两个标段的投标文件封面都没有写明项目名称,直接提供招标文件的范本,并正确地签字盖章呢?呵呵 (2016-04-22 08:16) 
匿名评审和非匿名评审时不一样的
作者: 期待中前行    时间: 2016-4-22 14:59
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我看了。除名称写错外,里面的内容完全按照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无所谓对与错,角度各有不同。但有一点,我认为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不太妥当。依据不充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2 15:43
这件事到不了评审阶段啊,连包都不用打开,直接拒收。
根本谈不上内容的事。
因为我现在是开a的标,你拿b的标书来自然是无效的。
作者: sbkljsqy    时间: 2016-4-22 17:08
一般来说,招标规范的话,招标项目除了项目名称外,还应有一个项目编号,比如说20160001。如果有,建议你先查看下投标文件,项目编号是否正确?
    一、如果项目编号正确,项目名称不对,可以本着“尊重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达”,由评委认定为“明显文字错误”,由评委会发起澄清程序。
   二、如果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没有一个正确的,那么评委只能认为你投的不是这个项目的标了,可以否认其投标。
    这和处理报价错误的情况有些类似。允许修正的前提也是总价和分项报价不能全错了吧。大写和小写不能同时错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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