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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额工程招标怎么办 ?  (可能大家都会遇到这种情况,请同行一起帮忙鉴定 [打印本页]

作者: 280048555    时间: 2016-4-7 17:43
标题: 小额工程招标怎么办 ?  (可能大家都会遇到这种情况,请同行一起
小额工程招标怎么办 ?


2012年承接了一个12万的土建设计项目,因为金额比较小,特和业主一道去区招标办主任请教是否需要进场招标,主任说30万以下不用进场招标,于是,在主管部门网站发布公告并招标,中标价11万!今天去区财政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结算申报,财政说不行,设计没进场招标,固定资产移交不通过!请教大家此事如何处理妥当?


今天去区招标办衔接,人家解释说:2012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和2015年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条都明确规定工程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指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并且规定用政府采购方式采购服务时,才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并且我区06年发文规定工程类超过30万进场招标!区财政依据的是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中,此目录却把设计单独列为服务类(超过10万要进场招标),而非工程类(超过30万要进场招标)!实施的法律依据不同,而且实施条例(行政法规)和市里文件(地方性规章)分类不一致!


请大家帮忙鉴定此事,万分感激!


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 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8 08:24
首先,对当地财政部门坚持、贯彻政府采购政策,表示理解、支持、赞同,鼓励,要是随随便便哪个建设单位都规避政府采购政策,还不得乱套,我们的政府采购也就没有希望了。所以[s:56]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6-4-8 09:14
区财政依据的是我市人民政府发布的2015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中,此目录却把设计单独列为服务类(超过10万要进场招标),而非工程类(超过30万要进场招标)。这个说法有误,超过10万的要进场采购,不是招标,政采条例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必须采用非招标方式。自愿招标也违条例。

怎么会出现你这种情况,你进入采购程序前,没有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不解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4-8 09:55
标题: Re:小额工程招标怎么办 ?  (可能大家都会遇到这种情况,请同行一
各地方政府人为缩小招标采购限额,且标准高低不同,是问题所在!完全不管招标采购的成本,盲目走程序,严重的形式主义!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8 10:00
其次,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楼主的介绍,当地的不同部门的分工,当地财政部门不能直接干涉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
一、工程设计,广义上属于服务不错,但设计是不是独立的服务项目,而是法律意义上的“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这一点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应规定上无显著差异。






二、根据楼主说明的情况,该项目不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小型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楼主的介绍,当地有专门的“招标办”负责
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三,当地财政部门对项目的招标进行监督也是必要的,但要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为限,即:“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四、所以,当地财政部门,为了依法落实监督管理,在招标投标的组织方式上,需由当地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进行主导,而不是独立地、直接判定具体的建设单位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应用招标投标平台相关的规定。


五、楼主遇到的这种情况,建议由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向负责招标投标监管的部门提出意见及建议,由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进行纠正,下不为例。


六、如财政部门与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的发包方式存在争议,且相互不能协调一致,建议由共同的上级行政部门或更高一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判定或指定。


再次,即使是小型工程项目的设计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的目录,仍需先由当地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对发包方式不需招标进行确认,然后,财政部门再进行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并督促采购人依法进行采购。


个人建议仅供参考。






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8 10:08
当地政府规定多出了一些程序不可怕,怕就怕不同的部门之间该管的没有部门负责或不管,不该管、或不是主管部门却相互之间“抢权”或内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8 10:53
只要是政府采购领域采购建筑工程当中的“工程”,就必须执行招标投标法,这一点没有争议。


而政府采购建筑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首先要遵照建筑法,建筑法明确的是公开招标,并符合其它招标投标的法律,就绕不开招标投标法,这两个法律对应的主要监管部门都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建筑法可以同意建设单位不招标,财政部门坚持要招标,就是部门之间“打架”、是强制性的招标,强制性的招标就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负责监督的后果就是违反自己同意建设单位不招标的意见;而财政部门同意同一个采购人不招标,就是违反自己必须招标规定。
最佳的解决途径:财政部门把与工程相关的服务、货物,从“目录”当中剔除出去,呵呵
作者: 布衣    时间: 2016-4-8 11:19
标题: Re:小额工程招标怎么办 ?  (可能大家都会遇到这种情况,请同行一
财政部门也没有错,关键是招标人只和住建部门沟通了,没和财政部门沟通。

另外,有些地方部门执行条款确实不尽人意或着说有关条款已经不合时宜了,比如,我们这有个勘察项目,合同价不到3万人民币。发改部门确强制要求甲方进行公开招标,理由是该项目总投资超过了1000万。
针对上述个例,不知各位大神如何理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8 13:16
标题: 回 布衣 的帖子
布衣:财政部门也没有错,关键是招标人只和住建部门沟通了,没和财政部门沟通。

另外,有些地方部门执行条款确实不尽人意或着说有关条款已经不合时宜了,比如,我们这有个勘察项目,合同价不到3万人民币。发改部门确强制要求甲方进行公开招标,理由是该项目总投资超过了1000万。
针对上 .. (2016-04-08 11:19) 
个人建议,要么以招标投标成本过高、效率低为由申请直接发包,要么执行、遵照,呵呵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4-8 13:21
到一个地方,请示两级领导。。。。。。。。[s:78] [s:78] [s:78]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4-8 15:36
标题: Re:小额工程招标怎么办 ?  (可能大家都会遇到这种情况,请同行一
呵呵,只和发改(或者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主管部门)沟通,没和财政沟通的结果。根据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楼主贴中财政部门的说法是对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8 17:56
最后,站在建设单位的立场,在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组织招标是正确的,但却又违反了当地财政部门关于招标指定地点的特殊规定,即,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规定,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政策,(根据背景介绍的进程,这个错误已经无法更正,即从时间上不能再回到从前)需要向财政部门主动承认错误,保证下不为例,问题就得到解决了,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9 15:56
个人支持财政部门大胆推进政府采购事业和政府采购政策的推广,但也要认识到,不能把政府采购政策绝对化、僵化,还要走出自己的“平台”,到更更广大的领域和项目当中去,让相关单位或部门,来共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和提升,谢谢,!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fyyljun    时间: 2016-4-11 14:24
这个问题,关键是看你的钱在哪里出的,如果是财政的钱,那么应有采购计划,你的应是没采购计划,本单位如何出的钱呢?又何必固定资产进账呢!
作者: 一阵阳光    时间: 2016-4-11 14:41
我的建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本案的设计、施工的预算金额明显不够计委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中要求的必须招标的限额,而又属于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要求进场交易的范畴,所以必须进场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以上是规矩,下面讲办法:
        办法1:可以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自请处罚,接受处罚后应该可以继续走接下来的程序。
        办法2:可以重新组织采购,鉴于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申请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11 14:47
标题: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       我的建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本案的设计、施工的预算金额明显不够计委3号令 .. (2016-04-11 14:41)
就如你的建议,只要是具体的政府采购部门不同意允许采购人不招标,这个建议就没法落实,采购方式也就只能停留在招标上,,,[s:64]
作者: 280048555    时间: 2016-4-11 15:0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就如你的建议,只要是具体的政府采购部门不同意允许采购人不招标,这个建议就没法落实,采购方式也就只能停留在招标上,,,[s:64]

 (2016-04-11 14:47) 
很感谢大家的建议,今天去市采购办主任那请教了,他的意思只要属于新扩改工程附带的设计监理,都规定为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工程类,而单独维修工程的设计监理才适用采购目录中的服务类;可问题是区采购办主任的不同意这个说法,咋整??
作者: 一阵阳光    时间: 2016-4-11 15:22
看来这个项目是区里的项目,相关款项要从区财政支付。所以你还是要以区采购办主任的说法为准哦。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6-4-11 17:05
这个区招标办主任,应该是建设部门下属的吧,财政部门的一般叫采购办。这个项目的业主单位应该也是政府部门的吧,建议还是政府内部各部门自己沟通的好。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11 18:15
回16楼,个人理解集采目录本身就是地方的区域性规定,确实是有的部分会有不合理的情况;从介绍情况来看,只是上下级不同管理人员理解上有些差异,建议请颁发这个文件的单位进行解释一下,不过,尽量别这样做!     我个人分析,最大可能是区采购办负责人,觉得没面子、下不来台,建议由建设单位负责人出面向财政部门“采购办的上级单位”进行协调解决,杀人不过头点地,采购人已经认识到错误了,再去谈招标、集采目录就有点无理取闹了,呵呵!从情况介绍来看,即使是按纳入集采目录来理解,项目已经完成了,当然就不仅是设计完成了,重新招标已经没有必要了、财政部门不可能再去同意白白地浪费一笔钱,因为招标人不存在了、招标的项目也不存在了,重新招标就是违反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是过一遍弄虚作假而已,呵呵。个人分析仅供参考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11 19:03
我自己都觉得我的回复一些部分是扯淡的话,按我以前想法直接骂人了,实际的管理部门或规定,很多都是为了自己部门或单位利益,设置了人为的环节、程序、办法、规定,甚至是自相矛盾,让招标采购单位进退两难,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280048555    时间: 2016-4-12 09:46
标题: 回 招标好好学习 的帖子
招标好好学习:这个区招标办主任,应该是建设部门下属的吧,财政部门的一般叫采购办。这个项目的业主单位应该也是政府部门的吧,建议还是政府内部各部门自己沟通的好。 (2016-04-11 17:05) 
是的  你的理解完全正确
作者: 280048555    时间: 2016-4-12 09:5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自己都觉得我的回复一些部分是扯淡的话,按我以前想法直接骂人了,实际的管理部门或规定,很多都是为了自己部门或单位利益,设置了人为的环节、程序、办法、规定,甚至是自相矛盾,让招标采购单位进退两难,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4-11 19:03) 
是啊  现在业主就是很尴尬  不过业主关系也挺牛的  准备跟分管区长汇报 坐等结果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12 10:52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280048555:

是啊  现在业主就是很尴尬  不过业主关系也挺牛的  准备跟分管区长汇报 坐等结果


一个区级建制的地方政府,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人员加起来一般超不过10个人,就是这么几个人相互之间都不沟通、不合作,才会造成招标人、采购人必然尴尬:因为业主不是不愿意招标、也不是不愿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与监管部门、代理机构的目标和方法本来是应该一致的,现在却要去麻烦领导,,,
现实的尴尬要通过行政的方式来解决,本身就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事业的尴尬,因为,尴尬的不仅是业主,也包括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集采机构,等等、
对于具体的案例,最简单的做法是判定业主单位违反了地方的政府采购规定,对业主负责人进行行政处分;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又肯定不敢这么做;因为考虑到业主单位或个人没有违反了党纪或国法,处罚的依据或证据不足,包括市长、区长、政法委负责人也不会轻易表态进行支持或反对[s:64]
作者: 280048555    时间: 2016-4-12 14:1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一个区级建制的地方政府,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人员加起来一般超不过10个人,就是这么几个人相互之间都不沟通、不合作,才会造成招标人、采购人必然尴尬:因为业主不是不愿意招标、也不是不愿意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与监管部门、代理机构的目标和方法本来是应该一致的, .. (2016-04-12 10:52) 
正解  说白了就是利益问题,前几天去了一趟监督部门,一间房子里的人都在做预算  哎 我们都可以失业下岗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13 08:56
标题: 回 280048555 的帖子
280048555:正解  说白了就是利益问题,前几天去了一趟监督部门,一间房子里的人都在做预算  哎 我们都可以失业下岗了 (2016-04-12 14:14)
一直以为只有那些不规范的公共资源中心才会这么操作,你的举例说明了政府采购领域包括监管部门,不仅是夺招标人、采购人的招标采购权、还在抢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的饭碗,怎么我们高大上的政府采购政策会沦落到了这种地步,,,,,
作者: 280048555    时间: 2016-4-13 11:2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一直以为只有那些不规范的公共资源中心才会这么操作,你的举例说明了政府采购领域包括监管部门,不仅是夺招标人、采购人的招标采购权、还在抢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的饭碗,怎么我们高大上的政府采购政策会沦落到了这种地步,,,,,
 (2016-04-13 08:56) 
我们本地长期只有两家政府采购代理在做,一家是挂靠外地的,另一家是去年放开政策后新成立的公司,上周我接了个分散采购代理的业务,采购办主任直接电话打给业主说最好不要让我们做,说我们怎么差,准备上黑名单什么的,其实我们公司是唯一一家本地起家的咨询公司,有10多年了!由此可以推断以上两家公司背后的真正幕后老板是谁了吧
作者: makergege    时间: 2016-4-14 14:39
标题: 回 280048555 的帖子
280048555:我们本地长期只有两家政府采购代理在做,一家是挂靠外地的,另一家是去年放开政策后新成立的公司,上周我接了个分散采购代理的业务,采购办主任直接电话打给业主说最好不要让我们做,说我们怎么差,准备上黑名单什么的,其实我们公司是唯一一家本地起家的咨询公司,有10多年了! .. (2016-04-13 11:20)
告到纪委去,搞死他。
作者: 280048555    时间: 2016-4-14 18:53
标题: 回 makergege 的帖子
makergege:告到纪委去,搞死他。 (2016-04-14 14:39) 
哪敢,得罪不起,一个倒下去了,背后不知道有多少帮派组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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