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搞懂招标代理机构服务范围为什么要这样“规范”,难道说是招标代理机构单方面能决定吗? |
4.1.1 招标代理机构宜对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服务,涉及服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业务: |
4.1.2 根据招标人委托要求,招标代理机构也可对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服务仅负责办理特定业务环节或部分业务范围的招标采购事项,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招标文件等。 |
4.2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程序 |
4.2.1 招标项目实行全过程代理服务的,总体工作程序一般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1)业务承接与招 |
标准 |
备; |
(2)资格预审(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时不适用); |
(3)招标投标; |
(4)开标、评标与定标; |
(5)合同签订以及后续服务。 |
实行公开招标(资格预审)、公开招标(资格后审)以及邀请招标的项目,其具体工作程序详见本规范附录A。 |
4.2.2 招标项目实行部分代理服务的,工作程序需要根据具体委托服务范围适当调整。 |
在工作程序设定当中,个人感觉有些疑问或需要重视的东东: |
(3)招标投标,应该与我们常说的招标投标有所区别,毕竟,招标投标可以是整个的招标代理工作服务内容,并不仅限于这个特定的工作程序当中,毕竟资格预审也是招标的工作程序。 |
二、从这一段话当中,还可以看出,《规范》的适用对象是招标代理采购机构, |
《规范》的口吻是招标人, |
涉及到的服务对象还要包括潜在投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管人员等等,所以,不管是从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采购机构的角度去人为划分工作程序,都难免以偏盖全、表述不到位,当然喽,这个是很难通过简单的几句话就表达得精准、明确。 |
三、作为招标代理采购机构, |
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代理服务,就意味着不能脱离服务对象、仅对特定招标人服务,不能代替当事人以各自名义发出的工作、文件、手续, |
呵呵。 |
四、工作程序的标准化当然是好事情,但也 |
要结合服务合同的相关规定、考虑服务项目和范围、时间等因素综合运用,尤其是其中的一部分工作程序,有可能会反复、多次发生,实践当中要重视这一部分内容,不能教条地按照规范的规定执行。 |
鉴于《招标采购代理规范》本身是行业的推荐性规范,在招标代理工作依据当中,把本规范作为工作依据,从谨慎的角度来看,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切实把《规范》放在重要的位置,类似情况还包括 |
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自律规定 |
4.3 招标代理服务工作依据 |
招标代理服务应当依据本规范,并应遵守下列招标投标相关法律 |
法规 |
和规定: |
(1)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
(2)相关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
(3)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
(4)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自律规定。 |
实践当中,比较常见的问题是工作依据(2)与(1)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对于招标代理机构来说,常见的做法是执行(2)的相关规定,进而架空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
现在,增加了《规范》、招标代理服务行业自律规定,对于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现实的、切实的考验、考试、考核,你们能够做好吗?能够做到位吗?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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