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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资格预审评审中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hids84    时间: 2016-3-17 20:34
标题: 关于资格预审评审中的问题
    各位老师好!本人有个资格预审评审过程中的问题,不是很清楚,特在此请教!
    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规定最多7家潜在投标人进入投标环节。比如有10家单位评审打分下来取前7名进入投标,但是这7家单位有4家在资格预审评审打分中只有40分到50分,鉴于此情况,我在下次同类项目招标时,能否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取最终前7名的单位得分须在60分以上才可进入投标环节。
这样合理吗?请各位指点下,谢谢。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3-17 23:10
你说反了

779  若需选择,招标人应如何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中进行选择投标人?
答:通过有限数量制选择不少于7家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作为投标人。

549  何为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
答:资格预审的两种方式之一,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有限制,若通过初步和详细审查程序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人数超出了资格预审文件所定的人数限制,将依据分数高低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人选。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18 06:54
你这样的做法,有些“合格有限数量制”的味道,既然超过7家,就选最好的7家即可,你硬是要合格的7家,试想那要是没有满7家,比如说6家吧,按照规定你就不能进行资格预审了,同时你想所有入围的投标人都需满足60分以上的条件其实就无法实施了,我不信你还会坚持在6家的情形下还要进行评分筛选。恕我直言,本身你想达到60分标准的意愿,是有指向性、倾向性的。
作者: shids84    时间: 2016-3-18 07:33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你这样的做法,有些“合格有限数量制”的味道,既然超过7家,就选最好的7家即可,你硬是要合格的7家,试想那要是没有满7家,比如说6家吧,按照规定你就不能进行资格预审了,同时你想所有入围的投标人都需满足60分以上的条件其实就无法实施了,我不信你还会坚持在6家的情形下还要进 .. (2016-03-18 06:54) 
多谢曹老师的回复,原本我想在发帖中就问此种做法包含了有限数量及合格制,但我还想先看看有多少人会和我有同样想法。
首先,我是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这种做法不合适;
第二,撇开法律的要求,设置60分或者50分甚至40分都可以,并没有什么意向性倾向性,初衷是因为总是碰到资格预审20分,30分的,甚至有时候碰到2/3单位得分是30分40分。虽然不影响投标,但是有伤大雅。还有一点就是反映出部分编制文件的单位不重视,不熟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通过有效的设置提高他们对投标的重视。仅此而已,别无他意。
以上个人拙见,还请老师们指点。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8 08:22
个人认为,楼上三位提出的资格预审通过方式都不合理,[s:122]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6-3-18 08:39
  个人感觉该设想总体上没有太大的问题。


  在合法性方面,相关法律条文并无禁止性规定;在合理性方面,如果项目条件和需求特征能满足充分竞争这个前提,没有太大的瑕疵。
  唯一值得探讨的地方是:在设置条件时,应该先满足资格分,再从中选择一定数量的合格单位。
  个人以为:此举既能保证投标人的质量,又能保障市场竞争的充分性。


  建议:
  把“取最终前7名的单位得分须在60分以上才可进入投标环节”这段表述,修改为类似如下表述:
  申请人资格评审得分达到60以上且得分排序在前7名的,方能取得投标资格;如资格评审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申请人不足7家,则得分在60分以上的申请人全数入围,均取得投标资格。


  个人建议,供参考。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8 09:07
我看过一篇公开报道,与2楼提出的做法基本一致,时间2008年以前的政府采购领域,当时是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责令招标人重新招标;资料一时找不到,个人建议招标人不要报侥幸心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8 09:12
1楼提出的

549  何为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
答:资格预审的两种方式之一,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有限制,若通过初步和详细审查程序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人数超出了资格预审文件所定的人数限制,将依据分数高低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人选。



按照唐广庆老师的思想来解释,这条问题的答案是错误的。
作者: shids84    时间: 2016-3-18 09:4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1楼提出的

549  何为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
答:资格预审的两种方式之一,对通过资格预审的人数有限制,若通过初步和详细审查程序的资格预审申请人的人数超出了资格预审文件所定的人数限制,将依据分数高低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人选。

....... (2016-03-18 09:12) 
唐老师的思路是什么。。能否明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8 12:11
标题: 回 shids84 的帖子
shids84:唐老师的思路是什么。。能否明示 (2016-03-18 09:46)
简言之,让愿意投标的投标人进行充分竞争,尤其是投标报价方面。相对于完成项目的能力和价格竞争而言,资格要求只是限定为最低的“门槛”,对于有资格、有能力的潜在投标人,资格要求不是“撒手锏”,招标人都应该接受,神马都是浮云,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8 12:26
有限数量制的资格预审,规定最多7家潜在投标人进入投标环节为例,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7家,为什么不是规定3家、4家、5家或六家,不能忽视的是,这种限定数量的做法,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要求,明明只要3家单位投标就合法了,多出来的投标人不也是“浪费”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8 12:41
推荐一个相关的帖子,供参考
国内政府采购岂能如此“邀请”?
发表于: 2006-07-19
今年4月,受某高校委托,某招标中心就该校预算金额为320万元的电教室电脑设备进行了邀请招标采购,资格预审公告发出5天后,招标中心共收到7家电脑经销商的资格预审资料,其中只有5家经销商提供的预审资料全部符合资格审查标准。招标中心对这5家经销商进行悉心比较后,向其中4家经销商发出了投标邀请书。4月22日,开标如期举行,由3名从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采购人代表和招标中心的代表各1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4家经销商的产品、报价及售后服务进行了认真比较后,最终以相对优惠的价格与两家经销商成交。

  据了解,在发布成交公告时,招标中心为了让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及落标经销商心服口服,还把未通过资格审查和落标的原因也一并公告了。然而,公告发出后的第三天,就遭到了通过资格审查而未收到投标邀请书的H公司的投诉。

  该公开招标的用了邀请招标

  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非常吃惊,受理此次投诉的负责人说:“真是荒唐,采购方式首先就用错了!”

  该负责人指出,这次电脑采购不具有特殊性,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也不会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不满足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且该市2006年的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采购是须采购办审批的,而在此次采购中,采购办根本就不知道招标中心组织了这次采购。

  预审公告和悉心挑选都有错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招标采购单位应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而上述案例中,招标中心的资格预审公告已经“少于7个工作日”;收到投标邀请书的4家经销商则是由招标中心悉心比较后,作出的选择,而非“随机方式选择”的。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问题不小

  业内专家对招标中心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很是诧异:“预算金额达320万的货物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怎么可以只有3个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更是无稽之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公布落标原因实属多此一举

  案例中,招标中心在发布成交公告时,公布了未通过资格审查和落标的原因也一并公告了,这引起来未通过资格审查及落标的投标经销商的极大不满:“没通过资格审查就没通过呗,如此公布,影响我们以后的经营”、“落标原因我们想知道我们可以找你招标中心问清楚,谁让你公布了”……中国国际招标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胡杰指出:“国际招标确实有公布落标原因的要求,国内政府采购没有这样的规定,没必要多此一举,引来麻烦!”

资料来源: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6554

通过其它搜索,原文作者是万玉涛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18 13:00
站在招标人的立场上,我个人倾向于认为:
1、资格预审的目的,是为了“选拔”一批具备相应资格、能力的投标候选人,而不是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主观上不应该不分青红皂白的否定哪家单位或拒绝哪家单位。
2、只要是预审人员或预审委员会通过了的投标候选人,都是“合格”的投标候选人。
3、从1分到100分,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所有通过审查的投标人对于招标人来说都是平等的。
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识别”出来的资格要求,即便是非常充分,还是有可能是错误的或不恰当的要求。
5、实践当中潜在投标人被“错杀”、“乱杀”的案例太多了,常常只是因为少带了一个复印件、少盖了一个公章。
6、对于资格、资质、资信、业绩等方面,颁发或制定、考评的主管部门,都没有打分的规定。预审文件当中以打分方式选择投标候选人,得出的分数客观性、严谨性并不足;而且,投标人递交的预审文件得分高低,与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质量评审得分的高低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19 07:14
依据明确,简单充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19 07:17
现在投标人的地位提高的原因是……投诉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19 07:20
同时应该深思为何对于有效数量制情有独钟?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3-20 11:27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现在投标人的地位提高的原因是……投诉 (2016-03-19 07:17)
更准确的说,现在的投标人地位的提高的原因是招标人违法违规事件的减少,衷心希望招标人明显违法的报道会越来越少直到消除,没有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才更好,呵呵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0 19:41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个人感觉该设想总体上没有太大的问题。


  在合法性方面,相关法律条文并无禁止性规定;在合理性方面,如果项目条件和需求特征能满足充分竞争这个前提,没有太大的瑕疵。
  唯一值得探讨的地方是:在设置条件时,应该先满足资格分,再从中选择一定数量的合格单位。
..... .. (2016-03-18 08:39)
 申请人资格评审得分达到60以上且得分排序在前7名的,方能取得投标资格;如资格评审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申请人不足7家,则得分在60分以上的申请人全数入围,均取得投标资格。\\
如资格评审得分达到60分以上的申请人少于三家呢?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3-20 19:45
投标人的法律法规意识的提高,功不可没,监管机构的活都被投标人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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