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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汇总贴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28
标题: 国家、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汇总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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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社区社友查阅,特将国家、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汇总于此一贴。
国务院
国办发〔2015〕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
京政办发〔2016〕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
上海市
沪府办发〔201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
渝府办发〔2016〕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
内政办发〔2016〕10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政发〔2016〕5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
藏政办发〔2016〕10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政办发〔2016〕35号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政办发〔2016〕1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
黑政办发〔2016〕2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
吉政办发〔2015〕5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
辽政办发〔2015〕11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
冀政办发〔2015〕4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
晋政办发〔2015〕8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
鲁政办发〔2015〕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
苏政办发〔2015〕132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
皖政办〔2015〕6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
浙政办发〔2016〕1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
闽政办〔2016〕28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
赣府厅发[2015]7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
豫政〔2015〕4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
鄂政办发〔2016〕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
湘政办发[2015]95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
粤府办〔2016〕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
琼府办〔2015〕244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四川省
川办发〔2015〕10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
黔府办发〔2015〕42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云南省
云政办发〔2015〕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陕西省
陕政办发〔2016〕12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
青政办〔2015〕201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
甘政办发〔2015〕16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2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5〕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8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地方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仍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各类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四、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各省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省级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制定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各省级政府应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各省级政府应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实施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各省级政府要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七、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八、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林业局、国管局、铁路局、民航局等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省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8/14/content_10085.htm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29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期:2016-03-24
京政办发〔2016〕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3日
北京市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部署,加快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切实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物理平台合理布局,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减少政府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加强统筹规划,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考虑行业特点,依法规范和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重点整合全市各部门、各区政府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采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上述四类公共资源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交易。同时,按照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特许经营权、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医药集中采购等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6年9月底前,整合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2017年6月底前,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互联互通。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组织构架,理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1.在市政务服务管理领导小组下,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联席会议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政府法制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市政市容委、市商务委、市国土局、市国资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环保局、市政务服务办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市编办负责明确细化市有关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并紧密结合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职能整合工作。
2.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相关标准,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该平台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为项目单位、中介代理机构、市场主体参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为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监督部门依法监管提供服务和保障。
(二)整合共享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1.整合平台层级。市级层面整合建立全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区政府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业务需求,整合建立本区域内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全市政府投资和政府融资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以及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必须全部进入平台交易;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平台交易。
2.整合场所资源。按照统一管理、统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原则,采用信息平台集中统一、物理平台合理布局的模式,整合利用本市现有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国有产权交易所、市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满足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相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
依托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整合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建设工程)分平台,为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依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整合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产权、矿产资源)分平台,为各类国有产权、矿产资源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依托市政务服务中心,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分平台,为土地使用权出让、交通、水利、能源、信息化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等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依托市政府采购中心,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分平台,为市级政府采购交易活动提供服务。
3.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要求,整合共享本市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系统。一是建立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系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区政府分散的信息系统资源进行整合,在北京市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各部门和各区的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统一发布、集中交换和共享。市有关单位已开发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经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认证并与其对接后,自行维护、依法运营。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管系统。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系统,并实现与市级权力运行监督平台的信息共享。市有关部门通过统一的监管系统,按职责分工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全过程电子监控。市有关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单独开发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监管系统,作为全市统一监管信息系统的子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通过连接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逐步实现与国家及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共服务平台系统的互联互通。
4.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市评标专家库系统建设,逐步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评标、评审专家应当在市评标专家库或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三)完善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1.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市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分别制定实施相应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编制公共资源交易法规文件目录,并进行定期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统一信息发布,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成交信息、履约信息和有关变更信息,以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除在国家及本市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交易信息之外,还应将有关交易信息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发布。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逐步推进全市范围内共享互认。对各类市场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市有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3.统一服务标准,规范平台服务。市公共资源交易各分平台应根据国家及本市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入场交易项目特点制定相应的服务流程和标准,确保各分平台实行统一的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平台交易。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予以取消。在全市范围内整顿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不得违法违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4.统一诚信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体系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四)创新监管体制,依法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1.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园林绿化、经济信息化、市政市容、商务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审计局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依法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
2.创新监管方式。市、区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监管的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分平台管理,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3.健全立体监督体系。加快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行业自律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体系。整顿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中介代理机构,并建立健全中介代理机构退出制度。各类采购代理、招标代理等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各类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应依法经营、平等竞争,禁止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招标投标等交易活动中的涉密信息,禁止与交易各方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相关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考核。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0
天津——占楼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0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6〕5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6日
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要求,整合建立本市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立足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结合实际,统筹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与服务提供,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二)坚持资源共享、互通互联。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采取“互联网+”方式,整合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共享交易信息、信用信息、专家、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便捷、高效服务。
(三)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监管。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推动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改革,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督机制。
(四)坚持统筹推进、分步实施。充分考虑各交易市场特点和基础条件,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增强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目标和时间节点
(一)整合目标
依托上海市网上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覆盖本市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资源共享、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连通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为交易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互联互通,逐步实现信息发布、信用查询、专家共享、数据统计、统一认证等服务功能,并在推进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基础上,逐步拓展网上交易、在线监督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时间节点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系统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接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三、工作任务
(一)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一是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模块。依托政务大厅,增设公共资源交易模块,建设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二是实现数据对接。按照统一标准和数据规范,改造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即时交换。三是集成服务窗口。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建立服务窗口,依托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在电子服务系统一口登录,统一身份认证,分别进入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办理业务。四是与国家服务平台连通。推进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连通,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交易信息和专家资源等。
(二)推进信息公开共享。一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在政务大厅上依法公开交易公告、变更信息、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按规定应公开的交易信息,以及交易项目审核、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二是共享交易主体身份信息。将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已有的供应商、招标人、投标人、出让方、受让方及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身份信息纳入政务大厅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一次注册、多处互认。三是加强数据运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报送和统计分析制度,加强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和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和参考。
(三)推进共享专家资源。一是统一专家分类。各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完善专家分类,调整充实专家数量。二是建设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将各市场的专家信息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三是加强专家管理。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完善专家随机抽取方法。
(四)合理利用场所资源。一是充分利用现有场所开展服务。公共资源交易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土地交易事务中心、产权交易所及其他交易场所,满足拍卖、评标(评审)、交易验证、签订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避免重复建设和新建楼堂馆所。二是利用政务大厅开展交易服务。有条件的区县政府可在本区县政务服务大厅内,集中设立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等场所。
(五)推进完善管理规则。一是制定平台管理细则。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二是开展规则清理。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现行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和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行为,清理过程和结果在政务大厅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完善行业交易规则。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技术规范和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分别制定完善各领域市场分类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
(六)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深化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深入推进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制机制创新,简化交易环节,切实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市场要围绕发挥市场和招标人的作用,区分不同项目投资来源,实施分类监管,放开部分非国有投资项目应招标控制;赋予招标人对专家评标的复核权,强化招标人的资格预审权和定标权;进一步放宽招标条件,简化监管流程,将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符合条件的项目推进批量招标和预选招标模式,转变政府监管方式。政府采购市场要围绕提高服务效率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探索通用项目的批量采购;推进合同履约、绩效评估结果公开;针对政府购买服务、PPP的特点,研究改进相应的购买方式及采购流程;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系统功能,提高服务效率。国有产权交易市场要围绕强化专业服务能力,推动交易系统平台升级,拓展网上结算等功能;扩大准入,改革会员代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优化流程。土地使用权出让市场要围绕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着重推进管理权和监督权分离,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加强交易过程评价和履约监管评价。强化对交易服务的评估。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创新监管方式。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管职能分离,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多层次监管体系,行政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交易中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管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监察部门要对监管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审计监督。强化行业自律,加强社会监督。强化信用监督,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机制,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行政处罚、违规违约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信用信息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中的应用,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八)加快推进交易电子化。推动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线上交易转变,提高交易的便利性和透明度。推进全流程电子化建设,改造提升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推进电子招投标、电子竞价、网上支付、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服务功能。推进电子化监督,完善各项交易电子记录制度,实现交易全过程电子化留痕,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与各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端口连通,实现交易过程实时在线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市机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协调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承担日常工作。
(二)加强协同推进。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和统筹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建设工作,加强对整合工作的指导、协调;及时搞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汇报和工作衔接。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全面完成。
http://www.shanghai.gov.cn/nw2/n ... 344/u26aw46343.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0
渝府办发〔2016〕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决策部署,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流程透明和管理高效为核心,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监管体制为重点,充分运用“互联网+”整合分散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电子交易信息系统,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相分离的体制机制,强化平台统一管理,促进交易规范化、法制化、透明化,约束权力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工作原则。
统一市场,进场交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必进场,场外无交易,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
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机制,推进平台运行机构与交易监督部门分离,避免同体监督。
行业监督,分级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和行业部门依法监管责任制,强化交易监督,确保监管到位。
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兼顾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平台建设,提高平台运行的实效性。
(三)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信息共享标准体系、专家库共享机制等要求,形成全市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市场为主转变。
二、整合交易平台
(一)平台层级设置。根据我市行政管理体制实际,设置市和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级审批、核准、备案以及上报国家审批、核准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市级财政资金采购、市级国有产权转让、市级土地使用权出让及全市矿业权出让,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区县(自治县)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区县(自治县)财政资金采购、国有产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按属地原则进入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业主自主决定是否进入平台交易。市、区县两级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要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提供规范、标准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提供必要条件;要按照统一的交易规则、监管制度、技术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大市场形成。
(二)整合市级平台。剥离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职能,与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市政府采购交易中心、市机电设备招投标交易中心业务整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编办等部门研究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市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后实施。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级统一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促进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系统化、标准化,并在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下,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积极稳妥推进交易平台整合。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前,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依托现有5个交易平台的人员和场所,保证各类公共资源按不同特性分类进行交易,实现管办分离。要按照政府定价原则,对工程建设项目及机电设备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的交易服务费按宗分级制定收费标准,进一步完善国有产权交易增值收费规范,切实降低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在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对现有交易平台的人员等进行优化配置,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市场为主转变。
(三)规范区县(自治县)平台。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已建立的事业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基础上,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原则完善平台运行机构。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理顺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体制,健全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机制,推动交易中心与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分离,规范平台运行。
(四)建立统一的电子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终端覆盖区县(自治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和分类统一的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电子交易监督系统。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电子交易监督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实现全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连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保证全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分类交易规则及技术规范,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电设备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电子交易操作系统,确保交易公开、透明、高效;按照交易监管工作要求,建立与交易操作系统相链接的电子监督系统,对交易全流程和重点环节实时监督和自动预警。
三、规范运行机制
(一)建立健全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相分离的运行机制。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和运行机构,不得与交易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通过交易平台为公共资源进场交易提供规范服务,按法定程序实施交易,加强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衔接,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进场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市场主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文件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要一律取消。要强化服务功能,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做好交易监管工作,确保交易服务与交易监督职能分离,防止出现管办不分、同体监督。
(二)建立健全交易信息、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市、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通过市级平台建立的统一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公开发布交易公告、资格审查信息、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与国家信用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
(三)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服务质量、工作规范等考核和监督,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平台提供的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促进平台服务规范化和服务水平提高,为市场主体进场交易和行政监督部门进场监督提供条件,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四、统一制度规则
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规定,要坚决予以纠正。在清理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
(一)统一平台管理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要求,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平台运行管理。
(二)统一交易规则。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水利局等部门分别根据国家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我市分类交易细则,确保交易操作程序化、规范化、透明化。
(三)统一交易目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制定全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必须在统一平台上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
(四)统一交易服务流程。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清单和服务标准,规范市、区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
(五)统一交易监管规程。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分类制定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
(六)统一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市物价局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定位原则,分类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
五、健全监管体制
(一)完善分级监管机制。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实施监督,其中点多面广、投资较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在组织好监督工作的前提下,委托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监督,进入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区县(自治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由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定职责实施监督。
(二)强化部门监督责任。市、区县(自治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职责,加强与国家部委衔接,将国家有关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发展改革部门总体指导和协调,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国土房管等行业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交易监督;政府采购由财政部门负责实施交易监督;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易监督;国有产权转让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交易监督。各交易监督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交易过程监督和市场主体失信惩戒。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监督系统,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程序和交易过程的动态监督与预警。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要依法予以限制,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四)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全市统一的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共享,积极创造条件推行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加强专家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建立评标、评审专家库技术维护、专家使用抽取和专家库运行监督三端分离的管理机制,确保专家库运行安全和专家抽取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加强交易监督、项目审计和行政监察部门协同监管及行业自律。交易监督部门要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处理渠道,完善投诉处理细则,强化投诉处理责任,依法处理投诉案件。交易监督部门要与行政监察、项目审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的事中事后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平台运行机构和服务人员的自律机制。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一)提高认识,推进整合工作。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一项重大改革任务,有利于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强化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平台整合和规范工作。要按照《重庆市领导干部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三要十不准”》精神,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制度建设和交易监管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特别是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管理机构尚未组建到位和新的运行机制、交易制度规则、统一的电子信息系统等尚未建立前,市级现有五个交易平台及其主管部门要保证在整合过程中交易市场正常运行,确保实现平稳过渡;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交易平台管理,督促交易中心正常开展交易活动。
(二)加强领导,强化指导协调。建立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运行管理工作。
(三)分解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倒排工作时间,抓紧开展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具体问题,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时完成。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endif]-->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6日印发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1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6〕1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2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整合建立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切实做好自治区公共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设立组织管理机构
组建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制定配套的制度、措施;管理和维护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库;受理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的投诉举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对各级各类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组织考核评价,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整合期间,自治区本级各类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平台及机构不改变现有的法人地位,按照法定职责,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的统一监督指导下开展工作。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不改变独立经营的市场主体地位,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不动产登记中心、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与原主管部门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现管办分离。(自治区编办、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落实,2016年2月底前完成)
二、界定交易事项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成熟一个、进场一个”的原则,分批次将全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
(一)第一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应当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党政机关房产处置及公务用车拍卖;
(二)第二批和第三批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
5.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排污权交易;
7.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市政公用设施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8.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其他项目;
9.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规定的其他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上述入场的9大类交易的具体项目和限额标准实行目录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对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纳入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2016年4月底前完成)
三、建设交易平台
(一)建设整合交易场所。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与呼和浩特市共建共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根据国家统一的设施标准,设置专家抽取室、开标室、评标室、拍卖大厅、交易服务大厅、行政监督室等,充分满足各方洽谈、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交易验证、合同签订、监督等交易活动及现场业务办理的需要。在该交易场所建成前,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储备交易不动产登记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排污权交易管理中心等自治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和服务标准进行相应的改造,为需要纳入自治区本级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提供服务;在该交易场所建成后,需要纳入自治区本级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其他符合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可作为自治区本级交易场所的补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年底前完成)
(二)建设电子平台。启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借鉴有关省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运行的先进经验,依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充分利用自治区已建成的网络和电子平台资源,建设全区统一、上连国家、终端覆盖盟市及旗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保障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为各类用户提供现代化的网络服务。自治区现有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国土资源储备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电子平台系统,统一整合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其他电子平台系统,待交易项目进入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后,再进行有序整合。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系统,实现公共服务系统、信息系统、电子监督监控系统等功能。公共服务系统要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市场主体通过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应在全区范围内共享互认。信息系统要实现全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加大信息资源整合力度,收集、存储和发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信息、履约信息以及相关变更信息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全区范围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电子监督监控系统要不断优化升级,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行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到评标专家选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书的全过程实现电子信息化处理全覆盖。逐步推行电子招标,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留痕倒查、高清视频监控,全面满足监督监察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完善电子平台建设,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落实,2016年5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全国统一的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建立健全自治区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编制评标评审专家类别名录,把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升级打造为全区统一的大型综合专家库。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工程项目评标、公路项目评标、水利工程评标、矿业权出让评标、国有产权交易评标、政府采购评审、药品器械集中采购评审等专家库以及各盟市已经建立的专家库专家资源,统一整合到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全区范围内共享。研究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考核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信用信息库和“黑名单”制度,强化对专家的责任追究。探索推广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等工作机制,提高评标的科学性和客观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落实,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五、统一制度规则
依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全国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根据各类公共资源的相同属性和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具体、规范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的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竞争谈判、询价竞价、中标通知、费用收取与退付、资料保存保密与档案管理、监督与监控等公共资源交易的各个环节。制定规范统一的交易服务流程,按照交易的受理、组织、评审、管控、服务、公告、公示等环节的要求,编制全流程的服务指南和服务流程图。全面清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通过制定统一的制度和规则,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形成统一、健全、规范的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六、完善监管机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原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工作机制。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对全区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依法查处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各级行业监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七、创新监管方式
从传统监管手段向“智能”监管转变,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运用大数据、信用体系等先进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把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各类行政处罚等信息,统一汇聚、录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专家信用信息库,将信用记录作为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给予鼓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加快形成行业自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立体监督机制。(各级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八、盟市协同推进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主体责任,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加快完成盟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建立工作。没有建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盟市,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尽快建成统一平台;已经建成统一平台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要求,抓紧开展平台统一后的整合工作。各盟市要抓紧完成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建设,在2016年5月底前建成盟市统一、终端覆盖旗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同时,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平台预留通用接口,方便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平台的顺利对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九、落实保障措施
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部署推动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领导责任制,确保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顺利建设、正常运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按期完成各项任务。要落实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按照适度超前、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建设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安排意见;运行费用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根据需要核定,并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http://www.nmg.gov.cn/xxgkml/zzq ... 0160216_531154.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发〔2016〕5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6日
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现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主动适应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必然要求,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搞好顶层设计,在加强统一规划指导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逐步完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发现和查找问题,找出制度缺失和制度漏洞,规范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有效封堵权力寻租和腐败,提高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自治区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工作步骤及目标。2016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实现连接,全区范围内形成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三、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设立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为自治区和地(州、市)两级。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领导协调监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具体负责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提出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和执行机构设立方案(包括机构整合、人员整合、业务整合、职责职能等),在充分征求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后,呈自治区党委审定。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分别负责整合建立地(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当整合为地(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确需单独保留的,由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地、州、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研究确定。自治区要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动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国家层面将制定出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为全国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自治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文件关于加快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的要求,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利用自治区政务服务云平台,全面整合全区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终端覆盖地(州、市)、县(市、区)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网络,实现国家、自治区、地(州、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
(七)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产权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借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自治区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在信息系统的支撑下,以电子化的方式,整合全区专家资源,建立自治区专家库。自治区专家库要与国家综合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使用全国或自治区范围内的专家库资源。积极建立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机制。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四、统一规则体系
(九)统一规则体系。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加强管理和监督。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分类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分别制定自治区开展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
(十)开展规则清理。各地(州、市)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自治区、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本地区各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在自治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自治区、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已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实现全区范围内共享互认,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六、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规范工作。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加强领导,作好督促检查工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各地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地(州、市)凡没有设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在整合过程中,工作机构的设立,可参照自治区执行。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强化协调配合。要重点抓好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建立工作机制,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推动这项工作。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形成合力,积极配合做好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确保如期完成整合任务。
(十七)严格督促落实。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倒排时间表,制定政策措施,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将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任务分工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2016-02-26 文号:藏政办发〔2016〕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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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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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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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整合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一)指导思想。 |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区党委八届六次、七次、八次全委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
(二)基本原则。 |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
(一)整合范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等交易项目。上述交易项目,应于2017年年底前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自治区、地(市)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工作。2017年12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
三、工作目标 |
(一)整合平台层级。 |
1.整合区直各部门的相关管理机构。建设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称“两个中心”),2017年6月底前组建“两个中心”管理机构。“两个中心”为自治区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为自治区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 |
2.科学规划设置平台层级,整合建立自治区、地(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地)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自治区级平台整合工作同步进行,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县级政府不再新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3.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二)整合信息系统。 |
1.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整合信息系统相关规划工作,避免重复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在2017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区域统一、上连国家、终端覆盖全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信息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随机抽取等服务,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并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中央管理企业在藏机构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同时可与我区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
2.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不得捆绑评标软件,全区电子招投标活动应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 |
(三)整合场所资源。 |
在“两个中心”建成前,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管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
(四)整合专家资源。 |
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资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直相关部门于2016年12月底前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积极参与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稳妥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
四、统一规则体系 |
(一)制定管理规则。根据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直相关部门在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并研究提出公共资源平台管理办法和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区统一的平台交易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专家管理、电子化交易、信用评级管理等办法。 |
(二)清理交易规则。2016年12月底前,各地(市)、区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市)、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并将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交易目录,在政府有关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完善后形成全区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
五、完善运行机制 |
(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自治区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服务平台,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安全。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
(二)规范交易平台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引入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
六、创新监管体制 |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入推进我区公共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综合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机构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指导和协调,依法监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腐败案件。 |
(二)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实行市场禁入。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实行专家合约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
七、强化实施保障 |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计委、国资委、国税局、铁路办、民航西藏区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相互配合、有序推进,确保2016年6月底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地(市)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在2016年6月底前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提出具体实施方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
(二)严格督促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2月19日印发 |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1
宁政办发〔2016〕35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4日
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加快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的重要性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水平和公共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任务,对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建设廉洁和法治政府,实现公共资源由行政配置向市场配置、分散交易向集中交易、现场监管向智能监管、行为监管向信用管理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2011年决定建设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操作规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进场交易、统一监督管理的“五统一”思路和“管办分离、统一管理、依法监督、行政监察”的原则,在整合原有资源基础上,积极探索,建设了自治区(一级)和各设区的市(二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将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药品采购等活动全部纳入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监管,基本形成了统一、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使我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受到了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和推广。
从目前情况看,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建设、运行和监管中还存在交易规则不健全、信息化建设滞后、评标评审专家总量不足、诚信体系不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管职责发挥不够等问题。因此,要充分认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快推进提升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二、总体要求
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条主线,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按照统一的交易平台、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评标专家、统一的信用管理的要求,在现有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以进一步整合共享资源、公开互认信息、统一制度规则、规范平台运行、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深化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着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规则标准化、管理监督法制化水平,加快构筑现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不断提高全区公共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效益。
三、工作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的清理,公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目录;修订完善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范统一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和服务机构的职权职能,形成公共资源交易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体制机制。
2017年6月底前,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云平台,在整合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成全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信息共享、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规则标准化、管理监督法制化水平进入全国前列,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体系。
四、主要任务
(一)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建设。
1.清理制度规则。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对已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行为,清理各个文件中与法律法规不相适应的内容,以及暂行性、超过法定有效期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建立制度清单。
对各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专家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采取多种形式征求各交易主体的意见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行调整完善,形成全区公共资源交易规章制度清单,未列入清单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督依据(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政府法制办、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3.健全制度规则。
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修订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服务管理细则、交易场所服务标准、交易保证金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评标专家考评管理办法、评标专家劳务费用标准指导意见等,形成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同时制定统一的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压缩交易主体自由裁量权,促进交易电子化进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政府法制办、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10月底前)。
(二)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设。
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依据国家新制定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托自治区电子政务外网和公共云平台,整合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区统一、终端覆盖设区的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纵向与国家、各设区的市公共服务系统连接,横向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有关部门监管系统、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系统连接,构建以公共服务系统为枢纽,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2.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全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3.推进“大数据”运用。
将“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运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各类信息数据的汇集、整理、分类、分析和应用,为各级政府、行业部门、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数据查询和预警服务,为有需求的企业提供个性化数据统计分析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完成时限:长期)。
(三)推进提升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建设。
1.建立电子招投标平台。
跟踪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全区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投标平台,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和远程评标功能,切实解决招投标中存在的人为干扰、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和机构、个人操纵招投标等问题(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2.实行电子验证。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息库,推行电子验证互认制度,实现市场主体在一地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就可在全区范围内共享互认。清理各种不合理的规定,在全区范围内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登记电子签章一体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四)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平台建设。
1.搭建行政监管平台。
加快推进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监管数据库和各设区的市交易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数据交换。运用大数据强化对各类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加快形成行业自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行政依法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局、信息化建设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2.更新行政监管理念。
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最大限度地依法公开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引导市场主体自愿公示交易信息和作出信用承诺。开发应用大数据监管模型,通过关联分析、警示提醒、信用评级等手段,主动发现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风险预测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3.创新行政监督方式。
依托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对交易活动全过程实施电子化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探索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五)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管理体系建设。
1.整合专家资源。
按照国家新制定的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整合全区专家资源,完善自治区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要将设区的市评标评审专家纳入全区统一专家库管理。2016年年底前,实现自治区和各设区的市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数据接口的连通,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评标评审专家可自动随机抽取。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深度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期限:2016年年底前)。
2.加强专家管理。
健全专家选聘和退出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考评和责任追究。定期对专家进行培训,强化职业道德,提高履职水平。积极推动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探索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长期)。
(六)推进提升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建设。
1.建立信用信息平台。
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准确采集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平台,并将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信息化建设办,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2.完善信用评价体系。
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公开,综合运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信用信息数据,探索制定信用评价制度,实现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探索建立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依法定期予以通报表扬,对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交易行为,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努力营造诚信创优的良好氛围和环境(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年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安排。为确保有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升工作,建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局、信息化建设办、政府法制办和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升工作。各设区的市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快开展制度规则清理工作,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提升中的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强化服务功能。
各设区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优化服务环节,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大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大力宣传弘扬守法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干部培训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服务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提升各级监管部门干部依法履职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平台建设情况适时开展评估,为推进提升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提供依据。
http://www.nx.gov.cn/zwgk/gtwj/zcgwj/nzbf/121066.htm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 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
2016 年6 月底前,自治区、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 年6 月底前,在全区范围内形成监管方式、交易平台、信息系统和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标准化,纵向实现国家、自治区、市三级联网,横向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交易综合监管平台联网。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
整合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规范交易。坚持应进必进原则,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建立统一平台要在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交易要在2016 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南宁铁路局等单位配合) |
实行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管理。自治区本级组建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市根据实际,参照自治区“一体化”模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确需保留的,各市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推动自治区、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管理体制统一,上下联动。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配合) |
坚持“政府主导、资源共享、公共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国土资源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配合)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自治区、市联网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规范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规则和程序,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的标准化、电子化与网络化。全面整合各行业、各部门正在使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统一纳入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实现各部门的电子化交易系统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信息共享。2016 年9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和南宁铁路局等单位配合) |
1.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权力运行的电子化监管。充分利用“互联网+”电子政务创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化权力运行监管系统,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权力运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权力运行监管模式由现场监督转变为线上线下监督相结合。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优势,开展在线投诉举报受理,在线实时监督及自动预警等智能化监督,构建公共资源交易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电子化动态监管机制。2016 年9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
2.强化和完善共同监管。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不改变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探索项目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社会监督三方在统一平台实行同步监督的共同监管模式。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弱化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不得推卸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责任。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点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作,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 |
过程的协调指导。健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
3.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社会监督员制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在阳光下运行,避免暗箱操作。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依法实行市场禁入。 |
按照国家统一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各行业专家资源,建设全区统一的门类齐全、分类合理、功能完善的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规范专家库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家准入、退出机制和专家“黑名单”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使用广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动建立专家异地评标合作机制,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准入、退出机制和专家“黑名单”制度要在2016年3 月底前完成,其他事项要在2016 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和南宁铁路局,以及各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等单位配合) |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负责建立市场价格信息库、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和中介机构数据库,并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共享互认。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要在2016 年3 月底前完成,其他事项要在2016 年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以及各市有关机构配合) |
开展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清理工作。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和“同行业同规则”的原则,结合本行业交易特点,制定全区分类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行业规则、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推行全区统一的招标、采购等交易文件范本。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会同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一的标准,完善服务流程和操作规则,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流程、工作规范、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禁止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2016 年6 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要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方式,依法公开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项目交易信息,及时公布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不断强化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便于社会各界及时获得相关信息。信息公开共享制度要在2016 年3 月底前建立。(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重要性,将整合工作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稳步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自治区政管办牵头,自治区编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地税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国税局和南宁铁路局等部门参加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各级各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
各市负责本市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并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已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进度,落实场地、机构、人员、工作经费,有序推进整合工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促进整合工作稳步有序推进。自治区政管办要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
http://www.gxzf.gov.cn/zwgk/zfwj ... 203596163605415.pdf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2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3-16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15日
黑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构建规则统一、运转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有力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整合、统一规范。全面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场外无交易。
2.坚持管办分离、理顺职能。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统筹推进平台整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3.坚持统一规则、创新监管。统一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完善交易制度,在行业监督的基础上,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充分发挥电子化监管和信用信息管理的作用,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4.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坚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充分利用现有专家、场所、人员、电子平台等资源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各部门及农垦、森工系统分别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平台,将房屋及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交通工程招标投标、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交易、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含药品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职能整合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目标。省级平台整合工作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各市(地)按照国办发〔2015〕63号文件要求,参照省级整合方式,于2016年3月底前形成本行政区的平台整合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交易平台整合和交易规范工作。2017年6月底前,按照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在全省建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三、整合工作任务
(一)整合平台层级。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现状,全省整合设立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不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省级:依托省政府采购中心的机构和业务用房,组建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具体组建方案及职能由省编办研究提出。保留省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定地位和法定代理权,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采购文件领取、开标、评审、谈判、提供交易验证、交易档案管理等交易服务职能统一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在省发改委内部设立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具体设置及职责报省编委审批。
市级:市(地)参照省级整合方式,整合建立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全部或部分完成整合的市(地)参照省级整合方式进一步规范平台管理,理顺部门职能,实现交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相互分离。
县级:不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全部进入所属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为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和管理部门提供端口,县级可在网络端口实现交易信息发布、资料传递、专家抽取申请以及交易监督等功能。
农垦系统:农垦系统的公共资源交易参照市(地),具体实施方案由省农垦总局制定。
森工系统:森工系统的建设工程交易原则上就近进入各市(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大项目可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监督仍由森工系统住建局负责。具体实施方案由省森工总局制定。
(二)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规范和技术标准,2016年7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组建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推进电子评标和远程评标,共享信息资源和专家资源,实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专家管理及抽取服务、统一电子化平台”,与全省电子政务系统相结合,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2016年9月底前与国家平台系统对接,10月底前投入试运行。
(三)整合场所资源。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场所服务,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等现场业务办理需要。严禁假借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
四、统一规则体系
(一)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由公共资源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根据交通、水利、房屋及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分别制定我省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则和技术规范。
(二)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制度。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凡纳入目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省、市两级平台上交易。
(三)制定公共资源交易配套制度。由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操作规则等配套制度,构建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四)开展规则清理。建立清理和规范公共资源有关规定的长效机制,定期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予以纠正,并将清理后保留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
(五)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和矿业权出让等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资质资格信息、信用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共享,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召集人,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工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物价监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工作,向省政府报告整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日常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市(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主动作为,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和省政府对平台整合工作的任务分工(见附件),制定政策措施,倒排时间表,按时完成各项整合工作。相关被整合部门在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为整合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支持。
(三)加快机构设置与职能调整。各级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要将平台整合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统筹考虑,以管办分离为原则,尽快制定机构、职能及人员调整方案,构建监督、管理、服务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新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
(四)严格监督落实。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地)、各部门方案整合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整合工作进度,指导各市(地)整合工作,确保省、市两级平台同步完成整合任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2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58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0日
吉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现就全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总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完善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体系,切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规则统一、资源共享、市场开放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按市场法则配置公共资源,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三)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各级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交易活动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为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2016年2月底前,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建立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评审专家、综合专家库。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省、市级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级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2017年5月底前,省、市级政府完成电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监督平台的建设,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有序整合资源
(五)整合平台层级。根据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市级政府应整合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2015年8月10日前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措施,在坚持依法监督的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六)整合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州)和县(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执行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提供制度和技术保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执行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七)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八)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类专家资源,在对专家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建立全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综合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推动我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综合专家库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联网,向社会开放,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家;各种原因导致已确定的专家缺位时,仍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补充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四、统一规则体系
(九)完善管理规则。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我省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各地要遵循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严格执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
(十)开展规则清理。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运行机制
(十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交易信息公开力度,明确信息公开主体、范围、内容、程序及时限要求等,统一信息发布的标准和格式。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交易活动全过程信息。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省以及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确保合法的企业信息共享。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明确服务标准,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接受交易主体和社会监督。各地要对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场所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纠正各类强行服务、强制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代收投标保证金、合同履约金,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六、创新监管体制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四)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电子监督平台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从现场监督向智能监管转变。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主体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管理,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以及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七、强化实施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地要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提出整合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5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六)严格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http://www.jl.gov.cn/kzgn/nrtj/wj/201511/t20151126_2107587.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2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9-29 16:05 编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的通知 |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0日 辽宁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的有关要求和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
坚持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认真执行国家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结合地区实际,统筹推进各项工作,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平台服务功能。
二、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切实解决我省公共资源平台建设中存在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问题;部分业主有目的地规避公共资源平台交易问题;各地市场资源不共享问题;部分交易市场运行、收费不规范,职能定位不准,公开性、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问题。
市级平台要落实管办分离,强化规范服务,引导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序进入。县级平台要进行整合,成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在技术规则与标准合乎国家要求的前提下,吸纳社会资源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供给。通过整合,实现由政府推动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提供综合服务。
三、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则、完善机制。
1.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对本级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在内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要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规服务,公共资源管理机构依责管理,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3.根据全国统一的规则和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共同牵头,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4.合理确定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职能,制定《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5.规范对专家以及代理机构管理,研究制定《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及《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6.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在全省范围内允许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7.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二)整合场所、搭建平台。
8.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9.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级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0.整合省级政府采购、矿业权交易以及国有资产交易机构,纳入全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1.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支持沈阳、大连建立具有区域中心功能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沈阳、大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12.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加快实现国家、省、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13.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公共资源管理机构要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三)整合资源、优化服务。
14.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组建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15.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16.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17.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物价局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8.定期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检查。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19.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四)强化监管、行业自律。
20.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平台整合、指导协调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1.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22.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为重要依据,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3.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4.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监察厅、省审计厅配合。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25.组建独立法人地位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协会,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参与社会第三方对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评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配合。完成时限:2017年底前)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按期完成整合任务。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严格督促落实。省政府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对各市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
http://www.ln.gov.cn/zfxx/zfwj/s ... 160112_2039359.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2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11月18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和2015年11月25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9日
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公共资源交易由管理操作一体向“管办分离”转变,由分散平台交易向统一平台交易转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以及其他涉及国家投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相关事项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均应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进场交易目录以外的项目和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各级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等提供服务。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实现进场交易,省级平台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主要任务
(一)整合平台层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负责健全和完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已经完成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交易平台整合的基础上,对省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平台进行整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负责整合建立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疗设备采购、排污权交易等在内的本地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确需保留的,由各市政府在2015年底前提出意见,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进行审核,报省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告。保留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达到统一平台的标准和要求。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以保留。
(二)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要坚持“合理利用、高效便民”原则,符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DB13/T1534-2012),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等资源,科学划分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管理区等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求。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各级政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利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并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三)整合信息系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于2016年9月底前整合全省各地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市、区)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并于2017年6月底前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市、县(市、区)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及市场主体建设的电子交易系统,均应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
(四)整合专家资源。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于2015年底前按照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本着既有利于专家资源共享、又有利于不同领域专家资源发挥所长和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管理的建筑工程评标专家整合纳入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河北省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实行统一管理;2016年底前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将省统一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整合为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推动与国家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连接,实现专家资源及信用信息共享。同时研究制定《河北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聘用的专家一律从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专家抽取终端。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选择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立的专家抽取终端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统一规则体系。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规范平台运行和管理,监督统一规则的落实。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对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坚决予以纠正。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法制办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予以指导。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牵头,于2016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完成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制定我省市场主体信息验证互认办法。对市场主体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应于2016年底前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七)强化平台服务功能。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立足服务市场交易主体,简化交易环节,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于2016年6月底前完成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对各级平台乱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和纠正。进场交易目录内的项目进入平台交易,原则上不收费或按成本收费。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和民间投资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坚持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深入推进我省公共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发展改革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管、卫生计生、环保等部门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协调、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监督工作,负责对交易中心(市场)进行管理,规范平台运行服务。要加强执法工作协调,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九)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托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建设电子监管系统,已建立电子监管系统的,要通过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提供的接口,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对接,于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电子化,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于2016年6月底前,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逐步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进一步完善监督渠道,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机构要设立和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开通网上监督举报通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和平台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发挥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协会的行业组织作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自律公约,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领导和决策作用,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切实发挥好牵头部门作用,会同省有关部门共同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建立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平台整合建立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摸底清理,于2015年底前提出本行政区域整合建立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确保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严格督导落实。各级政府要把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工作任务台账,定期通报本行政区域平台整合工作落实情况。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办公室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达标验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http://info.hebei.gov.cn/hbszfxx ... /6553335/index.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2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5〕8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巡视组关于建立和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意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改革,规范交易行为,加强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建设,根据国家《关于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方案》的精神和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现就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六权治本”,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通过加快推进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进一步减少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市场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搞好顶层设计,在加强统一规划指导的基础上,兼顾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分级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发现和查找问题,找出制度缺失和制度漏洞,健全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从制度层面有效封堵权力寻租和腐败,提高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一)整合范围。?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
本次规范整合的范围是全省各级、各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理顺管理体制,分类统一交易规则,实现四类公共资源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进行交易。对需要进入平台进行交易的其他公共资源,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二)整合目标。?
2015年底前,省、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2016年底,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现代科技,基本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连接。?
三、实施方法和步骤?
(一)整合交易平台层级。?
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设省、市两级。在不改变现行部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前提下,省级层面组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该中心组建方案由省编办研究提出。各市分别负责整合建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人民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且有必要保留的,应当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整合方案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运行机制有机统一,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通过积极与国家平台对接及加强区域合作,优化结构,创造交易主体跨省(区、市)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条件。?
(二)整合信息系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交易特点建立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省级具备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根据监督执法特点建立相应的电子监督系统。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全面整合各行业、各部门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和运行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网络,省市互联共通、并加快实现与国家系统的对接、联通。推进相关市场主体建设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鼓励其市场化竞争,符合相关要求的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
(三)整合场所资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借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全省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化管理,在统一场所设施、电子化网络和服务标准条件下,社会力量可以自行建设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目录,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就近进行、方便实施、不限于一个场所的目标。?
(四)整合专家资源。?
继续加强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建设,加大对各行业、各类专家资源的整合,山西省评标专家库要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一律使用山西省评标专家库或国家级评标专家库。推动建立专家异地评标合作机制。山西省评标专家库向社会开放。?
(五)统一规则体系。?
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规范运行、管理和监督。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分别制定我省开展相关交易活动的规则和技术规范,提出必须在统一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报省政府批准。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根据省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则、技术规范、入场交易项目范围制定统一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市人民政府要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定进行清理,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于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要逐步推进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七)规范平台服务。?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审核招标文件、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应相互分离。省、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部门或机构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各级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弱化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重点做好招标投标方面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工作。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行政监察部门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加强对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实施监督,严肃查办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执法。?
(九)转变监督方式。?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规范工作。各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根据本方案要求,尽快提出整合规范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省将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创新示范。?
(二)严格督促落实。?
各市、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要按照职责分工,倒排时间表,制定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全面落实。
http://www.shanxigov.cn/n16/n831 ... 80849/19181410.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3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9-29 15:32 编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时间:2015-11-27 16:45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63号文件整合建立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实施意见
鲁政办发〔2015〕5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已公开发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事项界定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进场项目目录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凡是列入目录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及矿业权出让转让、产权交易、药械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主要包括八大类:
1.政府投资、使用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应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工程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2.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
3.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矿业权出让转让;
4.国有(集体)产权、股权、经营权、文化产权、知识产权转让;
5.药品、大型医疗设备及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
6.特种行业经营权,城市道路经营权,行政机构及法院罚没物、判决物,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
7.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及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等非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
8.依法应该公开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和其他规定的社会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对上述入场交易项目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实行目录管理,省政府根据实际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纳入管理。
二、纳入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范围
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交易平台,全部纳入整合范围,公共资源交易在整合建立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三、科学规划设置平台层级
整合建立省、市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市级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方案报市级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组织实施。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确需保留的县级交易平台和交易市场,需经所在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保留。
四、整合信息系统建设
依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建立全省区域统一、上连国家、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及时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市场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五、清理、完善、制定统一的交易管理规则
在全省范围内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制定的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和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清理过程和结果,以及管理细则、服务流程和标准,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整合建立省级专家库
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要会同各职能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完善全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专家库。要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考核与退出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各市已经建立的专家库要逐步纳入省级专家库管理。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七、建立健全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政府设立的公益性服务机构。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类项目,原则上不收取任何费用,相关成本支出由各级财政按原渠道统筹安排解决,山东省公共资源(国有产权)交易中心暂按现行规定执行。在已经市场化的各类交易平台上交易的非公共资源类项目,仍按现有收费规定执行,但要创造条件,逐步降低交易成本,减轻交易主体负担;竞争不充分的有形市场提供的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进入《山东省服务价格目录》,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八、完善监管体制机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有关交易规则、服务流程和标准、监管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商务、卫生计生、环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地税、法制等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履行的监管职能不剥离、不削弱,继续依法履行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职能。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情况复杂,要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省政府建立分管领导同志为召集人,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各市、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互相配合,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市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相关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改革工作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市及市以下平台建设改革工作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7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27日印发
http://www.shandong.gov.cn/art/2015/11/27/art_285_8182.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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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
苏政办发〔2015〕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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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整合建立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以省、市两级为主体的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搞好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顶层制度设计,增强政策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加强分类指导,有力、有序推进。
——坚持问题导向、深化改革。以解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存在的问题为导向,健全和完善各项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促进公共资源阳光交易,有效预防权力寻租和腐败。
——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
——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市场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积极有序推进的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凡是有条件纳入统一平台体系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同步整合到位,促进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尽快形成。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自愿进入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民间投资项目要提供优质服务。
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一)整合平台与场所。根据国务院部署要求,我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设省、市两级。
在整合省级现有各类交易中心基础上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统一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管理,配合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务办)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市级政府负责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管理工作。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公共资源纳入市级平台进行交易;已经设立的原则上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具体由各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确需保留的,由各市根据县域面积与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每市不超过2家的原则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的交易场所。现有场所难以满足交易需要的,主要通过存量资产调整的办法解决,也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要求的场所加以利用。避免重复建设,不得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地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目前各自独立、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满足各领域需求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国家、省、市间互联互通。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支持市场主体建立的电子交易系统按照技术规范接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加快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同步推进电子监管系统建设,实现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线监督。
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推进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并与全国系统接轨。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
(三)整合专家资源。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专业分类标准,由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整合各行业、各类别、各地区专家资源,形成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2016年年底前,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为全国范围互联共享奠定基础。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专家库使用实行电子化管理,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评审活动。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四)整合信用体系。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省信用办等部门统筹规划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省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办法,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执业信用记录,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三、统一规则体系
(一)规范交易目录。按照应进必进原则,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各级政务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同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编制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提出必须在统一平台上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范围,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目录编制应包括进场交易的范围、标准和规模。目录的制定和调整,应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列入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全过程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接受监管,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二)完善管理规则。省政务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交易管理、专家库管理、信用体系建设、监督考核等具体服务管理细则。
(三)建立标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发布分类统一的交易流程和标准规范,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研究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流程,明确交易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开标评标等服务环节的具体作业流程和标准。
(四)强化平台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一律取消。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五)开展规则清理。对我省各级、各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坚决予以纠正。省政务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省级发布的规则进行清理,各市政务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市以下发布的交易规则进行清理,清理结果于2016年年底前报省政务办。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创新监管体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体系。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充分发挥各级政务办的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门监督作用。各级政务办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承担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职能,负责法律法规尚未明确监管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的监管。各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商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管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业监管和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处室进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现场监督。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操纵公共资源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为相关部门开展监管提供支撑平台。
(二)推行“互联网+”监督模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对交易活动实现动态监管和自动预警。要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将执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状况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公共资源交易执业资格等挂钩,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三)构建“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格局。各监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鼓励公共资源交易参与各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开展监督,探索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主体的行风监督员队伍,加强社会监督,形成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社会舆论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格局。
五、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国务院已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增设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改革组,由常务副省长任第一组长,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平台整合中的重大问题。改革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务办。各市也要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对本地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整合,2016年一季度前提出具体实施方案。
(二)理顺管理体制。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3〕31号)精神,进一步明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各地已建立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可逐步并入政务办,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政务服务中心一体化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政务办的领导下履行公共服务职责,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协助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协助建立和维护全省综合专家库和信用信息库;收集、发布和存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公共资源交易的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监管平台等。
(三)强化部门配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涉及面宽,相关部门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四)严格督促落实。各地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评,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财经纪律等,整合期间严禁突击提拔干部、调动人员、私分财物等违规违法现象的发生。省政务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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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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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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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iangsu.gov.cn/jsgov/ ... 20151228489637.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4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2日
安徽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发〔2015〕13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精神,加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原则,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
二、整合范围和目标
1.整合范围。进一步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林权、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场所构成的平台体系。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等综合服务。
2.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省、市、县政府全面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基本建立全省统一的制度规则、统一的平台交易、统一的服务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统一的评标专家、统一的信用管理,以及异地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运行机制。
2017年6月底前,形成全省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监管智能化,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为主转变。
三、加快资源整合
3.整合平台资源。省与各市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列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各类项目按照属地原则进入各市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各县的交易平台建设运行状况、县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情况,对县级现有平台进行全面整合,并以市级平台为基础,建立市县一体化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县两级公共资源项目纳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进一步规范统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名称,划转剥离交易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统一向社会公告全省整合建立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4.公开交易目录。按照“公共资源交易进平台、平台之外无交易”要求,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出台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并向社会公开,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各级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审批、核准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在本级统一的交易平台向社会公开。
5.整合信息资源。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纵向与国家、各市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横向与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省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监管系统、省管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以及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连接,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
6.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整合各地区、各行业专家资源,充实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加强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互联互通,实现专家资源深度共享。充分发挥各地区、各行业监督部门作用,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市加快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
7.探索跨区域平台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跨行政区域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试点工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加以利用。
四、统一制度规则
8.清理制度规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违法指定代理机构,以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等行为,并将经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省发展改革委。
9.健全制度体系。制定出台全省分类统一的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的主体、范围、内容和方式,以及交易中心应当提供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方式;进一步压缩交易各方自由裁量权,促进交易电子化进程,提高交易中心服务效率;加强对交易市场主体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出台服务管理细则等规定,促进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体系。
10.实行目录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法制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法制办门户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完善后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五、完善运行机制
11.推进信息共享。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各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实现市场主体在任一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即可在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
12.推进电子化交易。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市要加快电子化平台建设,及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在全省推广。其他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及其技术规范,加快推进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
13.推进标准化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各地交易中心要参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服务标准体系》(DB34/T1744-2012),进一步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完善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和场所设施、优化服务流程,在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以及依法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交易中心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创新监管体制
14.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综合管理部门加强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行业监督部门加强对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分离,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积极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经验,促进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违纪违法案件。
15.转变监管方式。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及时跟进对接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统一全省电子化平台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健全省市两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功能,加快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履约信息、监管信息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行业监督部门及交易中心网站上同步公开。运用大数据强化对各类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加快形成行业自律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三位一体的立体监督模式。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和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修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统计调查方案,细化完善统计指标,开发建设电子化统计系统,进一步提高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服务和参考。
七、强化实施保障
16.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政府建立由省政府负责同志为召集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管局、省法制办等部门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并于2015年底前制定出台本地区实施方案。
17.落实目标责任。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情况考核,压实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18.强化宣传培训。加大对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回应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关切,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交易中心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轮训,进一步提升各级管理干部依法履职能力,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件: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附件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任务分工
一、加快资源整合
1.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出台实施方案,对本行政区域内现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2.省与各市共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制定出台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向社会公开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4.加快推进列入交易目录的省市县各类公共资源项目进入统一的平台进行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5.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划转剥离交易中心的行政监督职能。(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6.依据国家统一标准,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底前完成)
7.实现国家、省、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8.省属国有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国资委、省属国有企业,2016年底前完成)
9.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进一步整合各地区、各行业专家资源,加强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动态监管和考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0.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鼓励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开展跨行政区域建设运营政府采购电子商城试点工作。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对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鼓励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以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统一制度规则
11.全面清理已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省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底前完成)
12.制定政府采购、省直单位资产处置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管局,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制定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4.制定建筑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5.制定交通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6.制定水利工程招标监管办法、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水利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7.制定省属院校教育技术装备采购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教育厅,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8.制定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采购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卫生计生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9.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办法、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0.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1.公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运行机制
22.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3月底前完成)
23.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持续推进)
24.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5.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26.各地交易中心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各市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四、创新监管体制
27.积极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总结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示范经验。(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等,持续推进)
28.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29.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形成以信用约束为核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运行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6月底前完成)
30.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3月底前完成)
31.进一步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3月底前完成)
32.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底前完成)
五、强化实施保障
33.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等)
34.加强对本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等)
35.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交易中心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轮训。(省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开始,3年内完成)
http://xxgk.ah.gov.cn/UserData/D ... 4/113042994678.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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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6-02-22 发布机构:省政府办公厅文号:浙政办发〔2016〕16号字号:[ 大 中 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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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3.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整合范围及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鼓励同类型交易平台进行省市县垂直整合。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与浙江政务服务网无缝对接。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并实现与国家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适时实现相关系统向统一的政务云平台迁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整合内容
(一)省级整合内容。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整合。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实体交易平台,维持机构、人员、管理体制不变,名称统一为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矿业权、国有产权、政府采购)交易中心,依法独立开展交易活动。
1.整合信息系统。根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设完成全省统一的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各依法建设运营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电子交易系统与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行政监管部门建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电子监管系统与浙江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对接,最终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
2.整合专家资源。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应根据国家统一的评标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准入标准及考评标准等,按规定审核各类评标和评审专家并纳入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评标和评审专家一经审核入库,各地、各部门应当互认、共享,抽取使用后进行统一评价、考核。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库内专家抽取不足时,经相应行政监管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可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3.整合场所资源。充分利用省级现有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场所,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不再建设统一的交易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二)市级整合内容。设区市政府负责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体整合方案由设区市政府制定。
1.整合平台层级。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应报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2.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
3.对接信息系统。各电子交易系统和电子监管系统与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进行对接,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
4.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实现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
四、统一规则体系
(一)完善管理规则。在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起草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各交易平台要严格执行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二)开展规则清理。对省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和条件、变相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对保留的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运行机制
(一)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相应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二)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服务功能,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必须坚持公共性和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
六、创新监管体制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
(二)转变监督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级层面建立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经费、人员保障。
(二)严格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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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zj.gov.cn/art/2016/2/23/art_12461_262523.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4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16〕28 号
[本网] 2016-03-01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事项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网络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平台层级
(一)整合省级平台。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已统一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基础上,进一步整合省国有产权交易平台。2016年6月底前,省产权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将国有产权交易纳入统一平台,实现国有产权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二)整合市、县平台。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市、县两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工作。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公共资源纳入设区市级平台进行交易;已经设立的原则上整合为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具体由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研究确定;确需保留的,由各设区市根据县域面积与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并向社会公告。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整合信息系统
(一)建设统一的电子服务系统。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省发改委牵头,2016年6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并实现与国家电子服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充分发挥省电子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省网上办事大厅、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有关单位相关业务监管系统、省管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以及各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电子交易系统,实现交易、服务、监管等信息和资源的互联互通、有效整合,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
(二)建设统一的电子行政监督系统。省发改委牵头,2016年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电子行政监督系统,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的动态监督、防范预警和协同监管。
(三)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电子交易系统。推动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改造提升,贯彻落实国家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办法,指导各电子交易系统参照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检测认证,与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
四、整合场所和专家资源
(一)整合场所。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避免重复建设,不得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要科学划分交易服务区、信息发布区、开标区、评标区和监督管理区等功能区域,设立相应服务窗口,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求,并保证场所的正常运行与维护。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以利用。
(二)整合专家资源。2016年底前,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等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省专家资源,改造提升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实现省内共享,省外开放,并与国家综合专家库对接。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法律法规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严格专家入库资格、资质审查,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对评标、评审专家的工作态度、评标纪律、专业水平、保密情况等予以记录并进行定期考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五、统一规则体系
(一)推进服务标准化。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2016年6月底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定出台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体系和管理细则。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公开服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在交易场所和交易平台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范围、内容、流程和时限,收取费用的,还应当依法公开收费和收取保证金的主体、依据、项目、标准、收费核定文件等,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综合管理和行政监督部门提供标准化的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二)编制交易规则目录。2016年6月底前,省发改委、法制办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国土厅、国资委等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清理工作,坚决纠正违法取代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协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做好对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的汇总整理、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工作。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2016年3月底前,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健全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提交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实现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2016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七、创新监管体制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协调和监管,制定完善全省公共资源交易配置交易工作规则、政策。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转变职能,强化公共服务职责,加强对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的管理。
各级发改、经信、财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海洋渔业、林业、商务、卫计、环保、国资、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职能。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相关部门发生失职渎职行为的案件。
(二)推行“互联网+”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转变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方式,强化互联网思维,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对交易活动实现动态监管和自动预警。要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将执业机构和人员的诚信状况与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公共资源交易执业资格等挂钩,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氛围。
八、强化组织实施保障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单位多,情况复杂,要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切实发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互相配合,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通报。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相关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序时完成工作任务。
http://fjic.gov.cn/zc/zwgk/zxwj/ ... 0160303_1151494.htm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4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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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江西省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文件精神,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促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电子化交易和监管为手段,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 (二)工作任务。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具有涵盖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必要的交易场所,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提供综合服务的系统。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开透明、资源共享,完善服务、创新监管,切合实际、统筹推进的原则,按照“应进必进”的要求,推进省属行业交易机构整合、市县乡交易平台整合、电子交易系统整合,推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林权交易、排污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房建市政、水利、交通、铁路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统一规范的平台进行交易。 (三)工作目标:坚持以“管办分离、统一平台、强化监管、整合优化”为工作总目标,加快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5年底前,制定整合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协调推进机制。2016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完善平台管理实施细则、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2016年9月底前,建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基本实现电子化。到2017年6月底,形成规则统一、服务高效、规范透明、管理顺畅的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公共资源“场外无交易”。 二、完善组织架构 (四)成立工作协调机构。省政府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协调推进小组,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统筹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发改委主任和南昌市分管副市长担任,省编办、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南昌铁路局分管负责同志和南昌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协调推进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 (五)健全管理机构。设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公管办”),为省发改委管理的常设机构,承担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原则上在设区市发改委加挂“市公管办”牌子,负责市级平台与行业监督部门协调。省公管办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化服务,统一全省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和服务标准,负责全省统一的综合专家库建设,承担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综合管理和与各行业监督部门的协调职责。 三、改革监管体制 (六)改革监管机制。全省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推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有条件的设区市可以推进综合监管改革,依法将市级行业监督部门监督职责委托由综合监管机构履行。 (七)明确监管职责。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卫生计生、环保、国资监管、铁路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八)创新监督方式。建立各行业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平台,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实现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评标(评审)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四、整合交易资源 (九)整合平台层级。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实际情况,整合保留设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各地不再新设各类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交易平台。按照“省市合一”模式推进省属行业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改革,将省属行业公共资源交易职能划入南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他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设区市所在城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部整合进入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统一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再新设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部整合为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全部撤销。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十)整合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分散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林权交易、药品集中采购等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建成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网络,并加快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公管办牵头,授权南昌交易中心负责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供全省各交易中心使用,并会同省级各行业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根据本领域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同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督系统。 (十一)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业交易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服务标准和电子化网络条件下,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可以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整合后的南昌交易中心交易场所由南昌市政府协调解决。 (十二)整合专家资源。继续加强省综合专家评标库建设,加大对行业专家资源的整合力度,扩充完善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规范综合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通过网络使用终端抽取评标评审专家。评标或评审时,由招标人或代理机构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逐步实现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对接共享,探索开展专家远程异地评审评标工作。 五、健全运行机制 (十三)统一规则体系。研究制定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出台全省统一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服务流程、业务流程、服务标准,规范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行业交易实施细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省行业监督部门和设区市政府要及时对部门和地方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清除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清理过程和结果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衔接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验证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参与主体(包括招标投标双方、转让双方、评审专家等)信用信息库,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十五)强化平台服务。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公共服务定位,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要规范平台和监督部门服务行为,取消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的行政审批,纠正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等不合法行为。研究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六、强化保障落实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发改委(省公管办)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协调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统筹推进本地区、本部门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七)落实任务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照本方案,认真研究、逐条落实,提出本地区和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省发改委、省编办要加强协调,抓紧做好省公管办机构组建工作。省发改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妥善处理好省属行业交易机构职能整合后的资产处置、人员安置和业务衔接等工作。省财政厅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建设和维护。各设区市政府要安排财政资金,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正常运行。 (十八)严格督促检查。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省政府将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指导和协调,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积极有序的工作合力,确保全省公共资源平台整合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
http://xxgk.jiangxi.gov.cn/fgwj/ ... 0160111_1241645.htm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4
河南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豫政 〔2015〕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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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5日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建立从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根据国家要求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省政府决定建设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省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陆续建设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目前我省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存在管办不分、运行不规范、公开和透明度不高、资源不共享等问题,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整合省直相关部门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逐步形成在全省范围内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能,提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建设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着力推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省级公共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益,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通过加快推进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转变职能、创新监管。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减少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三)总体目标。2015年年底前实现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面运行。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并逐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三、组织架构
(一)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由李克常务副省长任主任,省发展改革委、编办、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省政府国资委、省旅游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决策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二)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公共资源交易具体规则和制度;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市场交易活动现场监管,建立和管理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投诉。
(三)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其职能、编制、人员通过对现有隶属于省直有关部门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进行整合后确定。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对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四、平台建设
(一)整合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适应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整合目前有关省直部门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等交易平台,实现公共资源在统一规范的平台上交易。
(二)落实交易平台建设场所。按照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的要求,参照兄弟省市的经验,结合我省实际,交易场所设置专家抽取室、开标室、评标室、拍卖大厅、交易服务大厅、行政监督室等,以满足各方洽谈、招标、投标、评标、开标、交易验证、合同签订、监督以及现场业务办理等需要。按照同时满足至少30宗交易活动进行的需要,交易中心场所面积至少在8000平方米左右,建设场所确定为省廉政文化教育中心四层和投资大厦12—15层。
(三)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网络系统。充分利用先进技术,建设符合国家统一标准要求,适应各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保障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集中交换和共享,为各类用户提供便捷服务的现代化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政策咨询和查询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从入场登记、招标备案、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到评标专家选取、评标过程数据统计、中标公示、核发中标通知书的全部过程实现电子信息化处理全覆盖。逐步推行电子招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建立完善的电子监控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留痕倒查、高清视频监控,全面满足监督监察需要。
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云计算和大数据应用于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将其作为打造“云上河南”的突破口和重要窗口,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云监管”。
(四)筹备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筹备工作,整合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省产权交易中心、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和省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五)落实建设资金和运行费用。按照高标准、高起点的要求,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进行平台建设,建设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安排;运行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编办、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核定,并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六)加快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鉴于时间紧迫,为确保按期投入运行,由省投资集团协助建设。
五、运行机制
(一)确定交易项目。凡属于公共资源交易内容的,都要逐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编制《河南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目前,按照成熟一个、进入一个的原则,第一批进入交易平台的项目类别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罚没物品拍卖。今后根据规范整合情况,逐步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等纳入交易平台。
(二)明确交易规则和流程。依据各类公共资源的相同属性和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具体、规范的交易规则,包括交易的登记、信息发布、专家选取、评标议标、竞争谈判、询价竞价、中标通知、费用收取与退付、资料保存保密与档案管理、监督与监控等。制定规范统一的交易流程。从交易的受理、组织、评审、管控、服务、公告、公示等各个环节明确具体的作业流程。
(三)规范平台服务。不断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评价机制,对交易平台提供服务进行考核评价。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违法从事或指定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履行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通过注册登记、资质验证、投标许可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市场主体进入交易平台交易,不得乱收费、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六、监管体制
(一)完善监督体制机制。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应相互分离。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省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商务、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行政监督和主管部门履行职责实施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二)转变监督方式。各部门运用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实现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自动预警。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社会监督。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并尽早投入运行,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部门多、牵涉内容广,特别是有的涉及相关部门职能重新界定,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的要求出发,按照行政权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实行政事分开、管办分离,积极支持配合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工作。
(二)加强领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要建立例会制度,及时研究部署推动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协同抓的领导责任制,确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顺利建设、正常运行。
(三)明确责任。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编制、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卫生计生、国资、旅游等部门配合,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确保任务按期完成。省编办负责明确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筹建;各相关部门按要求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医药集中采购等职能整合后的资产、人员移交和业务衔接等工作;省审计厅负责相关审计工作;省监察厅负责监督实施。
(四)组织实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由其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各成员单位要通力配合、各司其职,确保2015年10月底完成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场所改造、软硬件设施安装和调试并进行试运行,2015年年底全面投入运行,2016年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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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5/08/20/010577674.s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3日
湖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实行清单管理,依法依规动态调整。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以及未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建设或交易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二)工作目标。2016年6月底前,整合建立全省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信息共享、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2016年9月底前,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三)整合平台层级。优化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布局,整合建立省、市(州)两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整合,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各县(市、区)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交易平台。(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信息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建立“统一信息发布、统一告知政策、统一注册登记、统一交易编码、统一在线监管、统一技术规范”的、一网覆盖全省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应与公共服务系统对接,整合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信用信息、评标专家、会员资料库和统计数据等,实现“全省一网”。依据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加快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充分发挥省公共服务系统纵横贯通的枢纽作用。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整合场所资源。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和省产权交易中心(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交易场所,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目录、统一信息系统、统一专家管理、统一监管体制”的要求,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各市(州)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场所,根据当地实际和交易特点进行整合,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交易规则、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的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交易场所,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六)整合专家资源。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公共资源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将各地、各行业专家纳入全省统一的专家库管理。实现专家资源全省共享,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估。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省级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负责依法依规建设、管理行业子库和地方子库,县级不再设立专家库,其原有评标专家纳入市(州)专家子库管理。制定全省统一的专家库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专家选聘、退出和考评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统一规则体系
(七)完善管理规则。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交易特点以及全省统一的服务管理细则,制定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八)开展规则清理。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包括所辖县、市、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则进行全面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审核,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进行清理、公告的,不得继续施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运行机制
(九)加强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在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履约等信息。建立统一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健全和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全程在线监督。建立以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的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编码,实现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平台信息互通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底前完成)
(十)明晰管理权责边界。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杜绝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各自法定职能正常履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的法人地位和法定代理权,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或变相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不得非法扣押投标保证金或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名义损害投标人权益,不得扣押中标企业及相关人员的证照。(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一)完善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坚持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行政监督与公共资源交易相分离的监督管理体制,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体制改革。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经信、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平台要加强与监察、审计部门对接,实现数据实时在线共享。(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2017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创新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加快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及相关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建立平台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自律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信用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2016年底前完成)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牵头负责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推进工作,并负责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省政府有关部门及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责任。(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2016年2月底前完成)
(十四)抓好督办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国资委等部门,2017年6月底前完成)
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 ... 0160122_781889.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4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
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9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精神,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近期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集中采购等交易项目,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2016年底前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各市州可以根据本级各类交易市场设置情况,增加整合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项目。按照国家规定,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交易。各级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设置平台交易的,应当纳入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交易。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2016年6月底前,全省各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此基础上,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整合平台层级
整合省直各部门管理的相关交易机构,组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市州人民政府应整合建立本级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辖区内已有的各类交易平台进行清理,于2015年11月底前,统筹提出本行政区交易平台整合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级政府不得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县市需保留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且当地没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市级交易平台分支机构、需要保留专业交易市场的,由市州人民政府纳入本行政区平台整合方案一并上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县级交易平台将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鼓励开展整合建立跨县市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试点,试点方案由相关县市报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跨市州整合的由相关县市联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在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实现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三、整合信息系统
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四、整合场所资源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五、规范使用专家资源
全省按照国家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充实调整省政府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地各部门不得新建各类评标(评审)专家库,已经建立的应当在2016年底前停止使用,各级专家库在库专家符合省级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要求的,经过资格审查后整合纳入省级专家库。鼓励推动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综合评标专家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要在2016年3月底前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六、统一规则体系
省发改委要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在2016年6月底前,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全省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
各级各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清理结果在2015年11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省政府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审核的具体工作,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规则制度修改修订工作。清理后保留的规则制度及修订完善的规则制度由省人民政府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社会监督。未通过审核并公布的,一律停止执行。
七、完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等信息。加快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与相应行政监督部门电子招投标信息平台对接,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对市场主体通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在2016年底前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实现行政监督部门与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平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并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共用共享,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省发改委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八、创新监管体制
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九、强化实施保障
省人民政府将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的管理模式建立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体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防止权力滥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承担管委会日常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供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省本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负责与国家、市州电子公共服务系统的互连互通。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5]63号文件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监督检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进展并通报有关情况;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http://www.hunan.gov.cn/2015xxgk ... 151110_1909105.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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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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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整合建立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广东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不断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三)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四)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的实际情况,稳步推进各项工作,分类指导,加强协调,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
整合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内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特种行业经营权交易、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林权交易、林业碳汇交易、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公共物品拍卖等各类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
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由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以及必要的场所构成,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整合目标
2016年6月底前,依托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基本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并与省网上办事大厅互联互通;2016年12月底前,在全省建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通过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着力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分散设立、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等问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一门式、一网式”办理。
五、管理体制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
(一)省按照“一委一办一中心一平台”构建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架构。
1.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审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总结。
2.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管理制度,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重大平台建设,对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平台进行监督检查。
3.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牵头整合建立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受省政府或相关部门委托完成其他相关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4.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抓紧建立,整合各类信息化交易平台,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网上交易平台作为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分平台,省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纳入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并实现该平台与省网上办事大厅的互联互通。
(二)明确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参照省级组织架构执行,或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统一的各项任务,对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六、工作安排
(一)有序整合资源。
1.加快实施系统改造。已经建成或者规划建设的网上交易系统、公共服务系统和行政监督系统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须按照规定按期完成改造或调整完善建设规划。加快推进各部门监管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整合。(各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2.整合设立省级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四类网上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其他品种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按照“成熟一个、整合一个”的原则推进。新的省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确定系统建设主体,并纳入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统一管理。(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机构按分工负责,四类平台整合工作在2016年5月底前完成,其他品种平台整合适时推进)
3.整合设立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整合本市范围内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和交易系统,设立市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除佛山市顺德区外,全省县级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已设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应当作为分支机构整体移交至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尚未纳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其他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新设有关交易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以设立电子化交易平台、分支机构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确保相关公共资源交易任务顺利完成。(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4.构建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加快建设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栏目,在不改变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平台法人主体的前提下,构建信息化互联互通、扁平式管理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各级各类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照统一的制度规则运行,逐步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按规定要求交换整合信息,接受统一监管。(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5.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根据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托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实现与省各类电子交易系统、省行政部门的电子监督系统、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化平台以及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共资源交易栏目互联互通,并与国家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省发展改革委指导,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牵头负责,2016年8月底前完成)
6.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有序整合。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四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期实现电子化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逐步纳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部门按分工负责,四类交易入场在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其他项目交易入场在2016年10月底完成)
7.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各地区、各行业现有专家资源,按照集中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建立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开发专家评标评审管理信息系统,并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行日常维护和升级改造。省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管理的专家资源,统一交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日常维护。(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等部门按分工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8.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好现有相关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现场业务办理需要。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二)统一规范规则体系。
9.制定平台服务管理细则。根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公共资源交易目录,进一步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0.统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商务厅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1.统一政府采购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政府采购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财政厅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2.统一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3.统一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制定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订实施全省统一的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国资委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4.完善其他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统一安排,制订实施其他相关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流程和技术标准。(省卫生计生委、环保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海洋渔业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15.全面清理现有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坚决纠正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清理结果应当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三)完善运行体制机制。
16.理顺综合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和健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明确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和省“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创新有机结合,通过“制度+技术”的深度变革,不断促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成本节约、统一规范、便捷高效。(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7.强化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机制,与省电子证照库、信用管理系统、税务管理系统、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互联互通,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5月底前完成)
18.强化诚信管理。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诚信自律和信用奖惩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19.强化交易数据分析。根据国家颁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建立数据分析共享机制、制定统计分析实施细则。(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
20.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运用大数据等手段,按照公共资源交易业务模块,分类实施全省统一的电子化行政监督。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依法通过省公共资源网上交易平台或部门现有电子监督平台实施在线监督,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强化评标评审专家监管。制定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综合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制度,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强化专家责任追究。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22.强化监督执法。制定广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监管内容、方法、程序和责任追究等规定,进一步健全监管体制机制。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有关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3.加强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通过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手段,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及时处理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及人员诚信自律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导和督促各地按省政府统一部署,扎实推进整合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建立相关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
(二)严肃工作纪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当充分利用现有交易场所,严禁以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限制性条件阻碍或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三)做好示范推广。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选择若干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市,作为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的创新示范试点,并及时对示范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以召开现场工作会议等方式向全省推广,以点带面,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的信息化程度和服务水平。 |
http://zwgk.gd.gov.cn/006939748/201602/t20160201_641746.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
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精神,特制定《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倒排时间,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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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
一、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海口市、三亚市及其他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17年6月底)?
二、海口市、三亚市整合建立省公共资源交易联网平台,其他市县整合建立省级联网子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三、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编制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的分离。(责任单位:省编办、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四、整合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16年9月底)?
五、根据国家统一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标准,整合海南省专家资源,完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HT3F〗(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间:2016年12月底)?
六、落实国家制定的各行业《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商务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七、对省内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各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商务厅;完成时间:2016年3月底)?
九、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12月底)?
十、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政府直属相关部门;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十一、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
十二、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十三、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间:2016年3月底)?
十四、建立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考评考核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水务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十五、开展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示范。(牵头单位: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配合单位:相关市县政府;完成时间:2016年6月底)
http://xxgk.hainan.gov.cn/hi/HI0101/201512/t20151224_1737430.htm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5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5〕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四川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公共服务、资源共享、转变职能、创新监管、统筹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的部署,特制定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整合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二)整合目标。2016年6月底前,省、市、县政府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有序整合资源
(三)整合平台层级。
1.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性服务平台,为省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为政府监管提供平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各市(州)政府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根据县域面积、人口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由市(州)政府提出方案报省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手段,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四)整合信息系统。
1.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依托四川省级电子政务云,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终端覆盖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统一信息发布、公告公示和专家抽取服务,对接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体系并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共享。中央管理企业在川机构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应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同时可与我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2.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电子交易系统不得捆绑评标软件,全省电子招投标活动应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及评标办法。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有条件的市(州)可依托现有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统一规范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一体化建设管理。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一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整合专家资源。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积极参与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国范围内互联共享,加快推进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应当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专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七)整合交易事项。以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为基本内容,编制省、市(州)《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积极有序推进公共资产和罚没物品拍卖、国有专利技术转让、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及医疗器械采购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目录。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原则上必须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交易。特殊情况暂不进入或需要退出的,须按程序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统一规则体系
(八)完善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全省统一的平台交易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专家管理、电子化交易、信用评级管理等办法。(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
(九)清理交易规则。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坚决纠正通过规范性文件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其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并将清理后保留的有关规定报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报送的经清理后保留的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进行汇编,拟定目录,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政府有关网站公示。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完善后形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目录,经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监管依据。〔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直有关部门〕
四、完善运行机制
(十)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有关行政监管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十一)规范交易平台服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违规设置收费项目,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一律限期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二)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的管理体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指导协调,强化综合监管。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监督、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十三)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综合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实行专家合约管理,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等〕
六、强化实施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细化工作措施,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整合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统筹指导和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十五)严格督促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政务服务管理办要加强统筹协调,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http://zcwj.sc.gov.cn/xxgk/NewT. ... 04857-737059-00-000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5
[paragraph]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黔府办发〔2015〕42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5〕4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规范、高效、廉洁”的要求和“互联网+”电子政务、“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的理念,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为支撑,着力打造“线上线下合一、前台后台打通、纵向横向联动”的公共服务新模式,实现“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事项零积压、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过程零差错”,打造公共服务升级版,为全省守底线、走新路、奔小康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集中进场,全覆盖服务。以“能进则进、应进必进,进而规范、办而有效”为目标,按照“公共服务集中办理”的原则,将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由政府部门和机构分头、分散办理转移到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开、透明办理,实现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全覆盖;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集中采购、特许经营权招拍挂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力争实现公共资源项目交易全入场。
——系统整合,全联通服务。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运行机制,推进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建设全省统一规范、互联互通的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到上下纵向贯通、内外横向联动,逐步实现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联网受理、协同办理。
——规范运行,全方位服务。推进政务、商务、事务“三务合一”,公共资源交易办理规范化、交易服务信息化、交易风险归零化“三化一体”,电子政务网、政府门户网、网上办事大厅“三网互通”,构建“审批服务一站式、交易流程一标准、公共服务一条龙”的大服务格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更丰富、更全面、更便捷、更高效、更透明的公共服务。
——便民高效,全天候服务。依托“云上贵州”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全省网上办事大厅功能和公共资源交易互联互通电子交易系统,把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搬到网上,做到申请服务事项网上全天候申报,提高全省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网络服务质量及水平,实现网上办事大厅与实体办事大厅互联互补,为群众提供不间断的全天候服务。
——公开透明,全过程服务。通过多种途径,对行政审批和各类公共资源项目交易涉及的服务事项、办事流程、申报材料、承诺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与标准文本等全面公示。建设和完善电子监督系统,推行网上全流程阳光审批和交易,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的每一个环节进行及时监督和管理,让服务运行处处留痕,实现所有服务环节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二、健全公开透明的政务服务体系
(三)规范中心建设。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制定市县级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和考核实施细则,强化对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指导。各地要按照建设标准切实抓好政务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同时将各级招商引资项目代办服务中心纳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全力推动政务服务向基层延伸,加快和规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建设,扩大便民服务事项范围,实行便民服务免费代办制度,村(社区)便民服务代办工作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必要的补助。
(四)实行集中审批。各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将行政审批职能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内设机构向政务服务中心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向电子政务平台集中,做到审批事项进驻到位、授权到位、电子监察到位,实行集中审批、专职审批,推行网上审批。中央在黔单位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要按照便于工作、加强服务的原则,进入当地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进驻人员应当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人员,实行持证上岗。首席代表应当由部门中层以上在编干部担任,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在窗口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低于2年,期间如需调换须征求政务服务中心意见。
(五)强化充分授权。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统一制发的书面授权书格式文本,依法授予首席代表和窗口工作人员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权等权力,确保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要现场勘察、检验、检疫、招标、听证等不能在政务服务中心完成的特殊环节外,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发证等必须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实现“中心之外无审批”。对依法确需开展的特殊环节,应当公开承诺完成时限,原则上办结时限不超过审批承诺时限。对无法定依据的特殊环节必须坚决取消。
(六)再造审批流程。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的服务模式。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承诺时限办结、当场办结事项,要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目录、分类目录,实行精准管理。各进驻部门要科学设计行政审批流程,实行统一的审批模式,以《贵州省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为范本,编制本部门办事指南,在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更新。对同一个行政审批事项需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开展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
(七)推进信息化应用。推动各级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网络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推进政务服务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申报率。各级各部门要加紧把政务服务网络接入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开展应用,同时开放本部门数据端口,不再自行开发建设行政审批系统,一律使用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系统开展工作。省级各相关部门要与上级部门协调,力争国家部(委)已建成的行政审批系统与我省行政审批系统数据端口连接,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八)完善评价机制。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办件定期抽查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制定进驻单位及工作人员服务评价办法,实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窗口工作人员,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列支专项经费,落实奖励措施。窗口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单独实施,由政务服务中心提出考核等次,列入派出单位考核范围。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考核人数的20%以内,不占进驻单位考核优秀指标。考核不称职或不适宜在窗口工作的人员,由进驻单位进行调换。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
三、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九)完善平台职责。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坚持公共服务职能,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提供规范有序的交易综合服务,为行政监管部门提供平台。要合理布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层级,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州)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应纳入市(州)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十)实现应进必进。进一步扩大入场交易种类和范围,除国家和省规定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外,鼓励其他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建立《入场交易证明书》制度,载明相关交易信息,作为各行业主管部门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办理相关后续手续的前置要件。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机构要经常性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检查,发现应进场交易项目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外进行场外交易的,及时纠正或查处。
(十一)规范交易流程。按照《贵州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流程及互联互通系统建设方案》及配套实施细则要求,建设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系统、交易数据聚集分析系统、远程电子监督系统、远程异地评标系统、数字证书交叉互认系统等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各类交易项目入场到出场全过程网上办理,不同数字证书一地办理,全省通用。省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提供招投标标准文本,为规范全省交易流程奠定基础。各地各部门要为建设全省统一互联互通的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无条件开放数据接口,保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资源共享共用。
(十二)统一制度规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场内交易规则、场内交易评价制度、投标人和中介代理机构场内交易评价细则、综合评标专家评价细则等制度规定,规范参与交易各方主体行为。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互相通报公共资源交易结果和合同履行、行政管理及司法等信息,并加强诚信记录应用,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
(十三)明晰费用标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落实公益属性,整治各种乱收费,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必须报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收取。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督管理机构要牵头制定全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专家评审费支付标准,保障评审专家劳动所得权益;制定全省数字证书收费管理办法,严禁以指定办理数字证书的方式形成价格垄断。
(十四)创新监管方式。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交易过程的监督职责,建立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及处理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监督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各级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严格对评标现场进行封闭式管理,确保评标专家依法独立进行评标。要建立监督制约体系,对交易参与各方行为实行全程电子监控及留痕。
四、强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将其列为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加大协调力度,积极支持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公共服务健康发展创造条件。省公共服务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各地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系统指导,统筹推进好全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十六)强化平台支撑。要协调推进全省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的电子政务应用推广和数据集聚,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要积极推进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平台应用,切实提高网上实际办理率。要尽快建设全省统一的掌上移动审批服务管理平台、公共服务呼叫中心平台、电子监管平台、微博微信微门户‘三微’服务平台以及“互联网+”政务服务展示平台,为全省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
(十七)细化监督考核。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将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建立激励和问责机制,对工作落实到位、服务优质高效、社会满意度高的地区和部门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要进行问责,限期改正;对损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http://www.gzgov.gov.cn/xxgk/jbxxgk/201510/t20151030_347533.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5
[paragraph]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云政办发〔2015〕10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整合
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整合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构筑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全过程电子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制定本方案。
一、优化完善全省各级平台功能和平台体系建设
(一)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职能建设,优化完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职能,提升服务功能。(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办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便民高效和统筹建设综合性服务平台的原则,合理布局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编办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三)加强对列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进必进”监督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审计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四)完善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等项目的进场交易流程和标准。(省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五)推动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农村产权、自然资源产权及其他涉及公有、公共、公益的公共资源项目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引导和鼓励其他农村产权依法依规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农村产权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应严格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71号)有关规定。(省委农办,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厅、农业厅等部门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
二、有序整合信息、场所和专家资源
(六)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州、市、县、区的“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七)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建立和完善本级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州、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市区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分支系统建设。(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八)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实现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7年6月底前完成)
(九)整合、完善交易场所建设,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各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综合评标、政府采购评审、药品及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评审、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资拍卖等专家资源,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三、统一规则体系
(十一)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对全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省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国资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安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按照全国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以及我省交易程序要求,制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完善运行机制
(十三)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司法厅、公安厅等部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2016年3月底前完成)
(十四)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按照国家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通过数据交换方式,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实现互联互通。(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工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底前完成)
(十五)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六)纠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公布各项收费标准,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取缔无合法依据的收费项目。(省财政厅、物价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配合。2015年底前完成)
五、创新监管体制
(十八)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结合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有关规定,制定奖惩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商务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工商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十九)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司法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3月底前完成)
(二十)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六、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一)建立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及其办公室负责。2015年底前完成)
(二十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建设的财政资金保障,积极推动项目立项审批,统筹安排信息系统建设、场所建设、专家库建设等项目资金,确保整合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负责。2016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加强对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加强对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考评办,省政府督查室,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长期)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5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工作。
(三)督促协调各地各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工作。
(四)完成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及时报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
二、组成部门和人员
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国资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和省政府督查室等16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1名分管领导兼任。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联络员,由单位有关处室负责人担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司法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水利厅、商务厅、卫生计生委、国资委主要职责: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实施行业监管,加强合同履行、质量、安全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建立健全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制定有关奖惩办法;完善专家库建设,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省审计厅主要职责: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审计时,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规定情况进行查处。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主要职责: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职责,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活动的综合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全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全省公共资源交易专家整合工作;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
省政府督查室主要职责:对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四、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由成员单位提议,经总召集人同意,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主要任务:决定重要工作计划、任务指标;针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政策措施;通报工作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同时报省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和确定的工作任务,及时、主动研究和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的问题。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有序的长效工作机制。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5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9-29 16:08 编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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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政办发 〔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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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4日
关于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深化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整合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整合范围。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进入统一平台体系交易。积极有序推进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在统一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非公共资源项目通过统一平台体系交易。
(二)总体目标。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2016年6月底前,省、市两级基本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建立工作。2016年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二、重点工作和原则要求
(一)整合交易平台层级。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省、市两级。整合后,省级成立省公共资源交易审查监督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交易办),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方案由各设区市政府提出,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实施。县级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交易平台的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由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结合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再新设立具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性质的机构。公共资源交易全程电子化实现后,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支持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信息系统。整合省内分散建立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级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督执法职能的部门根据监督执法特点建立电子监督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充分发挥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三)整合场所资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要统一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标准。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借场所整合为名新建楼堂馆所。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使用社会力量建设的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就近进行、方便实施、不限于一个场所的目的。
(四)整合使用专家资源。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负责,按照国家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充实调整省评标专家库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地各部门专家库中符合省级评标(评审)专家资格要求的在库专家,经审查后纳入省级专家库。积极推动实现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变相指定专家。完善专家库管理办法,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五)统一规则体系。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省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领域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按照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完善全省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规范。
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六)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已通过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机构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同时按国家部署逐步推进全国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依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各自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加强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监测预警和综合利用,为政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七)规范平台服务。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的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代理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监督职责,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对于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不得通过审核招标、拍卖文件及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八)完善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九)转变监督方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运用大数据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要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研究制定信用评估和应用政策措施,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发现和处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自律机制。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级相关部门参加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各市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订整合规范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
(二)严格督促落实。要切实加强对本方案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规范工作纳入地方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要求,扎实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要全面跟踪、及时通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附件: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1?完成本部门、本单位公共资源的摸底、调查,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级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2016年2月底前完成)
2?完善省级交易机构组建方案,报省编委会研究审定。(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2月底前完成)
3?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3月底前完成)
4?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级各有关部门,2016年4月底前完成)
5?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4月底前完成)
6?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5月底前完成)
7?组织对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制度进行清理、修订和完善。(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2016年6月底前完成)
8?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完善交易规则。(省级各相关部门和单位,2016年6月底前完成)
9?制定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0?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1?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部门,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2?整合省内分散建立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省发展改革委,2016年9月底前完成)
13?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4?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专家资源。(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5?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相关部门,2016年12月底前完成)
16?实现全省与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6月底前完成)
17?省属国有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与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链接,纳入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6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9-29 16:08 编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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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15〕201号 |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有序整合资源
(一)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限期提出工作方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5年底前。列首位者为第一牵头单位,下同。)
(二)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三)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四)完善青海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分类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五)完善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六)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省专家资源。(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七)推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二、统一规则体系
(九)对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青海省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一)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二)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政府采购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三)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四)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国有产权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三、完善运行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七)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八)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九)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四、创新监管体制
(二十)健全专家选聘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二十一)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五、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1月底前)
(二十三)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按季度通报任务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1月底前)
(二十四)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示范。(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http://xxgk.qh.gov.cn/html/1670/292672.html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4 11:36
本帖最后由 zxc1981 于 2016-9-29 15:25 编辑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
| 日期:2015-12-07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浏览次数: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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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5〕16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甘肃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 交易平台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整合建设,对于促进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总体上处于发展初期,各地在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中暴露出不少突出问题:多数县级交易市场分散设立、重复建设,市场资源不能共享;有些交易市场职能定位不准,运行不规范,公开性和透明度不够,违法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有些交易市场存在乱收费现象,市场主体负担较重;评标专家管理不规范、培训考核不到位、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较大;缺乏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监管机制,信用记录、失信惩戒等工作机制尚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不畅,违法违规处理不严,围标串标现象时有发生;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责不清,监管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剧了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亟需通过创新体制机制加以解决。
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市场,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利于防止公共资源交易碎片化,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利于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阳光操作,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政府要统筹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完善管理规则,优化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平台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2.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3.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4.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整合范围
整合分散设立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在统一的平台体系上实现信息和资源共享,依法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高效规范运行。积极有序推进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民间投资的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入统一平台。
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由政府推动建立,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实施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管部门等提供综合服务。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整合平台层级。各市州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育状况,合理布局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县级政府不再新设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经设立的应整合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分支机构;个别需保留的,经市州政府申请,由省政府根据县域面积和公共资源交易总量等实际情况,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要求在县级层面开展交易的公共资源,当地尚未设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原交易市场可予以保留。鼓励整合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市州政府应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加强区域合作、引入竞争机制、优化平台结构等方式,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探索推进交易主体跨行政区域自主选择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二)整合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整合全省分散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鼓励电子交易系统市场化竞争,各地不得限制和排斥市场主体依法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与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对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充分发挥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枢纽作用,通过连接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和监管信息等,最终形成以交易平台为基础,以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以行政监督平台为保障,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系统。加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要与全省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连接并按规定交换信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整合场所资源。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应充分利用现有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或其他交易场所,满足交易评标(评审)活动、交易验证以及有关现场业务办理需要。整合过程中要避免重复建设,严禁假借场所整合之名新建楼堂馆所。在统一场所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条件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限于1个场所。对于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标准要求的场所,地方各级政府可以探索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加以利用。
(四)整合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全省专家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推动实现专家资源及专家信用信息全省范围内互联共享。有条件的市州要积极推广专家远程异地评标、评审。评标或评审时,专家应采取随机方式从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专家。
(五)完善管理规则。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和监督;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和交易特点,制定全省统一的行业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实施细则。
(六)开展规则清理。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对违法设置审批事项、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干预交易主体自主权以及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内容,要坚决予以纠正。清理过程和结果应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七)推进信息公开共享。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成交信息、履约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对市场主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实现登记注册共享的信息,全省各行政监督部门和其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要求企业重复登记、备案和验证,逐步推进全省范围内共享互认。各级行政监管部门要履行好信息公开职能,公开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审核、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资质资格、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综合利用和风险监测预警,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和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八)强化服务功能。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简化交易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功能,公开服务流程、工作规范和监督渠道,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降低市场主体交易成本、减轻相关负担。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平台提供公共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不得取代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人地位、法定代理权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交易机构和代理机构从事的相关服务,不得违法从事或强制指定招标、拍卖等中介服务,不得行使行政审批、备案等管理职能,不得强制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平台交易,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等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市场主体进入本地区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凡是采取审核招标及拍卖文件、出让方案等实施行政审批,或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审批的,2016年1月1日起一律取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与依法设立的相关专业服务机构加强业务衔接,保证法定职能正常履行。
(九)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完善监管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行政监督部门与监察、审计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腐败案件。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十)转变监督方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实守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给予奖励,对失信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要依法予以限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加强社会监督,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平台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机构和人员自律机制。
五、完成时限
(一)2016年3月底前,县级政府完成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个别确需保留县级交易平台的,于2016年3月底前由市州政府将保留理由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省政府确定。
(二)2016年5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将省政府批准保留的县域平台名单向社会公示。
(三)2016年6月底前,各市州政府基本完成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和电子化交易系统建设工作。
(四)2016年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完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制定。
(五)2016年6月底前,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行业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完成全省分类统一的平台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六)2016年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完成全省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建设。
(七)2016年12月底前,完成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建设工作,实现和全省各级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八)2017年6月底前,在全省范围内形成规则统一、公开透明、服务高效、监督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基本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从依托有形场所向以电子化平台为主转变。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整合工作。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信、财政、国土资源、环保、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计生、国资、税务、林业、机关事务、铁路、民航、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指导和协调本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适时开展试点示范。各市州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限期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清理整合工作完成前,要保障原交易市场正常履行职能,实现平稳过渡。
(二)严格督促落实。各地政府要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对本地区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方案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甘肃省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任务分解表
附表 | | | | | 甘肃省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任务分解表 | 任务类别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完成时限 | 有序整合资源 | 1.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 市(州)人民政府 |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2.公示报请省政府审定拟保留县域平台名单。 | 省发展改革委 | | 2016年5月底前 | 3.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市(州)人民政府 | | 2016年6月底前 | 4.完成省级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建设。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 | 2016年12月底前 | 5.推动其他公共资源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 省发展改革委、各行业主管部门 | 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2016年12月底前 | 6.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市(州)人民政府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 | 2017年6月底前 | 7.省属管理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与省级公共服务系统连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 省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属管理企业 | 2017年6月底前 | 8.协调推进中央在甘企业有关电子招标采购交易系统与省级公共服务系统连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国资委 | 各行业主管部门 | 2017年6月底前 | 9.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地区专家资源。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 | 2016年12月底前 | 统一规则体系 | 10.完成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市(州)人民政府 | 2016年6月底前 | 11.制定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综合评标专家库。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 | 2016年12月底前 | 12.制定我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住建厅 |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 | 2016年6月底前 | 13.制定我省政府采购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财政厅 |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2016年6月底前 | 14.制定我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国土资源厅 |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2016年6月底前 | 15.制定我省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国资委 |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2016年6月底前 | 16.制定我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的实施细则。 | 省卫计委 |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2016年6月底前 | 17.对本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 | 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 | 市(州)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2016年6月底前 | 完善运行机制 | 18.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和验证互认机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 | 2016年3月底前完成 | 19.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为支撑的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 | 2016年底前完成 | 20.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上报和统计分析制度。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2015年底前完成 | 21.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22.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问题。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创新监管体制 | 23.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 | 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24.健全专家选聘与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 | 2016年6月底前完成 | 25.转变监督方式,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实施电子化行政监督,强化对交易活动的动态监督和预警。 | 省发展改革委 | 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 强化实施保障 | 26.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 省发展改革委 | 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计委、省国资委、省林业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兰州铁路局、甘肃民航管理局、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2015年底前完成 | 27.督查检查落实 |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 各行业主管部门、市(州)人民政府 | | 28.开展试点示范。 |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州)人民政府 | | |
http://www.gansu.gov.cn/art/2015/12/7/art_4827_2575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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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3-4 14:07
楼主辛苦!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3-7 20:48
http://www.shanxigov.cn/n16/n120 ... 31265/19383322.html索 引 号
012150057/2016-00028
发布机构
山西省 >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名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撤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组建山西省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
文 号
晋政办发〔2016〕17号
生成日期
2016-03-04
主题分类
主题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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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撤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组建山西省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经省编委会研究,并报中央编办批复同意(中央编办复字〔2016〕6号),决定撤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组建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为山西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现有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划转至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
二、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现有资产、债务等由山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山西省政务服务中心)承担。?
三、山西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剥离所属企业,移交省国资委管理。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6日
作者: mrqbb 时间: 2016-3-11 15:33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5〕20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5〕2529号)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有序整合资源
(一)建立相应工作机制,限期提出工作方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已有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清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5年底前。列首位者为第一牵头单位,下同。)
(二)整合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三)整合本地区分散的信息系统,依据国家统一标准建立全行政区域统一、终端覆盖市县的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四)完善青海省公共资源评标专家分类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五)完善青海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分类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六)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整合本省专家资源。(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七)推动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进入统一平台进行交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等;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八)实现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交易公共服务系统互联互通。(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7年6月底前)
二、统一规则体系
(九)对本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清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依据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制定青海省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完善服务流程和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一)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二)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政府采购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三)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四)依据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制定青海省国有产权交易细则和技术标准。(牵头单位:省国资委;配合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三、完善运行机制
(十五)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制度,建立市场信息共享数据库和验证互认机制。(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七)建立市场主体以及第三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十八)纠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
(十九)依托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各市州人民政府;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底前)
四、创新监管体制
(二十)健全专家选聘和退出机制,建立专家黑名单制度,强化专家责任追究。(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3月底前)
(二十一)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信息作为实施监管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各级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五、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1月底前)
(二十三)建立工作情况通报制度,按季度通报任务落实情况。(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1月底前)
(二十四)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试点示范。(牵头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林业厅、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监管局等;完成时限:2016年6月底前)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3-25 09:35
[s:125] [s:125]
作者: duyueleo1982 时间: 2016-3-25 09:58
只希望此改革不要半途而废,不想再当改革的牺牲品了。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4-27 13:36
[s: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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