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锦江:很多地方政府都是很无知+很无理+很无赖的! (2016-02-25 17:55)
大力:楼上用反面的事例告诉我们:即便是评标专家认真负责,还是有可能挡不住个别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违反评标规矩的动机和行径,并不能推导出所有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能够整体不负责任。
如果承认建设部对招标人代表规定是合理的,那么,作为个体而言,评标专家们即便是具备了 .. (2016-02-26 06:30)
zzj0102:招标人进入评标委员会是法定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被非法剥夺。
9楼引用现实中发生的评分汇总时出现的违法行为,来论证采购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本人不太认同。
....... (2016-02-26 14:09)
大力:适当的预防措施是可以的,但是,不能基于莫须有的推导。以招标代理机构故意算错分为例,从案例介绍来看,这种欺骗行径,最终得到了纠正,所以,两类措施都要有,相互之间并不是对立、非此即彼的关系。 以个别招标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违法为前提,进一步规定所 .. (2016-02-27 07:55)
liuhaisang:
(1)案例可能讲得不够也不便直白
代表打分奇高,代理故意统计错误,代理说评委不得查阅其他人的评分,当时提出是否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代理说已经去掉,那么就可以判断出代理做手脚了,最后代理承认统计错误,中标候选人的顺序发生了变化
故事对评委来说已经结束,但对变更后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没有结束……
(2)招标投标法在先,政府采购法在后,后者的配套规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为何后者增加了这一限制?.......
1)您补充表达的案例依然是代理机构故意统计错误,本人似乎没有误读该案的性质。 |
(2)请您仔细体会“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 |
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 |
评标”这项规定的涵义,该规定不是限制采购人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
(3)您所举的例子,再一次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即用一个个案去否定一项具有普遍约束效力的制度; |
(4)从您所表达的观点来看,为了预防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出现不轨行为,建议废除采购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您的语境下,预防和废除是同义的。 |
liuhaisang:
预防与处罚是不同的。前者是基于可能有罪,后者则是疑罪从无
webao996:那么采取这样的做法是否可行?
1、保留招投标法赋予招标人派代表的权利,但派代表之前,给监管部门来函,列举三名候选人,由监管部门随机抽取1名或者2名?(当评标委员会专家在5或者7名时)
2、如招标人放弃派代表参加评标,要求其向监管部门来函,确定其放弃权利,并在来函中承诺 .. (2016-03-01 09:56)
scdzzxx:《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人代表”,12号令规定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一方面的说法是,招标人代表无需具备资格条件,就是代表招标人体现相应意见的;另一发面的说法是,没有相关资格水平,对评标工作来说就是儿戏,何以体现公平公正科学择优呢。 (2016-03-0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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