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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谁来认定围标?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6-2-16 14:31
标题: 谁来认定围标?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谁来认定围标?并提供依据?是代理机构还是其他?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2-16 15:02
围标是有特点的,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通过对投标文件和报价文件的对比可以认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2-16 15:1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于串标的条款,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可适当约定。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其他情形那只能依赖财政部门的对有关投诉处理的调查了。
作者: 走得到    时间: 2016-2-18 20:50
这样的事不少。我想许多人不愿意干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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