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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方式的投诉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30 14:59
标题: 关于招标方式的投诉
关于招标方式的投诉        

某施工企业在知道一个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了邀请招标后,向当地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此时,邀请招标活动已结束一个月,行政监督部门以该企业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和超过投诉时限两条理由,向该施工企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


请问:行政监督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行政决定正确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31 07:57
我觉得楼主所说的监管人员很特别,就像一个宠溺女儿的父亲,在明知道招标人是违法的情况下,还找这么赖皮的理由,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31 17:1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觉得楼主所说的监管人员很特别,就像一个宠溺女儿的父亲,在明知道招标人是违法的情况下,还找这么赖皮的理由,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1-31 07:57) 
找借口不招标或不公开招标,这种情况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不算少见,只不过较真的施工企业很少而已。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1 09:59
谢谢楼上告知。最近两年建筑业尤其是施工领域,招标项目少了很多,投标人之间的相互竞争已经可以用“惨烈”来说明了。作为监管部门必须要适应整天环境的变化。   我要是这家施工单位,就不去告“招标人”了,直接去投诉监管部门行政不作为知法犯法,是由于他给出的理由太拙劣、气人。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2-1 09:59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
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2、44、54分别是投标文件、开标过程、评审结果,本例可以直接发起投诉,根据题干,“知道”之日起10日,首先我认为没有超过有限期,招标的监督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这个应当属于事后监督。条例说的很清楚“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那么,邀请招标是有限范围内的竞争,排除了公开招标的广泛竞争,提出投诉的投标人实际上被剥夺了正常参与投标的权利,并有可能在公开招标中中标,应当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所以“
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也不成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
重新招标

第八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
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本例的处理结果应该是招标、投标、中标均无效,更改招标方式,重新招标。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2-1 10:03
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正确,是由被依法授权或确定的国家机关或部门、根据相关法定程序、依据相关法定事由来依法认定的,不是某某论坛某某网友来认定。[s:269]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2-1 10:29
该施工企业是投标人吗?如果是,他为什么结束一个月才“知道”?如果不是投标人,投诉不被接受;如果应该早知道而没异议投诉,投诉也不被接受。但这并不是是没其他方法,举报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1 11:51
拜托各位想一想,邀请招标需要发招标公告吗?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1 11:57
依据招标法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1 12:01
实施邀请招标要落实的“审批”,当家做主的是你的更高一级的发改委或是行政部门,不是你一个小小的招标办或者是哪一个建设局下属的建管办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1 12:10
这个监管部门自己要“自杀”,你们没发现吗?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1 12:30
一些官员在外面吃顿饭都会被曝光,批评,为什么呢?   作为一级行政监督机构,很多事情包括违法乱纪你管不了,还能够让人理解,你何必找这么拙劣的理由,“招标人”会感谢你吗?领导会肯定你们的工作吗?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2-1 13:06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也就是说邀请招标的选择方式是有条件的,原来只是分散在部门规章中,还不是以法规的方式来明确,《招标投标法》所提的太泛,没有可操作性。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2-1 13:10
可以行政复议或最终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既然投诉了就一条路走到底。
案例1-42:某药业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的某药品以每片0.5元的低价失标,而国外某企业的同种药片以每片1.612元的价格中标。随后,甲公司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认为招标机构制定的招标标准不合法,要求认定此次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答复说没有充分理由判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甲公司又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后者答复说甲公司应向当地检察机关和纠风机构反映情况。最终,甲公司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认为其在药品招标监督工作中失职。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复议职责。本案例虽发生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但依据《行政复议法》,被告有责任依法履行复议职责。
作者: 一笑而过2006    时间: 2016-2-1 16:22
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局好象主要只负责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的投诉处理吧。象招标方式这种行政审批应该向上级发改部门或本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甚至行政诉讼吧,本级建设部门应该无权处理招标方式的投诉的,过界啦!!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2-1 17:0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拜托各位想一想,邀请招标需要发招标公告吗?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2-01 11:51) 
当然不需要发公告,但现在一般都要求在网上发邀请公示,我们省就这样。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2-1 19:30
你是在投诉监管单位缺位,他哪会受理?
作者: qxw_2005    时间: 2016-2-2 14:07
一般提出异议或者投诉是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没有听说关于招标方式投诉的处理时间要求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 14:46
回15楼,这种公示前两年我曾经看到过,一般是不公示潜在投标人的。 我看到过两个省级单位的这种要求,我印象中这两个省都是法制建设、舆论监督比较落后的地区,估计两年过去了,情况应该有了好转。 公示本身就说明审批部门对采取邀请招标是否合法“不自信”,呵呵。 其实,判断一个找上门来的施工企业,他们肯定是充分了解他们的竞争对手的。是否是潜在投标人,对于任何一级的监管部门,任何解释都是多余的,所以,我才会说监管部门的理由太拙劣,只是为了回绝人家,没必要犯这种低级错误。  如果您是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肯定会回绝得高明得多,哈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2-2 17:35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15楼,这种公示前两年我曾经看到过,一般是不公示潜在投标人的。 我看到过两个省级单位的这种要求,我印象中这两个省都是法制建设、舆论监督比较落后的地区,估计两年过去了,情况应该有了好转。 公示本身就说明审批部门对采取邀请招标是否合法“不自信”,呵呵。 其实,判断一 .. (2016-02-02 14:46) 
不是审批部门公示的,你看到的应该不是我们这的。回答问题应该严谨,应该就事论事,不能扯得太远,跑题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2 18:47
回楼上,几位网友都已经说明白了,招标方式的选择,不用楼主表述案例中的介绍的监管部门管理,本来就不用受理,这个有针对性吧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3 09:01
如果是这些监管人员还知道自己是监督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把国家及地方政府授予的权利当空话,他们完全可以暂停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督促招标人、中标人及主管部门共同解决,而不是向投诉单位一推了之。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3 09:08
透过天津爆炸后的新闻发布会可以看到,受处分的是那些公开推卸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当所有违法乱纪的人都指望别人替他负责时,实际上已经没有人来替他们的违法行为负责,对他们来说这就是教训!他们没有看清楚的是,党纪国法是公正的。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2-3 11:03
本案最新进展:投诉人向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2-3 18:10
回楼上,第一次发现社区与现实中的招标投标如此“亲密”,按照经验分析,这个也不是多大事,当初网友们批评这些监管人员的说法,虽然是“击碎”了很多监管人员的自尊心,现在都可以当做解释的缘由,建议由更高级的行政管理人员介入并督促,尽早消除不良影响。如果是年终奖还没有发到手,估计也不用惦记了。碰到挫折,也要迎头赶上,逃避不能解决问题。   丑话说在前面,希望你代为转达,只因在乎你,叮咚。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2-4 10:11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
可以行政复议或最终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既然投诉了就一条路走到底。
案例1-42:某药业公司(以下称甲公司)的某药品以每片0.5元的低价失标,而国外某企业的同种药片以每片1.612元的价格中标。随后,甲公司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认为招标机构制定的招标标准不合法,要求认定此次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重新组织招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答复说没有充分理由判定本次招标结果无效。甲公司又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后者答复说甲公司应向当地检察机关和纠风机构反映情况。最终,甲公司把上级卫生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认为其在药品招标监督工作中失职。最终法院做出判决:责令被告依法履行复议职责。本案例虽发生在《政府采购法》实施之前,但依据《行政复议法》,被告有责任依法履行复议职责。
[s:89]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9-9 16:02
bw070 发表于 2016-2-1 09:59
第六十条 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 ...

很是赞同你的说法。完全有依据。招标人也会受到处罚的。
作者: wxy10000    时间: 2016-9-9 16:22
路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9-14 23:13
一旦投诉到上一级或是行政复议,都是对行政监督部门的压力加码,受的住还是受不住,就看二审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9-16 22:14
本帖最后由 bidboy 于 2016-9-16 22:17 编辑

中国就是因为不较真才愚昧落后的,如果大家都较真了,国家就有希望了。从招投标领域开始吧。我们需叫真的,也感谢叫真的。
作者: jxb2442    时间: 2016-10-31 15:18
中国就是因为不较真才愚昧落后的,如果大家都较真了,国家就有希望了。从招投标领域开始吧。我们需叫真的,也感谢叫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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