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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新招标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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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6-1-21 10:00
标题:
重新招标的疑问
有一项目,甲代理机构第一次代理,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不足法定家数而流标。需重新发布招标公告,但第二次由乙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试问:在此情况下若再次招标失败,有两种说法:一种是对于乙代理机构来说是第一次,但对于招标人来说是第二次。因第一次招标失败与第二次招标失败其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且处理方式也不一样。不知哪种说法正确,并说明理由?谢谢各位同仁。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21 13:38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
:
在属于招标代理责任范围的情况下,如招标人向招标代理追究合同责任的话,甲、乙都是第一次。如是有关上级追究招标人的责任,那就是两次招标失败,与谁代理无关。
(2016-01-21 11:17)
投标人不来投标,招标人有何责任?难道要招标人去喊:“XXX你要来投我们的XX项目哦!”这是什么性质的行为?招标失败招标人有责任的话,那除非前提是招标文件里,招标人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件。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1-21 13:42
个人理解的是只要是一个项目,招标人甭管是委托的谁,都是本项目二次招标失败。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21 14:05
楼主的问题,建议继续推演:第三次再失败,因为是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第四次继续失败,因为是集采机构。第五次失败,因为是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如此循环往复。 招标人到底是要找一个中标人,还是为送钱而找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反思的是:招标的目的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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