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 |
网友观点 |
公共采购七日风云 |
以作者这段话为例: |
例如,目前地方政府和国企的招投标中,大量以最低价中标的方式进行,这种做法的初衷是为了防范腐败和利益输送。但在苛严问责和无序竞争的背景下,政府和企业倾向于国有企业去投标,避免和外企私企往来,以免说不清道不明。 |
最低价中标变成了楚河汉界壁垒森严的划界,不利于混合所有制,反而使得国有和非国有彼此隔阂 |
。 |
用“ |
政府和企业倾向于国有企业去投标 |
”并相应的确定的承包人,代替本应该依法招标投标并采取的最低价中标方式确定的承包人,即把所有非国有和国有承包人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全部规则于最低价中标方式。由于文章中对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形成了错误的结论,并且忽略了国有企业中标价,往往不是依照招标投标法及法规规定的充分竞争形成的“最低价”这一事实,也即是说最低价中标和 |
承包人发生质量问题,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或因果关系 |
。 |
再以这一段话为例: |
例如,最低价中标还带来复杂的社会问题。这集中体现在基建和地产行业。最低价中标往往使承建商无利可图甚至赔本吆喝,承建商的应对手段往往是工程停建、恶意拖欠薪酬等。 |
作者还用到了一个词,就是“往往”, |
根据百度百科的提示“如下: |
则文学彬彬稍进,诗书往往间出,——《汉书· |
》 |
” |
[/table] |
[table=100%,#ffffff]往往,用在这里是多处、多时、多家施工单位的意思,也就是说文章把这些恶性事件当作一种“常见”的现象来进行分析,并归责于中标人的最低价中标;那么,对于没有发生这些恶性事件的承包人来说,就是是错误的结论及原因,文章分析 中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
如:银川公交纵火案追踪:一次性补偿每位遇难者75万元 |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5929 |
但是,还有其它的报道,往往被“忽视”掉了, |
如 |
洪广镇安置小区另一侧的几栋楼房尚未完工。住在东侧毛坯房里的周某告诉凤凰网,安置小区有五期工程项目部,不同公司承建。马永平干活的是第一期工程。周某是第二期工程的材料员,与老板刘某是亲戚。周某说,第二期工程,土建老板刘某被拖欠工程款1700万,洪广镇安置小区的开发商为土木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木基业将一品中堂小区房子以“房票”形式抵押给刘某,共计1670万。然而一品中堂房子处于烂尾状态,无法交易获现。洪广镇的第二期工程一共有11栋楼,尚有3栋因没钱而停工。五个工程拖欠材料与人工费共计四千多万。 |
Laochan:
老朽以为,既不能一概否定最低价中标,也不能滥用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的适用条件是:投标人的非价格因素基本上无差异。
Laochan:老朽以为,既不能一概否定最低价中标,也不能滥用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的适用条件是:投标人的非价格因素基本上无差异。 (2016-01-14 10:36)
gudongyisheng:这篇文章所折射的还是中国目前突出的法治与契约困境,核心在于政府或者说执政党中的有权干部的法治与契约精神达不到市场经济的标准。
源头就是大多数公共支出总是缺金少两又或者以权谋私。
管不了自身(也就是政府或执政党的有权干部),这个社会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2016-01-14 16:26)
发飙的人:不以最低价中标为标准的标,大部分是耍流氓。嘿嘿 (2016-01-21 16:21)
发飙的人:在下认为,不在招标代理一线忙忙碌碌的教授们,少说话为好。 (2016-01-21 15:59)
以最低价中标为标准的标,也有相当部分是耍流氓,嘎嘎
transformers701:
综合或最低价,选择权在谁?是不是真正有能力做出正确的选择?
transformers701:
综合或最低价,选择权在谁?是不是真正有能力做出正确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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