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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代理服务费 [打印本页]

作者: 洛水    时间: 2016-1-13 17:12
标题: 招标代理服务费
在招标文件中,直接写“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违法吗?
作者: wangkun860103    时间: 2016-1-14 08:22
依据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不违法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1-14 10:30
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二、将《办法》第十条中“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修改为“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作者: 耿工    时间: 2016-1-14 14:55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投标人好像没有参加约定,中标后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就是了。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14 15:06
标题: 回 耿工 的帖子
耿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际是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投标人好像没有参加约定,中标后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就是了。 (2016-01-14 14:55)
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这两个家伙在招标文件提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表示响应,不就约定了嘛。呵呵[s:69]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4 15:48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这两个家伙在招标文件提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表示响应,不就约定了嘛。呵呵[s:69]
(2016-01-14 15:06)
万一是招标失败个几次甚至是招标项目延迟及被取消,招标代理机构就白忙活了,呵呵
作者: 洛水    时间: 2016-1-14 16:16
真是头大。。。。。。[s:69]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14 16:50
标题: 回 wangkun860103 的帖子
wangkun860103:依据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不违法 (2016-01-14 08:22) 
该文件已经废啦,规范性文件目录第55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我委法治机关建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0件规章(见附件1)和《关于试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几个规定的通知》等1032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2.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徐绍史

2016年1月1日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5 10:20
个人觉得,实践中,很多招标方混淆了法律中的“约定”、“规定”、“要求”等概念。既然是约定的话,写在招标文件中,是不是就是约定,还确实值得探讨。因为可以有如下不同的理解:
一、写在招标文件中,不是约定,而是对投标人的要求,所以与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不符,不能这么做。
二、写在招标文件中,是约定,投标人投标的过程,就是参与约定的过程,投了、视为认同,不接受的,可以不投。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5 10:21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该文件已经废啦,规范性文件目录第551号。



....... (2016-01-14 16:50)
求大大给个官网链接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15 10:25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求大大给个官网链接 (2016-01-15 10:21)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gg/201601/t20160113_771255.html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1-15 10:40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
个人觉得,实践中,很多招标方混淆了法律中的“约定”、“规定”、“要求”等概念。既然是约定的话,写在招标文件中,是不是就是约定,还确实值得探讨。因为可以有如下不同的理解:
一、写在招标文件中,不是约定,而是对投标人的要求,所以与国家发改委的相关规定不符,不能这么做。
二、写在招标文件中,是约定,投标人投标的过程,就是参与约定的过程,投了、视为认同,不接受的,可以不投。
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国家有规定的应满足,没有规定的,投标人可以选择部分响应或不响应。法律中所说“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该是这意思吧。不能认为“投了、视为认同”哈。[s:69]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1-15 10:48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招标文件中的条款,国家有规定的应满足,没有规定的,投标人可以选择部分响应或不响应。法律中所说“最大程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该是这意思吧。不能认为“投了、视为认同”哈。[s:69] (2016-01-15 10:40)
砖也要省着点用,要是不认同,投标人不是还可以投诉或质疑的吗。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1-15 11:5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砖也要省着点用,要是不认同,投标人不是还可以投诉或质疑的吗。
假如去投诉的时候,发现招标人就是“XX局”、“XX委”……[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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