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司法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事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行贿、串标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形法》)的行为,或者国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贿赂、滥用职权、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行为,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投标的公开原则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主要信息应当向社会依法公开。信息公开是实施社会监督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保障社会公众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必要和充分的知情权,才能依法履行监督权。常见的社会监督方式有社会公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等。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反映,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举报,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得以广泛运用,社会公众、社会舆论以及新闻媒体监督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作用日益突显和重要。2015年,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的建立运行,有利于打破行业和地方分割界限,推动市场信息一体化建设,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当事人、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等各方提供市场信息集中公开、动态共享服务,依法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行业自律
根据国务院要求,各地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时,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平台。政府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坚持市场公共服务的职能定位,充分利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等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互联共享平台及其大数据分析,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和监督体制机制创新,利用电子信息方式规范履行行政监督行为并向事中和事后监督方式转变;加大交易信息集中公开力度,通过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等提供动态、公开的市场交易信息服务,有效禁止违法干预市场主体交易行为,有效预防和惩治违法垄断、保护和腐败交易行为,实现公共资源交易秩序统一开放、透明和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和招标投标机制的广泛运用,招标投标交易项目日益增多,招标投标主体形式日趋复杂多样,单一的行政监督管理体制已难以满足有效维护动态复杂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需要,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在维护和规范市场秩序中显得日益重要。行业自律是建立健全现代市场机制不可缺少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秩序具有行政监督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以及具有与行政监督不同的作用形式和作用效果。例如,行政监督主要采用立法、执法、违法惩戒的方式制约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威慑性;行业自律主要通过解决行业诉求、制定行业规划以及对企业与个人进行主动引导、培训教育、告诫预防、沟通协调等方式实施日常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地规范招标投标行为。行业自律必须以行政和司法监督为支撑,行业自律与行政监督必须相互结合,互为补充,才能有效维护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的秩序。
工程承包的两种方式
工程承包方式主要有施工承包方式和设计一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两类。
1)施工承包方式。工程设计和施工分离,分别由不同主体负责实施,工程承包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施工,典型模式表现为传统的“设计一施工”建设管理模式。项目实施往往划分成一个或若干个单项、单位工程合同单元承包,相应的工程责任和风险由一个或若干个承包人承担。该承包方式由各承包人分别向招标人负责,承包人可以将部分非主体和非关键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承担,并由承包人和分包人对分包工程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该承包方式适用于发包人希望较深入地介入设计控制及对设计和施工的分别协调管理并分散承担风险的情形。该承包方式的建设周期一般较长,责任较难界定,设计与施工间的管理协调工作比较复杂,容易发生纠纷,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控制较难。但这种施工承包方式的运用简单、成熟,对承发包双方的专业素质要求不高,且发包人对工程设计和施工各阶段实施的控制影响力较大,风险亦较分散。
2)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承包方式。这类承包方式的典型模式有:“设计十施工”、“设计采购建造”及“工厂设备与设计十施工”等。这类工程承包方式一般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大、专业技术性强、管理协调工作复杂、发包人对设计施工的管理力量薄弱,且愿意将大部分工作内容交给同一个承包人的情况。按照设计一施工一体化工程承包方式要求,工程承包人应该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同时负责工程设计和施工,具体工作内容、范围边界与责任风险的划分,国内尚无成熟、规范的做法。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承包方式与施工承包方式的最大区别是招标人不再提供工程设计图纸,只提供基本的工程方案(初步)设计/工艺方案设计作为招标条件,而将此后的工程设计与施工责任及相应风险转移给一个总承包人。这种工程承包方式有利于工程设计与施工之间的衔接配合,可以避免相互脱节而引起的差错、遗漏、变更、返工及纠纷;可以合理组织分段设计与施工,缩短建设工期。但招标人对工程设计细节和施工的调控影响力较小,所以通过招标选择同时具有设计和施工专业素质以及综合协调管理水平较高的工程总承包人,并合理清晰界定相关责任、风险显得至关重要。
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方式既可以在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层面采用,其承包人被称为“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在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内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专业工程层面采用,其承包人被称为“专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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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合同标段划分主要考虑因素
今天我们来一起来学习招标合同标段划分主要考虑因素。
工程施工招标应依据项目初步合同规划成果,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承包模式、各单位工程的专业结构和技术管理关联程度、工程设计进度、工程施工组织规划及其工程进度计划要求,投标人规模和数量结构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综合研究规划本次招标合同单元结(标段划分)。同时,结合各合同标段的技术特点和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分别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业绩能力标准,确定投标人可以投标合同标段的选择范围和数量。
招标合同标段划分主要考虑因素
1)法律法规。《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规模标准和标段划分作了明确规定。招标人 应当依法、合理地确定项目招标内容及标段规模,不得通过细分标段、分期实施、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2)工程承包管理模式。采用施工总承包模式时,招标人应当把工程施工的全部或者大部分工程施工发包给总承包人,否则无法发挥施工总承包的规模优势而失去总承包的意义,同时也可能无法引起规模较大或者有实力的总承包商的投标兴趣;采用多个平行施工承包模式是将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分成若干个可以独立、平行施工的标段,分别发包给若干个施工承包人承担,工程施工的责任、风险随之分散,但是工程施工协调管理的工作量随之增加。
3)工程管理力量。招标项目划分合同标段的规模和数量,与需要招标人管理合同的数量、协调对接工作量以及专业能力直接有关。如果招标人的项目管理机构比较精简或专业管理力量不足,则合同标段划分不宜规模过小和数量过多。
4)市场竞争格局。工程施工标段规模的大小和标段数量的确定应以实现市场充分有效竞争格局为基础。首先,施工承包人可以承揽的工程范围和规模取决于其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类别范围和等级,因此合同标段的范围、规模和标段数量应当考虑引进的承包人可以承包工程的资质类别范围等级和规模。其次,如果同时期同一类别招标项目比较多或者感兴趣的潜在投标人比较少时,招标人应适当提高合同标段规模,减少合同标段数量,以吸引潜在投标人投标,保证每个标段有足够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5)技术关联因素。合同标段划分从技术层面考虑有三个基本因素:
①工程技术关联性。凡是在工程技术和工艺流程上关联性比较密切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法分别组织施工,不宜划分给两个以上承包人去完成;反之,两个专业差别较大的单位工程不宜归人一个合同标段,否则一个承包人无资格能力承担,便要考虑联合体投标。
②工程计量的关联性。有些工程虽然在技术和工艺流程上可以区分开,但在工程量计量上则不容易区分,这样的工程部位也不适合划分为不同的标段。
③施工界面的合理性。招标项目施工合同标段划分要充分研究各标段施工机械设施布置及其施工需要的最少合理施工区域场地容量及其标段分界工作面。否则,很有可能因施工工作面不足而制约或影响施工。
6)工期与规模。工程总工期及其进度计划对合同标段划分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标段规模小,标段数量多,进场施工的承包人多,容易集中各承包人加快投入更多的资源力量,在多个工点齐头并进赶工期,但需要项目发包人具有相应的管理力量配合以及充足、及时的资金保障。标段数量增加虽然能引进更多承包人进场施工,但也可能因标段规模偏小,发挥不了规模效益,不利于吸引大型施工企业参与投标,也不利于发挥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效率,从而提高工程造价,并容易导致产生转包、分包现象。
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各项工程内容的技术关联性较强,应当尽量采用施工总承包的方式组织招标,将施工项目交给一个施工承包单位实行总承包。对于项目规模或者专业差别特别大的项目,可以分区块或者分专业招标发包。禁止肢解单位工程施工发包;公路、铁路等线型施工项目,由于工作面太长,且涉及不同专业类别,故可以将一条公路或铁路的施工按公里长度结合不同专业类别划分为若干合同标段,通过招标选择多个且不同专业优势的施工单位承包,为了保证施工投入力量和实施进度,可以对一个施工承包单位投标和中标的数量在招标文件中作出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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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的经济特征和需求
1)投资回报。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回报与项目投资额、建设期、运营维护成本,以及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规模数量、价格水平和特许经营期限等因素紧密有关。与竞争性行业不同,特许经营项目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是以长期合同为基础的,属于高风险项目。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在引入投资的同时,应当考虑给予投资人合理回报。
2)产品或服务价格。特许经营项目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是政府或市民未来支付相关费用的重要依据。因此,招标人应当重点关注项目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同时由于特许经营期限长,在经营期限内调整产品或服务价格是必然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一般都具有自然垄断特性,其价格调整机制非常复杂,因此在招标阶段制订合理的价格调整方案对项目成功至关重要。
3)价格竞争因素。价格竞争类型取决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类型。一般新建项目的特许经营,服务产品收费标准由政府定价,因此一般以收费年限作为主要价格竞争因素。而存量资产所有权转让项目,若资产转让价格固定,一般以收费年限作为价格竞争因素;若产品收费年限固定,以资产转让价格为竞争因素。在价格评审时,收费年限越短对招标人越有利,资产转让价格越高对招标人越有利。
多选题: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招标中,基础设施项目融资的经济特征和需求包括( )。
A. 投资回报 B. 产品或服务价格 C. 价格竞争类型 D. 投标费用 E. 融资交割
答案见官网
招标、拍卖、挂牌三种方式的特点和区别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有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视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对土地的要求、土地用途、规划限制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出让方式。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的基本区别见表2-3。
通过对比,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界定了出让地块的有关开发条件基础上,留给受让方发展空间,激发投标者对用地方案的积极研究,通过对土地开发的综合评估,为后期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创造了良好的实施环境。
多选题:某市政府拟出让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的出让交易方式有()。
A.招标 B.比选C.谈判D.询价E.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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