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政府采购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1792年颁布了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确立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制度。此后,又颁布了大量的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完整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与此同时,美国联邦的政府采购体制也发生演变。1949年以前,由各部门依法自行采购,这种完全的分散采购的模式造成重复采购、过度采购以及采购效率低下。1949年胡佛委员会对政府采购的状况进行调查,提出规范和统一政府采购的建议报告,指出分散采购组织管理的弊端:一是缺乏统一有效的采购组织,采购效率低下;二是分散采购不能形成采购规模,无法获得的供应商的价格折扣,所以采购价格高于私营部门的采购价格;三是重复采购严重,而且过剩的物资不能在部门之间调剂,造成物资的严重浪费;四是分散采购机构重复设置,采购人员庞大,不能进行有组织的培训,采购人员素质普遍较低;五是采购机构众多,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根据该报告的建议,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 Service Act),依据该法设立联邦事务服务总局,在全美设十一个地区分局,负责联邦政府的采购工作。为促进各个政府采购机构采购规则的协调和统一,联邦事务服务总局制定了《联邦政府采购条例》(Federal Procurement Regulation)。联邦事务服务总局有权为几乎所有的联邦政府机构进行采购,有权设立标准和规范,有权为将来之需而进行采购和存储,有权在政府部门之间调剂采购物品。由此,美国联邦政府确立了集中采购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