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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ceb01    时间: 2015-12-31 17:21
标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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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改地区[2015]3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区域合作主管部门,有关区域合作组织:

加强区域合作是实现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区域合作工作,对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作出重大决策部署、提出明确工作要求。近年来,全国区域合作系统紧紧围绕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协调发展,主动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拓展合作领域,着力完善合作机制,各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对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以推动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三大战略为引领,不断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形式、创新合作机制,努力构筑各地区比较优势充分发挥、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地区间良性互动的区域发展格局。
(二)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围绕加强区域合作、促进协调发展目标,强化规划引领和政策引导,着力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加强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科技创新、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领域合作,加大对口支援(协作)工作力度。
加强联动、形成合力。更好发挥政府宏观指导引导作用,加强系统上下联动和部门间协调配合,不断创新完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区域合作组织、科研机构、社会团体以及市场主体积极作用,形成推动区域合作工作的合力。
统筹内外、完善格局。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引领,充分发挥各地比较优势,统筹推进对内合作与对外开放工作,以开放促合作、以合作促开发,构建内外联动、合作共赢的区域合作格局。
创新方式、丰富手段。尊重基层首创精神,支持各地开展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加强区域合作的新路径、新方式,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丰富区域合作工作的手段。
二、积极贯彻落实三大国家战略
(三)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各地发挥比较优势,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顶层设计以及各省(区、市)参与建设“一带一路”实施方案。支持发挥西部地区向西开放前沿阵地、沿海地区龙头引领和内陆腹地战略支撑作用,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重点打造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结合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支持各地深化与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共建境外产业集聚区,有针对性地培育打造一批共建走廊试点示范省(区、市)。
(四)积极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全面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支持三省市制定各自方案和支持政策,稳妥有序推动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推进交通一体化、生态环保、产业发展三个重点领域率先突破,协调推动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驱动发展和试点示范。发挥京津冀协同发展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支持建立由北京市牵头的环渤海地区合作发展协调机制,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生态环境联防联治、产业发展协同协作、市场要素对接对流、社会保障共建共享等重点领域合作。
(五)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建设。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39号),认真组织实施即将出台的《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支持沿江11省市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协商合作机制,高起点高水平合作建设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沿江产业有序转移和优化升级,加强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推动上中下游地区协调发展、沿海沿江沿边全面开放。发挥长三角区域合作组织作用,加快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带动长江经济带协调发展。
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合作
(六)优化区域经济发展格局。以区域发展总体战略为基础,以三大战略为引领,积极推动珠江-西江经济带等经济支撑带建设,形成沿海沿江沿线经济带为主的纵向横向经济轴带。发挥城市群辐射带动作用,鼓励其他地区借鉴京津冀协同发展做法,提高东北地区、中原地区、长江中游、成渝地区、关中平原等城市群内部协同发展水平。推进重点地区一体化发展,支持有条件地区积极探索同城化。根据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探索建立毗邻省份发展规划衔接机制,推动空间布局的协调和时序安排同步进行。
(七)推进统一市场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矫正要素配置扭曲,促进各类要素有序自由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联动合作,依托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促进信用信息互通、互认和互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立相对统一的市场执法标准,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共认共享,市场监管措施联动,依法坚决打击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八)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统筹推进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毗邻省份间加强沟通协调,加快铁路、高等级公路、内河航道等交通干线建设,优先打通缺失路段,畅通瓶颈路段,提升道路通达水平,构筑紧密协作、高效便捷、互联互通的综合交通运输网络。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支持合作共建重要的支撑电源点,加强区域电源与电网联网建设,完善油气输送管道网络,提高能源保障能力。加强跨区域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建设综合防洪、抗旱、减灾体系,提高水利保障能力。促进信息网络设施共建,优化省际骨干网络,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升级。逐步推动同一城市群内取消手机漫游收费。在铁路、公路、水运、航空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控中心,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发展江海、铁水、陆航等多式联运。
(九)加强产业对接协作。结合实施三大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支持建立区域产业链条上下游联动机制,促进产业组团式承接和集群式发展。积极推进区域协同创新,支撑引领区域产业协调发展。坚持绿色发展,根据资源环境承载力优化产业布局,调控发展规模,推动转型升级。坚持市场导向,尊重企业在产业转移中的主体地位。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在落实国家各项支持政策的同时,自行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推动重点产业布局优化调整和产业转移。支持有条件地区发展“飞地经济”,鼓励各地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共同组建公司管理园区等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各类园区。
(十)推动科技合作与协同创新。鼓励引导区域间加强创新要素对接流动。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跨区域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创新平台基地,实现互利共赢发展。推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区、农业科技园区等加强东部与中西部、东北地区对接合作,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共建科技园区。支持区域间合作共建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基金,加快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推动区域间围绕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医疗健康及产业发展等问题,开展联合攻关,共享创新成果。深入推进对口科技援助,鼓励东部地区与西部省份合作创新,探索欠发达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新路径。
(十一)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合作。鼓励开展跨行政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大生态保护和建设力度,协同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加强跨行政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联合构建生态安全屏障。支持建立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开展区域大气污染和江河湖海水环境联防联治,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建立会商机制,健全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制度,推进环保信用体系建设。强化应急联动机制合作,共同应对区域突发性生态环境问题。探索区域一体的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完善再生资源在线交易系统。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建立碳排放权、排污权等管理和交易制度方面开展先行先试。
(十二)深化社会事业领域合作。加强统筹协调和衔接配合,推动建立健全有利于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流转顺畅的公共服务体系。支持有关地区推进优质教育资源、医疗卫生资源和科技资源共建共享,加强区域协同创新。加快推进各类社会保险关系在不同省份间无障碍转移接续,科学设定并逐步统一各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标准。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各地区人才交流和劳务合作,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无障碍流动。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区域联动监管,建立跨区域联合执法和协同处置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跨省交界地区全面开展社会事业合作。
(十三)加大对口支援(协作)工作力度。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对口支援西藏、新疆和青海等省藏区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以及相关库区的对口支援或帮扶力度。优化对口支援和帮扶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支援方在资金、技术、人才、体制、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创新帮扶形式,拓展工作领域,突出改善民生,加强支援方与受援方互动,促进受援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强化东西扶贫协作,建立刚性约束机制,支持以企业合作为载体,推动东西部人才、资金、技术、市场等要素有效对接。鼓励各地区自行开展对口支援和结对帮扶工作。
四、充分发挥合作平台作用
(十四)建设好各类合作园区。支持安徽皖江城市带等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完善产业协作体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区域产业结构优化调整,鼓励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中西部和东北有条件地区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推进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建设,完善合作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合作基地,创新合作机制,促进共同发展。支持省际交界地区开展合作试验,大力推动晋陕豫黄河金三角示范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和铁岭、四平、通辽协同创新合作区建设,积极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作共建、利益共享的合作新机制。支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技术、品牌、管理经验输出等方式,加强园区合作。鼓励地方研究建立各种类型的合作园区。
(十五)创新发展合作平台。支持依托国家级新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产城融合示范区等功能平台,积极探索有利于加强区域合作的新模式、新路径,深化对内对外开放合作。顺应“互联网+”发展趋势,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拓展合作方式和平台,支持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信息网等网络合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发挥国家级、省际间大型经贸投资洽谈会、论坛、博览会等会展作用,形成社会参与、共同促进区域合作的良好局面。支持组建跨区域行业协会(商会)联盟,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合作。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优化,推动区域产业升级。
(十六)支持内地与港澳台侨合作平台建设。推动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广州南沙新区、珠海横琴、平潭综合实验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等内地与港澳台侨合作平台建设,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深化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合作。充分利用多层次的沟通协调机制,推动解决相关合作平台在政策落实、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不断丰富和完善政策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与港澳台侨合作新平台。
(十七)完善国际合作平台。推动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中国图们江区域(珲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支持边境经济合作区加快发展,提高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老磨憨-磨丁经济合作区发展水平,稳步推进中越、中蒙等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支持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中日韩循环经济示范基地和中马、中印、中孟、中韩产业园以及马六甲临海工业园区、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瓜达尔自由区等国际产业园区合作发展。鼓励和支持相关地区开展中欧区域政策合作试点。支持各地充分发挥博览会、经贸投资论坛等平台作用,深化与有关国家的交流合作。根据“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支持设立新的国际区域合作平台。
五、创新区域合作机制
(十八)建立区域合作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设立由政府出资的区域合作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区域合作重点项目。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拓宽项目融资渠道。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大对跨省(区、市)的重大基础设施、流域环境治理、协同创新体系建设等项目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发挥资金、智力、产品等优势,在促进区域合作的重大项目建设、合作规划编制、推进产业承接转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九)创新利益分享与保护补偿机制。支持研究建立跨行政区产业合作的利益分享机制,探索“飞地经济”园区利益分配模式。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支持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探索碳排放权跨区域交易。支持探索完善区域合作利益分配模式。
(二十)强化区域互助机制。支持援受双方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创新对口支援(协作)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方法,拓展工作领域,着力增强受援地区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受援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相关地区在推动对口支援从单向支援向互利合作转变方面开展探索实践。
(二十一)建立健全法治环境。健全并完善促进区域合作发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营造更加自由、公平、透明的法治环境。深化促进区域合作法规体系建设的基础问题研究,探索推进有利于深化区域合作的法治建设工作。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区域合作的统筹指导协调,支持有关地方创新合作方式、拓宽合作领域,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改革创新方面开展先行先试。推动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区域合作的长效机制和跨地区、跨部门重点项目、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机制。
(二十三)强化上下联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和指导地方政府及区域合作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听取地方区域合作系统意见建议,加强地区间学习交流,及时总结推广相关地区和合作组织在加强区域合作中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充分发挥地方在区域合作中的主体作用,地方区域合作主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研究解决区域合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推动区域合作工作不断深化。
(二十四)推动区域合作系统建设。发挥政府对区域合作的引导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区域合作管理体制,区域合作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政府部门、有关金融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沟通衔接,共同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贯彻实施。充分发挥省部联席会议、地方行政首长联席会议以及各层面沟通交流机制的作用,强化对合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加强区域合作系统能力建设,支持开展各类培训交流活动。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区域合作监督约束、绩效评估和考核体系建设方面开展研究探索。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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