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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河南一大学生猎捕16只燕隼被判刑10年半  新华网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3 09:59
标题: 河南一大学生猎捕16只燕隼被判刑10年半  新华网 【转贴】
河南一大学生猎捕16只燕隼被判刑10年半



新华网 2015120218:05:27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郑州12月2日电(记者刘金辉)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小闫暑假期间和朋友在老家掏了16只鸟,并将部分卖掉,然而这些鸟却是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闫日前被新乡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其朋友也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了解,1994年出生的小闫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在校大学生,2014年7月14日,小闫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期间,和朋友小王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之后,小闫通过网络发布买卖燕隼的相关信息,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到郑州,280元2只卖到洛阳,另外一只卖到辉县。


  2014年7月27日,小闫和小王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小闫和小王分两次非法猎捕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共16只,小闫从平顶山市张某手中购买凤头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


  辉县市人民法院判决:小闫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小王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其它涉案人员也被判刑。


  之后,小闫和小王均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其中,认定上诉人小闫和小王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责任编辑: 张樵苏 ]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3 10:00
新华网 网友评论 “



最新评论(评论3 查看全部>>



鹤发童颜2928642 [中国天津市天津市 ]3分钟前 发表


-----这个法官是不是有点太不近人情了吧?有多少人知道那个动物是国家几级保护动物!即使是有罪那也不至于判十年的实刑吧?说什么法律规定的,那刑法中贪污10万元以上就可判死刑,可现在那些贪官污吏们,贪污受贿亿元以上的大小官员有几个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法律无情可是人还是要有情的吧???一个年轻人会因并不当罚的罪而要在监狱中度过10年的岁月,难倒不可悲么??


我爱微风2928447 [中国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 ]1小时前 发表


十年会毁了一个人的,他一个连社会都还没踏入的人那知道那鸟是保护动物啊,太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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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蓝蓝蓝2928413 [中国福建省南平市 ]1小时前 发表


虽然法不容情,但也要以性质点为出发,论这学生的性质,比起那些黑心的地沟油,地下黑食品制作的的人,性质要好的多,这量刑有点过,应该给年轻人一些改错的机会,同时希望对食品安全的黑心人,加大刑量,性质恶,害人无数..


制作单位: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4 08:55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引争议 判刑过重了吗?



新华网 2015120317:55:15 来源: 新华网

大学生掏鸟16只被判10年半引争议 专家建议多普及动物保护法律



  新华网郑州12月3日电(记者刘金辉)近日,河南新乡一大学生因在家乡猎捕16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购买1只苍头鹰,而被判刑10年半,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判刑过重,也有人认为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并不为过。


  判决书显示,90后的闫啸天原是郑州一所职业学院的学生,2014年7月,他在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和朋友王亚军在该村一树林内猎捕了12只燕隼。饲养过程中逃跑一只,死亡一只。之后,他通过网络发布将其余燕隼卖掉。之后,他俩在该树林内又猎捕了4只燕隼及隼形目隼科动物,随后,两人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之后,闫啸天因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以及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案公开后引发争议,一些人认为量刑过重,“仅猎捕了10几只鸟就被判10年半,这个年轻人的一辈子就毁了”。还有人认为,掏鸟时,可能他不知道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这么多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谁都能分得清呢?闫啸天的律师付建称,这也是上诉的理由之一,他认为闫啸天“不明知猎捕的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在二审判决书中,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经查,闫啸天以及王亚军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以及贠某某(买燕隼的人)供述内容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该案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检察院通过新乡市检察院的官方微信称,被告人闫啸天的供述可以证明其主观明知:首先,闫啸天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其次,闫啸天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隼科鸟类)。


  在量刑方面,审判书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在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中,“隼类(所有种)”10只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而根据《刑法》的相关条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杨红梅认为,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件之前也出现过,反映出公众对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及野生动物保护的不了解,国家应该加大普及这方面法律和知识的力度,这起案件也警示公众要善待野生动物,切勿随便捕杀、买卖野生动物。


  目前,闫啸天的家人和律师已经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前,有媒体报道称,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记者联系河南省高院宣教处工作人员,其回复称,该院未介入此案。
[责任编辑: 黄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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