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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法前提下的互联网+政府采购(中)【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5-11-30 20:39
标题: 合法前提下的互联网+政府采购(中)【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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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前提下的互联网+政府采购(中)


栏目: 政采要闻 时间:2015-11-30 20:09:52 发布:管理员
【摘要】
“互联网+政府采购”大家谈
合法前提下的互联网+政府采购(中)


■ 八奋 胡文淑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电商化的探索刚刚起步,一些地方也已进行了政府采购电商化的试点。总体上看,虽然各地政府采购电商化试点 的名称和采购范围略有不同,但笔者以为,这些地方做法的本质基本上是一样的,说到底就是协议采购的电子化。而这些地方在与成熟电商平台的合作上,大多将电商作为一类较特殊的协议采购供应商,加以引入作为供货商而已。
多数试点地方电商的采购范围是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多为原来协议采购的范围,个别地方将分散采购项目或者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也纳了进来。但这不是关键,采购范围的大小并不能改变上述模式协议采购的本质。上述做法对政府采购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在于:其利用信息化手段,将协议采购的做法延续了下来,继续规避批量集中采购,使得集中采购再度以电商化的名义,变成了事实上的分散采购。
随着实践的发展,尤其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大家已经越发清楚地看到,协议采购因为丧失了规模优势、加大了监管难度,导致出现的系统性高价等现象广为社会所诟病,也被实践证明这种做法是行不通的。从各地政府采购电商化试点情况看,其实效果普遍不理想。究其原因并非信息技术出了问题,而是未坚持批量集中采购这一组织形式,从而出现了认识偏差和误区。然而,一味坚持协议采购就意味着始终无法避免让“用别人钱给别人买东西”的这种采购失灵持续存在。
政府采购电商化缘何陷入困境
笔者在仔细分析了当前政府采购电商化误区的形成原因后发现,在一些政府采购电商化试点并不成功的地方都存在着一个共同现象:其电商化的目标几乎都是通过将协议采购进行电子化改造,建成类似于淘宝、天猫等服务于零售市场的自由交易平台,让政府采购与零售市场接轨。
其中一种比较有代表性的提法是将政府采购电商化的目标归纳为:“市场可买、价格可比、便捷高效、公开透明”。尤其前两句“市场可买、价格可比”说白了就是要杜绝供应商给政府采购提供高价的“特供机”,其最终目标是要实现政府采购能采购到零售市场的主流型号商品。表面上看,似乎是有道理的,可实际上却犯了把表象当本质的错误。协议采购价格高真正的病根不是特供型号,而是协议采购把集中采购变成了分散采购,丧失了规模优势,加上采购人责任心的缺失和供应商竞争的缺位,才导致了高价采购。而将特定型号当成防范的重点,可谓有着本末倒置之嫌。
对于政府采购产品的型号是否属于特定型号的问题,实际上根本不应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笔者甚至认为在政府采购领域,应倡导“特供”。理由在于,将产品按市场类型细分成零售市场型号和批发(大客户)销售型号,是供应商正常的市场行为。批发和零售无论在生产、销售成本、售后服务等成本上,本身就有着很大区别,这是一种理性的市场选择,是供应商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提高自身竞争力的理性市场行为。政府采购完全可以因势利导,将这一做法引导向有利于政府采购效果的方向发展。
试想,如果政府采购实现了规模优势,进行着有效的市场竞争,那么哪个供应商不会尽全力把自己最具竞争力的价格、最好的服务、最符合采购人需求的产品提供给采购方呢?而采购人也可用更低的采购价格,采购到更高质量的产品,享受到更优的VIP服务,这并不是笔者给大家描绘的“白日梦”,而是一个多方共赢的结果,是在批发采购平台上每天都在发生的常事,比如聚划算平台上的产品价格,一般均比市场零售价格低不少,但商品卖家和阿里巴巴公司却依旧在低价格销售的基础上,获得巨大利润并实现多方共赢。
再往前追溯,笔者发现几年前,各地因效率问题选择实行协议采购时,就已经在领会政府采购法的精神方面出现了认识偏差。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应低于市场平均价格,而未对分散采购作出规定,这就表明集中采购控制价格的关键在于采购规模。一般情况下,批发价天然就应低于零售价,所以政府采购法才对集中采购做了这样最低限度的要求。可以说,我国政府集中采购离开了规模效益,就失去了集中采购的意义。而当时批量集中采购遇到的执行效率偏低的问题,集中采购机构其实完全可以通过采取提前归集采购需求、提前进行采购,或者预估采购量、阶梯报价、总量包销等模式予以解决,同时也完全可以做到在不损失规模效益的基础上,同步提高采购效率并更好地控制采购质量的目的。
总之,政府集中采购的着力点应该在形成采购规模上,而非向零售市场靠拢,这也是集中采购进行电商化、信息化改造的关键,即必须坚持对批量集中采购的电子化改造,这可以大幅节约开发和运营成本,并迅速取得可观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绝不能陷入协议采购电子化这一泥潭。
如何选择互联网+政府采购的路径?
前文提到,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由于具有公正性、公益性与权威性,以及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法定性等特殊情况,与目前主流电商平台区别较大,照抄照搬可行性不大,一般应独立开发。同时,可借鉴参考主流电商平台的成功经验,尤其是“互联网+供应链管理”的模式,并结合自身特点,扬长避短。
那么开发工作具体该采取何种思路呢?笔者以为,可采取分步开发,逐步延伸的开发策略,将政府采购电商化纳入政府采购信息化的统一规划,并结合政府采购的特点,进行整体地统筹安排和整合,摸索出适合政府采购的电商化、信息化模式。
实现这一模式的具体思路在于:以六种政府采购方式的电子化改造为核心,形成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同时应用供应链管理理论,对政府采购链条进行向前、向后延伸,实现从预算编制、项目委托、电子化采购、合同签订、物流配送、验收评价等环节全线信息化贯通(条件成熟时还可包括资产管理),达到资金流、信息流、物流的无缝衔接,并按采购组织形式的不同,打造以集中采购机构为核心的集中采购供应链,和以采购人为核心的分散采购供应链。
两种供应链分析
首先是集中采购供应链。集中采购由于采购人广泛,采购需求标准统一,可明确集中采购机构为核心责任人,由其负责组织、协调供应商、专家、用户单位等力量完成采购及履约验收,并对采购结果承担最终责任,采购人作为使用者可以就标准化采购需求的向其提出合理建议,并监督采购结果的执行情况。
其供应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一是根据财政部门编制的采购预算,自动归集标准化的集中采购项目,形成批量采购需求;二是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并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以批量集中采购形式,通过招标、询价采购等采购方式,完成高效、标准的采购过程;三是集中采购机构代表采购人签订履约框架协议,并通过事前抽查、在线物流系统、事后评价等手段,牵头组织并实时监督供应商的履约及采购人的验收工作;四是实现采购公告、成交公告、合同等信息的公开,形成在线、直观地供需双方诚信评价体系,全程接受各方的监督。
其次是分散采购供应链。政府采购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采购人作为采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以采购人应被确立为分散采购供应链的核心责任人,由其负责组织、协调供应商、代理机构、专家等力量完成采购及履约验收,并对采购结果承担最终责任。同时,通过尽可能实现各个环节的公开,使其受到采购参与各方、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监督,明确权利的同时,也应让其承担起相应的采购责任,接受追责。促使其加强内控建设,尽可能选择更加专业的专家、采购代理机构,以提高采购工作的规范性,降低采购的风险。
其供应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一是根据项目要求、市场行情等,单独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二是通过电子化采购系统,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完成高效、有特殊要求的采购过程;三是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通过事前抽查、在线物流系统、事后评价等手段,组织并实时监督供应商的履约行为,完成验收工作,也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协助其完成上述工作;四是实现采购公告、成交公告、合同等信息的公开,形成在线地、直观地供需双方诚信评价体系,全程接受各方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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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lei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528期4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30793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5-12-1 09:57
其上,参考 :

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115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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