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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是否应定无效标 [打印本页]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28 09:53
标题: 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是否应定无效标
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是否应定无效标 ?


各位版主大神、各位标界高手请指点:


举例说明:一个施工招标,其中一投标人名称为“鲁北县长成建筑公司”,但其投标文件中所有投标人名称均打印成“鲁北县长城建筑公司”,即”成“与“城”的差别,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上的名称均为“鲁北县长成建筑公司”,投标文件所加盖的公章也为“鲁北县长成建筑公司”。


招标文件评标办法形式评审中要求:”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请问此投标是否有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8 10:02
请问当时那些在场的评审的专家,是如何认定这件事情滴?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5-11-28 21:00
严格意义上说是否决投标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5-11-28 21:41
这要看评委会评标尺度,从严就废标。尺度放宽,可视为打印错误,以公章、资质材料名称为准,投标人书面澄清!说白了,就是评标尺度的掌握,个人倾向于后者。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从实际工作出发,不能过于教条主义!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8 22:18
我想审查标准里证件与投标人名称一致目的是要求二者是一个企业,这一个字打错个人认为属于明显文字错误,投标人实际上名称与证件一致。当然最终由评委认定,评委非常严格,经认定的话可以否决其投标,松一点也可以认定为明显文字错误要求澄清。个人比较倾向于后一种,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29 09:3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请问当时那些在场的评审的专家,是如何认定这件事情滴? (2015-11-28 10:02) 
最终被认定为无效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9 09:49
我从社区上看别的网友介绍的情况来看,评标专家都是“虎视眈眈”地在投标文件中找没能达到符合性和审查性的条件,力图否决掉一部分投标文件,来减少评审的总体工作量。


从介绍的情况来看,招标文件已经明确的要求“”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这个要求是合理的、必要的,投标人应该并且必须做到的,否决投标文件还是好的。


再引申 一下,如果是投标文件中所有投标人名称均打印成“鲁北县第二建筑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所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上的名称均为“鲁北县第三建筑公司”或“鲁北县第四建筑公司”甚至是第五、第六建筑公司,评标专家及监管部门,就不会简单地认为是文字的错误,而是要怀疑是否有串通投标的情况了,哈哈。


所以说,作为投标人,即使是你不想或不能中标,也要高度重视投标文件的编制、校对及审查等工作,嘎嘎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29 10:25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我想审查标准里证件与投标人名称一致目的是要求二者是一个企业,这一个字打错个人认为属于明显文字错误,投标人实际上名称与证件一致。当然最终由评委认定,非常严格的话可以否决其投标,松一点也可以认定为明显文字错误要求澄清。 (2015-11-28 22:18) 
我也认为这是明显的文字错误,就投标人的名称来说单位公章的证明力要远高于书写打印的内容,公章和证件内容一致就应该认定投标人名称和证件内容一致。否则规定不加盖公章就是无效标还有什么意义。
评审时“严”与“松”如何拿捏?如何做到该严时严,该松时松?评委应该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前提是评委要对招标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的意义理解透。就像法官、律师,如果对法律理解不透,到时候还不是冤案丛生啊!标书的是否有效就是人的生与死,对待生与死,法官不能儿戏,同样对待标书是否有效,评委也不应儿戏。有些评委往往对一些该严格的不严格,有时候几份标书的格式、不该一致的内容、错漏之处高度一致,评委却常常不予认定,而对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却非常认真。再就是没原则,如果投标人就三四个,就松多了,该废的也不废了。
再举一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打印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废还是不废?如果评标时评委的注意力光纠结于此,和一二年级的老师给小学生判作业有何区别。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29 10:32
标题: 回 sw60606 的帖子
sw60606:这要看评委会评标尺度,从严就废标。尺度放宽,可视为打印错误,以公章、资质材料名称为准,投标人书面澄清!说白了,就是评标尺度的掌握,个人倾向于后者。有利于提高招标、采购效率,从实际工作出发,不能过于教条主义!
 (2015-11-28 21:41) 
赞同你的说法,我也认为不应过于教条。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9 11:23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我也认为这是明显的文字错误,就投标人的名称来说单位公章的证明力要远高于书写打印的内容,公章和证件内容一致就应该认定投标人名称和证件内容一致。否则规定不加盖公章就是无效标还有什么意义。
评审时“严”与“松”如何拿捏?如何做到该严时严,该松时松?评委应该严格按照招 .. (2015-11-29 10:25) 
如果是该投标人就是为了不中标呢?这种情况就能够解释通了,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9 12:41
楼主好像对评标专家否决投标有意见,呵呵[s:69]

接下来顺着这个思路,另外进行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也许很多人会想到,怎么就加这么一条规定了,太没有去人情味了吧

二、投标、评标的依据

投标、评标的依据是什么,是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审查、并确认的,是有效文件。

三、情况分析
这里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下,有招标文件有规定:
1、如果是评审专家没有发现这个问题,该投标文件也就被通过审查,咳咳咳,后面的不能再讨论了 。

2、可是,评标专家发现了怎么办,除了坚持这么点点的原则,他们还能做什么呢?


但是,评标专家为什么要否决具体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呢?
估计评标专家们也想搞知道:是投标人打印错了,还是有串通投标?两种情况严重性差别很大,界定有点难度。

于是,他们选择了最简单的一种处理方式:根据招标文件的明示要求,结合特定的投标文件中的具体错误,即评标专家发现并确认符合了特定的招标文件中符合”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的情况,否决了该投标文件。

然后,就不用说然后了。

第二种情况,取消招标文件的规定,即取消“”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

我们就发现,想要被否决的特定投标人“咸鱼翻身”,就需要否定掉当初的这条规定;如果当初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这项规定,评审委员会可以给投标人进行“澄清”的机会;现在该投标人却没有了。
四、评审,评标专家是按照招标文件的合法要求进行评审,有错误吗?
个人认为:没有;教条,不是评标专家的错;即使是错了,也只能是怪招标文件太强势。



五,这条没有人情味的“倒霉”规定,是从哪里来的呢?


我相信,现实工作当中,所有的相关单位及人员,都是通情达理的。
具体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并不一定就是想要否决哪个具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呵呵

具体的监管部门及人员,事先也不想要否决哪个具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评标专家也不想否决哪个具体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个人推测,关于企业名称不符否决投标文件的要求,很大可能是来源于行业或地方的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的通用的内容;这条没有人情味的“倒霉”规定,是来自于招标文件,甚至是示范文本

六、小结
真正要探讨的问题是:不是评标专家太教条,而是-----轻易否决投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太轻率!

个人意见,并非出于版主身份,也不代表社区、其他版主意见;仅供参考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2:39:39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11-29 14:14
  1.“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这一规定是针对投标单位的机构与证件不相符的情形的,即投标单位是A机构,而证书上是B单位这一情形。
  2.本例出现的情形,是正常人的正常思维均能明显判断出来的打印错误,而不是招标文件中里的A机构B证书的情形。一个非常简单的理由就是:实际上并无“长城建筑公司”这一机构。故本例中判定为无效投标过于武断。
  3.任何规定,都无法涵盖所有的社会现象,或者说,很多现实中的发生的事件,并没有条文规定里的那么典型,那么单一,因此需要评标专家以专业、负责、审慎的角度作出评判;只有这样,其结果才会更加科学合理。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29 14:46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1.“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这一规定是针对投标单位的机构与证件不相符的情形的,即投标单位是A机构,而证书上是B单位这一情形。
  2.本例出现的情形,是正常人的正常思维均能明显判断出来的打印错误,而不是招标文件中里的A机构B证书的情形。一个 .. (2015-11-29 14:14) 
非常赞同你的观点,现实中能以这样负责任的态度评标的人太少了,特别是一些普通项目中,都太浮躁,都不愿探求事物的内在根本。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9 15:10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非常赞同你的观点,现实中能以这样负责任的态度评标的人太少了,特别是一些普通项目中,都太浮躁,都不愿探求事物的内在根本。 (2015-11-29 14:46) 
如果是评标专家们连最简单的事情都做不到或故意不去做,还能得到招标人、监管部门的信任吗?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29 15:1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从社区上看别的网友介绍的情况来看,评标专家都是“虎视眈眈”地在投标文件中找没能达到符合性和审查性的条件,力图否决掉一部分投标文件,来减少评审的总体工作量。


从介绍的情况来看,招标文件已经明确的要求“”投标人名称须与提供的各证件一致,否则为无效标。”这个要求 .. (2015-11-29 09:49) 
大力版主有点误解,是“长成”与“长城”的区别,不是第二与第三的区别,在编制文件时,把“长成”输入成“长城”应该是可以原谅的。如您所说的,如果存在第三公司的话,就要考虑串标的问题了。像我前面所说,如果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输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废标吗?严格来说也不一致。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9 15:13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非常赞同你的观点,现实中能以这样负责任的态度评标的人太少了,特别是一些普通项目中,都太浮躁,都不愿探求事物的内在根本。 (2015-11-29 14:46) 
这和评委道德与责任心有很大关系,有的评委看投标人过多想法设法找问题否决,以减少自己工作量。以至于这种明显文字错误非常教条式认定执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9 15:16
按照合法的招标文件去评标,出现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考虑到的情况,反倒是怪评标专家太教条,呵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9 15:2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按照合法的招标文件去评标,出现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考虑到的情况,反倒是怪评标专家太教条,呵呵 (2015-11-29 15:16)
这一资格审查的目的是要求投标人与其提供的证件一致,证明为一个企业。目的很明显,而不是要为了咬文嚼字,所以标法对可以澄清部分明确有明显文字错误,这个案例实际情况是投标人即证件中的单位,只是出现了文字打印错误,否决投标应当公正、客观、审慎,而不是为了减少工作量,能少一个是一个的目的和心态去进行资格审查,那就矫枉过正了。对投标人也不公平,当然对招标文件最终的理解和认定在于评委,所以他们的责任心与道德感非常重要,是矫枉过正得理解招标文件否决条款,这种明显文字错误予以否决,还是审慎一点给予投标人书面澄清由评委决定,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其他人不能进行诱导性说明或干扰其评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9 15:31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大力版主有点误解,是“长成”与“长城”的区别,不是第二与第三的区别,在编制文件时,把“长成”输入成“长城”应该是可以原谅的。如您所说的,如果存在第三公司的话,就要考虑串标的问题了。像我前面所说,如果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输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废 .. (2015-11-29 15:11)
这种分析的理由,只能是作为一种出现这种情况的猜测,在未经证实之前,也只能是猜测,除非你想给被否决的投标人“翻案”,猜想并不能作为评标专家的审查的依据。



严格按照你前面所说,如果把“**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输入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是不一致,只要投标人接受这样的中标条件,就应该努力去做到,而不应该一味地为自己的错误找借口



成与城这种输入错误,我自己用拼音输入法也犯过,错了就是错了,但不能回避,人家是否接受我的纠正,我不知道。

另外举例第二、第三公司,中间只差一横,是考虑有人用五笔输入可能出现的差错,道理是一样的,是要说明你所举例,并不是唯一的错漏情况,也并不是特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9 15:40
再以我曾经工作的单位举例,最开始是国有独资公司,叫某某某工程公司,后来增加了股东,改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更名前后,领导、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工作地点、营业范围都没变;对我们个人来说,没有什么变化,还是那么多钱,岗位也一样,或者是没有觉得公司更名前后有什么不一样,呵呵,但在营业执照、资质上的企业名称,都得进行变更,是回避不掉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9 15:49
楼主把帖子的标题叫做“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是否应定无效标””,已经是有点先入为主了,有证据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9 15:56
不客气的讲,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要去听信犯错误的投标人一面之词;
他们要是有真本身,让他们去投诉、打官司去吧?
他敢吗?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11-29 22:46
大力版主编的标书从来没有出现过一点瑕疵吗?没有出现一次文字或打印错误吗?
如果有,你的领导是把这个标废了重新招标呢?还是发澄清说明文件?或者对于一些明显的文字错误,干脆就不发补充修改了呢?还是领导什么都不问,上来就开除了你?
可以谈谈这方面的经历吗?
作者: sw60606    时间: 2015-11-30 00:40
这个问题很严重?写错一个字就判死刑了…如果此项目只有三个投标单位,因为这事废掉一家,使得评审无法继续。只能重新公告,二次开标。如果是一个工期紧、任务重的民生项目,如不能如期完成,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学校的开学、北方的冬季供暖)。评审专家拿钱走人了,什么责任都没有。招标人、招标代理可怎么向领导交代呀?个人感觉,作为评审专家,应以大局为重,以客观、审慎的态度去甄别这种明显的文字性错误,而不是一废了之。
作者: shiguankun    时间: 2015-11-30 09:04
谁能说就没有“鲁北县长城建筑公司”??
如果真有这么一家公司呢???
这个可能性不是没有的,我亲身经历有些公司的名称就是一字之差,比如广东省建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监理公司和广东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鹏和深圳市鹏。(而且还经常出现在同一个标中)

还是得分情况而论,所以就本案而言,我倒是同意大力版主的观点。但是如果说打印成了“鲁北县长成建筑司”,我觉得这个可以认为是打印错误,因为没有”工司“,只有”公司“。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30 09:37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大力版主编的标书从来没有出现过一点瑕疵吗?没有出现一次文字或打印错误吗?
如果有,你的领导是把这个标废了重新招标呢?还是发澄清说明文件?或者对于一些明显的文字错误,干脆就不发补充修改了呢?还是领导什么都不问,上来就开除了你?
可以谈谈这方面的经历吗?

 (2015-11-29 22:46) 
首先,我不做招标代理工作,是不是废标,跟我个人没有关系,呵呵。

这个方面,也介绍一个类似的案例,原来甲方有一家“倾向性”的施工单位,叫他A公司吧

第一次招标失败了,A公司的投标文件肯定是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第二次招标,过了大概30天的样子,A公司投标文件的质量体系认证认证证书有效期过期了2天,他家的投标被评标专家给否决掉了。事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员什么话也没说,还专门问起来怎么回事,投标人的代表也懊悔不已,当时没有想到这件事,直接拿第一次的投标文件,修改了投标文件的有效时间,单单是没有注意认证有效期这件事,早知道是这样的话,就直接“飞”到认证机构,拿来认证证书的原件就解决了。


作为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拿着招标人给的招标代理费用,整天忙着为投标人的错误找借口,这种人职业操守在哪里?即使是不是被老板开除,他还配得上这份工作吗?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30 09:4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楼主好像对评标专家否决投标有意见,呵呵[s:69]

接下来顺着这个思路,另外进行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 (2015-11-29 12:41) 
一天只让发5个贴子、5分钟之内不许回帖的“倒霉”规定也太强势、太任性了吧!玩笑了。
大力版主:首先对您表示感谢。声明:我不是评委也不是投标人,这事与我没任何利益瓜葛,我只是不认同此标应该被废。大力版主您可能也没有抓住重点,弄的有点远了,从我的描述上应该看不出有串标的问题,相似名字的投标人全世界也应该找不出第二家了。我更不认同您认为评委是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的,怪就怪招标文件有这么条“倒霉”规定这一想法。
此处咱不讨论这一“倒霉”规定有没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咱只讨论评委是否“教条”。我认为,评委应该首先弄明白此份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到底是什么?问题就出在评委只是简单地看到了标书中打印的“长城”,而标书中加盖了这么多的单位公章究竟起什么作用评委想了没有?如果一份标书在投标人名称的地方空着,没有打印(填写)任何内容,只是加盖了单位公章(不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事),标书有效吗?如果标书打印的齐全、正确,但没有加盖一个公章,标书有效吗?所以本问题的关键应该是确定投标人的名称到底是什么?确定了投标人名称以后,再和证件比照,看是否一致。实际情况是该投标文件中打印的名字与签署的公章内容不一致,是打印内容(仅指名称)的证明力高?还是公章的证明力高?加盖公章才是对招标文件的正式签署(咱不扯远了,现在国内都应该要求加盖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是不行的),这一点您不会反对吧?所以说,即使不让澄清,也应该以公章为准吧!当然从另一个方面,就像zzj0102版主说的,正常人在正常的情况下都能看得出,这是一个输入错误,投标人的过错咱不讨论。我认为做事都要认真负责,在此案例中您认为评委是认真负责的,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的,是不教条的。而恰恰相反,我不这么认为。在此案例中评委是不负责的,是教条的。评委根本就没有弄清投标人名称到底是什么就武断的废了标。标废错了不过是几个钱的事,如果是刑事案子,法官断错了可能就是人命了。
您说“真正要探讨的问题是:不是评标专家太教条,而是-----轻易否决投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太轻率!”这话我不认同。这条没有人情味的“倒霉”规定既不是行业的也不是地方的,而是全国的。招标文件中的这条规定不是某人随便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评标办法形式评审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形式评审有一条通不过就是无效标。不能总是吃不透“招标文件、法律法规”就赖其“烂”吧。
我有时也以专家的身份参加评标,对评委的工作和心态也比较熟悉。评标不能说得对的起那几百块钱的评标费,但得对的起专家这个身份吧。专家和普通人的区别是什么?普通人往往只关注表象,而专家往往看事物的内在,看事物的本质。
此案例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一份标书的投标人名称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评委是举着“严格按招标文件评审的刀,杀了一个不该杀的人。”
“想要被否决的特定投标人“咸鱼翻身”,就需要否定掉当初的这条规定;如果当初的招标文件中没有这项规定,评审委员会可以给投标人进行“澄清”的机会;现在该投标人却没有了。”大力版主您思想太复杂了,想象力太丰富了。要是写本小说说不定也能拿“雨果”奖了。和您开玩笑,不要生气呀!!!其实没有这么复杂!这个投标人的标就是有效标,也中不了,标价差远了。再者有这条规定也不会影响评标委员会让投标人澄清吧,这种明显的输入打印错误、公章与打印内容不一致没有人会否认吧?别多想,咱讨论的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
对您的回帖不再一一回了,在此统一回了。
我想问您,您认为招标人和监督部门对评委专家信任吗?您认为“评标专家”都是专家吗?或者说都是招投标方面的专家吗?北上广深等大地方咱不敢说,地、县市区级什么个情况应该具有普遍性吧!有些话不能说的太明了,现在的“专家”“教授”的身份是怎么定的、怎么来的!想必都有所了解。
再次感谢您的的指点。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30 09:48
标题: 回 sw60606 的帖子
sw60606:这个问题很严重?写错一个字就判死刑了…如果此项目只有三个投标单位,因为这事废掉一家,使得评审无法继续。只能重新公告,二次开标。如果是一个工期紧、任务重的民生项目,如不能如期完成,很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如学校的开学、北方的冬季供暖)。评审专家拿钱走人了,什么责 .. (2015-11-30 00:40) 
你说的“大局”,在招标文件当中注明了吗?在开标现场的介绍当中能跟各个到场人员开诚布公吗?在评标现场敢跟评标专家们讲明白了吗?呵呵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30 09:58
标题: 回 shiguankun 的帖子
shiguankun:谁能说就没有“鲁北县长城建筑公司”??
如果真有这么一家公司呢???
这个可能性不是没有的,我亲身经历有些公司的名称就是一字之差,比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设监理公司和广东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君鹏和深圳市粤鹏。(而且还经常 .. (2015-11-30 09:04) 
还真没想到像广东省建设监理公司和广东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这样的名称工商局还给注册!**有限公司写成**公司的可大有人在!大家都扯远了,都想把他和串标 联系起来。有证据有嫌疑可以联系,没有就不要瞎联想,不能说天津港的大火是河南烧秸秆引起的吧?此问题的关键是加盖的公章上的名字与打印的名字不一致,哪个更有 证明力的问题。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30 10:1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楼主把帖子的标题叫做“投标人名称打印错误是否应定无效标””,已经是有点先入为主了,有证据吗? (2015-11-29 15:49) 
重申我不是招标人、不是代理、不是投标人,此问题也没有异议、也没有投诉,鲁北县就这么一家叫长成的公司,再有叫长城的公司就不是鲁北县的了。打印错误是确定的,标书是一个没有经验的小同志编制打印的,因为投标的事常有,又不是什么领导重视的大工程,所以都没当事。我把此事提出来只是觉得投标人的名称是该按“公章”确定还是按打印的确定?让大家讨论一下,没有想到大家的思想这么丰富!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30 10:45
标题: Re:回 大力 的帖子
shaoguangfeng:

一天只让发5个贴子、5分钟之内不许回帖的“倒霉”规定也太强势、太任性了吧!玩笑了。
大力版主:首先对您表示感谢。声明:我不是评委也不是投标人,这事与我没任何利益瓜葛,我只是不认同此标应该被废。大力版主您可能也没有抓住重点,弄的有点远了,从我的描述上应该看不出有串标的问题,相似名字的投标人全世界也应该找不出第二家了。我更不认同您认为评委是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的,怪就怪招标文件有这么条“倒霉”规定这一想法。
此处咱不讨论这一“倒霉”规定有没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咱只讨论评委是否“教条”。我认为,评委应该首先弄明白此份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到底是什么?问题就出在评委只是简单地看到了标书中打印的“长城”,而标书中加盖了这么多的单位公章究竟起什么作用评委想了没有?如果一份标书在投标人名称的地方空着,没有打印(填写)任何内容,只是加盖了单位公章(不说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事),标书有效吗?如果标书打印的齐全、正确,但没有加盖一个公章,标书有效吗?所以本问题的关键应该是确定投标人的名称到底是什么?确定了投标人名称以后,再和证件比照,看是否一致。实际情况是该投标文件中打印的名字与签署的公章内容不一致,是打印内容(仅指名称)的证明力高?还是公章的证明力高?加盖公章才是对招标文件的正式签署(咱不扯远了,现在国内都应该要求加盖公章,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是不行的),这一点您不会反对吧?所以说,即使不让澄清,也应该以公章为准吧!当然从另一个方面,就像zzj0102版主说的,正常人在正常的情况下都能看得出,这是一个输入错误,投标人的过错咱不讨论。我认为做事都要认真负责,在此案例中您认为评委是认真负责的,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评的,是不教条的。而恰恰相反,我不这么认为。在此案例中评委是不负责的,是教条的。评委根本就没有弄清投标人名称到底是什么就武断的废了标。标废错了不过是几个钱的事,如果是刑事案子,法官断错了可能就是人命了。
您说“真正要探讨的问题是:不是评标专家太教条,而是-----轻易否决投标文件的规定是否太轻率!”这话我不认同。这条没有人情味的“倒霉”规定既不是行业的也不是地方的,而是全国的。招标文件中的这条规定不是某人随便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版评标办法形式评审标准第一条的规定,形式评审有一条通不过就是无效标。不能总是吃不透“招标文件、法律法规”就赖其“烂”吧。
.......


如果是评标专家都不是真正的专家,那招标代理行业里也有“害群之马”,呵呵


话题不能扯得那么远


再回到咱们的话题,


前面已经讲过了,


大家都同意的部分:投标人的企业名称打印错误了,更准确的说该是投标人的打印的企业名称与公章不一致。


讨论造成这种错误的分歧:
第一种情况,投标人是疏忽了;
第二种情况:投标人是故意的。


如何处理这种分歧,


根据已经提出的意见,有三种,简述如下


1、因为投标人是疏忽了,这种错误可以被原谅,并接受他们的修改。
2、投标人是故意的,这种过错不能被原谅。
3、投标人是故意或疏忽的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


作为招标代理人员工作的“心苦”,楼上的几位也介绍了,不用你们介绍,我也能够理解,没有分歧吧,哈哈


接下来说矛盾如何处理?


1、作为招标代理人员,是评标专家的依照你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做出的评审意见,还是根据你的个人理解去评审?


题外话:要知道这些否决投标、废标的条件,都是你们的同行、同事、甚至是你们本人挖空心思想出来的,呵呵


我记得曾经有网友统计过废标的条件,好像有80多种。


就像zzj0102签名,“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现在挨一刀,招标代理人员就感觉受不了,这么多年来,大大小小的投标人,你们可远远不只是让人家“挨千刀”,给过投标人否决投标的理由有几次?

2、我们也要站在评标专家去考虑问题,凭什么就敢肯定投标人是疏忽,而不是故意?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30 11:2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如果是评标专家都不是真正的专家,那招标代理行业里也有“害群之马”,呵呵

....... (2015-11-30 10:45)
“大家都同意的部分:投标人的企业名称打印错误了,更准确的说该是投标人的打印的企业名称与公章不一致。讨论造成这种错误的分歧:第一种情况,投标人是疏忽了;第二种情况:投标人是故意的。”
不要这样考虑问题,不要考虑出现这个问题是投标人的故意与否,评委不可能钻进投标人的心里去看看,评委只应就客观事实作出评价。我们讨论问题谁的立场也不要站,我们只讨论打印的企业名称与公章哪个更能代表投标人的名称就行了。
“1、因为投标人是疏忽了,这种错误可以被原谅,并接受他们的修改。2、投标人是故意的,这种过错不能被原谅。3、投标人是故意或疏忽的两种可能性同时存在。”
不存在投标人疏忽与故意的问题,疏忽与故意对评委来说是一样的,不致死的疏忽可以原谅,不致死的故意同样应该被原谅。过失杀人一般可以不被判死刑,故意杀人有的也不被判死刑。
我的5次发帖权限又要没了,咱这是“不平等”的对话,我的发言权今天又要没了。
刚才忘了说,其实代理没有一点的不愿意,相反,他们还认为应该废呢,名字都弄错了还不给你废标。可大家别忘了,第一、公司的名字不是个人的名字,第二、人总有犯错的时候,火箭还有时候发布出去呢,毛主席他老人家还搞了文化大革命呢!投标人的标不是被废了吗,刀也挨了。咱们不要站队,要就事论事,不要评委说代理不好,代理说评委不好的,我相信好多代理人员也有评标专家身份。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11-30 11:23
投标人把自己的单位名字就打印错,我只能呵呵。组织评委查投标文件,尤其是清单或预算,说不定能查出啥猫腻来(以前遇到过这种情况,对事不对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30 11:24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大家都同意的部分:投标人的企业名称打印错误了,更准确的说该是投标人的打印的企业名称与公章不一致。讨论造成这种错误的分歧:第一种情况,投标人是疏忽了;第二种情况:投标人是故意的。”
不要这样考虑问题,不要考虑出现这个问题是投标人的故意与否,评委不可能钻进投标人 .. (2015-11-30 11:22) 
新手的权限我好久没有体验到了,你通过帖子编辑试试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30 11:37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重申我不是招标人、不是代理、不是投标人,此问题也没有异议、也没有投诉,鲁北县就这么一家叫长成的公司,再有叫长城的公司就不是鲁北县的了。打印错误是确定的,标书是一个没有经验的小同志编制打印的,因为投标的事常有,又不是什么领导重视的大工程,所以都没当事。我把此事 .. (2015-11-30 10:17)
说白了,人家个别的投标人没把招标人小项目当回事,有点咸吃萝卜淡操心,嘎嘎

拓展一下再去想,这个单位不会对所有的项目都不当回事,否则的话,它早就关门了


推广开来,能够把所有的投标人一视同仁吗?允许这家不把招标人当回事的投标人当回事,其他单位的错误是不是也要接受?要是另外一家投标单位的代表在唱标以后,说他没有按照老板要求让利,是他自己错了,接受他的报价调整,招标人造价就降低了;该接受吗?其他投标人、评审专家、监管部门又该怎么想?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5-11-30 12:30
标题: 回 xqj661023 的帖子
xqj661023:投标人把自己的单位名字就打印错,我只能呵呵。组织评委查投标文件,尤其是清单或预算,说不定能查出啥猫腻来(以前遇到过这种情况,对事不对人) (2015-11-30 11:23) 
版主好像是搞监督的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30 12:46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版主好像是搞监督的吧 (2015-11-30 12:30) 
当版主是爱好,招标投标我是外行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5-11-30 14:06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版主好像是搞监督的吧 (2015-11-30 12:30)
本人非监督部门,只是遇到过与你介绍情况几乎一样的案例,最终结果为:上一级监督部门聘请国家级专家对原评审委员会否决标书情况进行审查,最终结论是几家投标单位串标。最然我不支持原评审委员会吹毛求疵、鸡蛋里挑骨头的做法。但一个投标单位把自己单位名字打印错,就好比一个人签名把自己的姓名中的字写错一样,极易让评委想多。
作者: zzj0102    时间: 2015-11-30 21:12
  有幸做过招标人的角色,做过监督人员的角色,做过评标专家的角色,做过招标代理的角色,也做过投标人的角色;当然目前正在做的是招标代理的角色。


  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与本人目前所在的工作性质无关,更无关“拿着招标人的代理费,为投标人开脱”之动机和行为,因为此事根本就不是我所在单位、所在地区的事例。
  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只是想就事论事,分析探讨一种更加合理的处理方式,而不是为了上来打口水仗。


  就算是掌握生杀大权的评标专家,处理该类事情时,也得多角度换位思考,这点很重要。


  记得有法学院的老师曾经介绍说:西方一些国家的法官,要求其从律师做起,必须具有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做过原告方也做过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才能胜任法官的角色。


  我们可能没有那么多的机缘从事某一行业的所有角色,但请从不同的角度思考问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2-1 09:01
标题: 回 zzj0102 的帖子
zzj0102:  有幸做过招标人的角色,做过监督人员的角色,做过评标专家的角色,做过招标代理的角色,也做过投标人的角色;当然目前正在做的是招标代理的角色。


  参与这个问题的讨论,与本人目前所在的工作性质无关,更无关“拿着招标人的代理费,为投标人开脱”之动机和行为,因为此 .. (2015-11-30 21:12) 

就算是掌握生杀大权的评标专家,处理该类事情时,也得多角度换位思考,这点很重要。这句话有点武断。如果是招标人自己组织评标的话,比如大的国有企业,掌握“生杀大权”的就是招标人自身,招标人不授予评标专家这项权力,评标专家就没有这项权力。

楼主前面已经介绍了,这句话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里面已经有了,不是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性;是行业的惯例,估计国外的工程招标也是这样执行了,为什么别的招标人、投标人、监管、专家都能够接受这样的条件,肯定是有其内在的道理的,不全是对与错的判断。

记得无聊的时候,(发改委组织编制的2007年版,没有看到过书面版,)我曾经给水利行业的标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电子版】编审专家的名单数数字,包括大家都熟悉的唐广庆老师,他是水利专家,也只是其中的一位审查人员。

作为具体的案例,情况有可能非常简单【要考虑楼主也是从事这个行业的,了解情况、介绍情况的准确性、完整性请审慎,请不要听信他的一面之词,这方面我想楼主能够理解我的发言,相信你也可以】,也有可能会非常复杂,就像上面朋友介绍的情况,还有串通投标、专家不专、监管不公或不作为、腐败,每种又可以衍生数种甚至数十种“变异”,用几十个字到几千个字很难表达清楚;我个人建议不用继续讨论下去了,即使是理论研究,也结合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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