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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打印本页]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1-17 08:22
标题: 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当今很多地方政府都以政府采购的名义,通过公开招标组建了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要求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从中选择。


请问这种做法有依据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17 08:40
采购人都是哪些部门?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5-11-17 09:0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采购人都是哪些部门? (2015-11-17 08:40) 
采购人(招标人)是当地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5-11-17 10:53
没有依据
作者: sophie    时间: 2015-11-19 10:49
这是很多地方的做法,其实是违法的。不过貌似2016年要出台新的文件,取消所有的招标代理库了。只是不知道这是我们地方的文件还是国家文件了。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11-19 19:05
取消违背公平原则的地方规章刻不容缓。
作者: 安徽老鹰    时间: 2015-11-23 20:12
据我所掌握的情况,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尚无需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库”的规定。
目前,在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提到了“供应商库”,且在该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前加入供应商库,办理入库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设置行业或地区封锁。

在此,姑且不论国家财政部设立此条规定,是否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精神一致,现在,此现象又波及到招标代理机构,大有“库”的种类和内涵被行政管理部门“任意泛化”趋势,个人认为:这还是重事前,弱化事中事后监管的表现,此种做法实质,主管部门还是不愿意减政放权,且给权力寻租留有空间的嫌疑,也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执法监管宗旨,甚至有的地方,要求市场主体申请入库手续资料极其繁杂(如:网上提交相关资料后,还规定要求市场主体携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报表等相关企业证书原件、从业人员的个人职业/执业资格证、身份证、社保证明、劳动合同等原件),变相强制收取费用,且相关入库手续和规定不集中统一告知,让市场主体来回奔走,疲于奔命等,无法达到激发市场自我调节的活力和减轻主体各类负担的目的。
作者: 安徽老鹰    时间: 2015-11-23 20:56
另外,从行政许可法管理角度进行分析:
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或已经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若不能加入当地“招标代理备选库”,
按照当地招投标行政管理规定,就不能从事当地的招标代理业务,请问:这是否为重复或变相设置的“行政许可”呢?
    在此,本人抛砖引玉,提出这个问题,请广大资深的专业老师,从法理角度思考这个问题并解惑。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08:24
标题: 回 安徽老鹰 的帖子
安徽老鹰:         据我所掌握的情况,在法律、行政法规层面,尚无需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库”的规定。
目前,在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提到了“供应商库”,且在该文件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政府采购 .. (2015-11-23 20:12)
层主所言此库(省级财政部门设立的供应商库)非本帖讨论的招标代理机构库,74号令中的供应商库是用于选择邀请供应商参加非招标采购(包括竞争性磋商,详见磋商管理办法)方式供应商的三种方式之一,其他两种方式为公告和采购人与评审专家分别推荐。均属于要约邀请的方式,加入省级财政部门只需要按其规定提交材料,不需要缴纳费用,不受任何地域和综合实力比较限制,入库后如采购人选择该方式,在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即可。
此贴讨论招标代理机构库为当下各地普遍现象,但我个人认为采取这种形式与上位法有关规定相悖(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地区,其集中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此竞争办法选择代理机构,但也不涉及建库),首先代理机构库招标的依据看似充分,分别为政府采购购买服务和财政部18号令中的定点采购,但仔细理解结合上位法泽有所偏差。招标代理服务招标并不一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服务,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个人认为不包含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即使不通过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工程一样可以继续开展,招标人有能力自行招标的还可以自行招标,且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招标代理机构选择权在于招标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指定代理机构。同时假如由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采取招标代理机构入库的定点采购方式,则一定属于政府采购服务范畴(采购法对于服务规定更加宽泛,为货物与工程之外的对象,实施条例进一步补充为政府本身需要服务和像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为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代理权又分两种情况,集中采购机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属于强制法定代理,采购人并无选择权,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如该部门设有部门集采机构的,应委托该机构,没有设立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采机构与社会代理机构)。此时选择权在采购人。而分散采购选择代理机构则完全属于采购人权利,政府采购法第19跳对于分散采购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而当下很多地方采取这种方式确定一批代理机构,规定采购人只能在库中选择或摇好抽取,有违上违法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得代理机构选择之规定。另外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购买服务内容及目录中并不确定包含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只包含工程服务,根据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及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于工程服务的解释,个人认为政府采购购买服务目录种的工程服务与上位法一致,并不包含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4 08:34
标题: 回 安徽老鹰 的帖子
安徽老鹰:       另外,从行政许可法管理角度进行分析:
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或已经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若不能加入当地“招标代理备选库”,
按照当地招投标行政管理规定,就不能从事当地的招标代理业务,请问:这是否为重复或变相设置的“行政许可”呢?
.. (2015-11-23 20:56)
这属于两个概念,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与协议供货一样有相关规定及依据,不属于变相行政许可或审批,行政许可是相关主体提出申请,授权性(既颁发某某证书等)以及要式邀约,定点采购与一般招标采购一样,都属于竞争比较而已,只是服务期限和服务事项不同,一个是单个项目,定点采购泽是一定时间内得多个项目。如果说通过竞争机制选择供应商有违相关规定嫌疑,变相行政许可,那么通过招标选择某一家供应商提供工程或货物或服务不也是一样,建筑业企业哪个没有资质,银行、保险、印刷、安防企业等哪个没有资质证书,哪个没有经过行政许可,按这样的理论通过招标选择某一家企业,对于其他企业不也属于行政许可,这家能做我为什么不能做,都是有资质经过许可的单位。其实招标采购本就是通过竞争方式择优比较选择一家(定点采购为一批)供应商提供工程、货物及服务的过程。个人认为不应讲择优比较与行政许可混为一谈,政府采购法中的公平竞争更是三公一诚原则的核心。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5 09:42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这属于两个概念,定点采购在政府采购制度中与协议供货一样有相关规定及依据,不属于变相行政许可或审批,行政许可是相关主体提出申请,授权性(既颁发某某证书等)以及要式邀约,定点采购与一般招标采购一样,都属于竞争比较而已,只是服务期限和服务事项不同,一个是单个项目, .. (2015-11-24 08:34)
虽然你说的挺有道理,但也要考虑楼主、8楼提出的问题,不要把话题扯得太远

建议简化为:
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或当地已经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若因不能加入当地“招标代理备选库”,相应地不能在当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凭什么?

这样的行政规定,实质上是提高了招标代理开展业务的“门槛”,属于地方招标代理市场准入的范畴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5 09:5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虽然你说的挺有道理,但也要考虑楼主、8楼提出的问题,不要把话题扯得太远

建议简化为:
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或当地已经备案的社会代理机构,若因不能加入当地“招标代理备选库”,相应地不能在当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凭什么?
....... (2015-11-25 09:42)
我个人认为不属于提高招标代理机构门槛,相反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业改革和优化竞争力、服务质量,否则对建筑业企业承包工程进行招标也属于提高门槛,对于保险、银行、印刷、规划、设计、监理等各行业莫不是如此,人家有资质自然是能做这行的。但招标采购属于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供应商提供工程、服务货物,假如将竞争与提高门槛相提并论,恰恰也是对招标采购制度的否定,殊不知政府采购法里的公平竞争是核心,招标投标法里的公正也意味着标准统一,程序正当。
但从法理上不论是工程招标还是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得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都对选择代理机构有明确规定,以各种方式为招标(采购)人选择或指定代理机构都是有违上位法规定。
作者: 师父    时间: 2015-11-28 00:01
你说的挺有理,但你有在多理,也不能违反上位法。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建这种库的目的,搞这行的都心知肚明,不必整出大道理。
招标人不能选择,招标代理服务不好怎么办,招标代理费怎么谈。招标代理只是做些无技术含量的工作,与建设单位的沟通配合很重要,服务不好建设单位还必须得用,你作为建设单位怎么想。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8 00:12
标题: 回 师父 的帖子
师父:你说的挺有理,但你有在多理,也不能违反上位法。
《招投标法》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建这种库的目的,搞这行的都心知肚明,不必整出大道理。
招标人不能选择,招标代理服务不好 .. (2015-11-28 00:01)
你说的是我么,如果是的话,建议您仔细看一下我之前的回帖,我个人不赞成建立所谓招标代理机构库,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对于什么样的项目如何选择代理机构,是否有选择权或者有选择权的主体均有明确规定,但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一批定点采购单位与行政审批有本质区别,二者不是一个概念。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中协议供货(一般办公设备)及定点采购(如公车保险、维修、银行等)有相应依据,但不适用于代理机构的选择。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8 08:46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你说的是我么,如果是的话,建议您仔细看一下我之前的回帖,我个人不赞成建立所谓招标代理机构库,因为招标投标法及政府采购法对于什么样的项目如何选择代理机构,是否有选择权或者有选择权的主体均有明确规定,但通过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一批定点采购单位与行政审批有本质区别,二 .. (2015-11-28 00:12) 
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都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实践中即使是采取了这两种方式,也都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国家集采中心组织的协议供货,也有不少项目并未全面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8 08:50
一不小心我也被“扯到”政府采购上去了,[s:69]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8 09:2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都不是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实践中即使是采取了这两种方式,也都暴露出不少问题,包括国家集采中心组织的协议供货,也有不少项目并未全面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 (2015-11-28 08:46)
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不是单独的采购方式,就和批量集中采购一个意思,一种组织形式罢了。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同意(与一般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批准相比难度提升很大)。所以您可能对其有所误解。

财政部18号令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table]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8 09:37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协议供货与定点采购不是单独的采购方式,就和批量集中采购一个意思,一种组织形式罢了。财政部18号令明确规定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特殊情况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由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同意(与一般的设区的市财政部门批准相比难度提升很大)。所以 .. (2015-11-28 09:21)
前一段时间,看国家集采中心组织的协议供货中标公告,都是好几家中标单位,和我心中的确定中标人是唯一的,是不一样的

具体的采购人再从这几家单位中选取供货单位,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感觉已经不是招标投标本身的味道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8 10:45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前一段时间,看国家集采中心组织的协议供货中标公告,都是好几家中标单位,和我心中的确定中标人是唯一的,是不一样的

具体的采购人再从这几家单位中选取供货单位,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感觉已经不是招标投标本身的味道了

....... (2015-11-28 09:37)
工程招标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只能选择一个中标人,尤其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必须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工程项目是一次性项目,建完就结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是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应商,这是有客观性和必要性决定的,有的是一次性采购(如采购某设备或提供某项服务,有的是某单位长时间的专项服务(如审计局对该地区所有政府投资的工程标后审计跟踪服务,不可能为了一个工程招标项目就招一家供应商,那一年审计局啥也别干,就干招标选择供应商了)有的是要与原采购货物规格、技术等对接而追加的,有的比如一个市的公车保险、保养维修,或者材料供应,公务饭店、公务会议场所、银行等服务项目,如果仅选择一个中标供应商泽缺乏竞争达不到良好的服务质量且一家企业也完不成全市服务工作,如果每个采购单位针对普遍需要的供应(如小额单次购买的办公设备,可能有的单位一次就买一台电脑几千块)以及服务(如公车保险、维修、银行服务)都进行一次采购缺乏效率,浪费时间财力物力,重复采购,所以才有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必要。像协议供货还需要货比三家,在中标供应商里同类货物需要比较的。只选择一家供应商完成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的某项货物供应或服务,不切实际,也达不到很好的效果(竞争啊、服务啊),该公司也是不可能一家完成全部供应或服务的,即使可以更会造成该地区的完全垄断,对其他同行不公,对社会发展经济不利。这也是政府采购与工程招标很大的区别所在。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5-11-28 10:51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工程招标是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只能选择一个中标人,尤其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国有资金占主导或控股地位的,必须选择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工程项目是一次性项目,建完就结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是按照采购需求确定中标供应商,这是有客观性和必要性决定的,有的是一次性采购, .. (2015-11-28 10:45) 
谢谢你告诉我,十全十美的政府采购并不存在,呵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8 11:05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谢谢你告诉我,十全十美的政府采购并不存在,呵呵 (2015-11-28 10:51)
假如有十全十美,那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出台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进行政策修订,可能在当时某项规定比较适用,但到了某一阶段又有滞后性了,事务都是动态发展的,所以需要修改还完善,否则招标投标法出台后还要出台那么多的规章、实施办法,这么多年还在不断完善更新干嘛呢,问题总是实践中发现,针对问题进行针对性的考虑。协议供货有其弊端,所以很多地方开始探索网上商城,也是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探索。工程招标种的问题还少么,挂靠资质,买卖标的,弄虚作假、串标围标等等,问题有才需要去应对,而不是一味得否决招标投标制度,不能因为有这些问题就好像讽刺道:这些问题让我知道没有十全十美的工程招标。
作者: 匆匆一瞥    时间: 2015-11-28 16:51
这条规定不知道是谁出的,立法的人是利益代言人么?招标代理本质上和造价,工程咨询有什么区别?一级政府作为业主,委托集采机构对全年建设工程代理业务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有何不可,难道自行委托权利寻租的空间不更大,真是好笑,竟然说建库权利寻租?记得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用了比选一词。不论再怎么抱怨,全国现象普遍,风起云涌,大势已起。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11-28 17:30
标题: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这条规定不知道是谁出的,立法的人是利益代言人么?招标代理本质上和造价,工程咨询有什么区别?一级政府作为业主,委托集采机构对全年建设工程代理业务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定有何不可,难道自行委托权利寻租的空间不更大,真是好笑,竟然说建库权利寻租?记得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用了 .. (2015-11-28 16:51)
自行选择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容易导致寻租,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采购中标供应商在某些程度上有利于竞争,提高企业升级服务质量,但也有弊端,辩证看待问题也都是有利有弊。但从法理上来说通过招标方式为招标(采购)人指定一批代理机构供其选择或摇号,有悖于上位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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