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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注又一起政府采购案:北京市财政局成被告 [打印本页]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07-6-19 17:30
标题: 关注又一起政府采购案:北京市财政局成被告
在首例政府采购案引发激烈讨论之际,又一起政府采购案进入我们的视线。我们将进一步关注此案的进展。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7.06.19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艳新

  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原告首钢环星触摸电脑有限公司状告北京市财政局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行政诉讼案。

  原告首钢环星触摸电脑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07年年初参加了由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达华公司)组织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触摸屏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2007年3月6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布了中标结果。原告未中标,然而中标人北京金雀未来科技有限公司的供应价格足足比原告高出了30多万元。原告所参与投标的产品各项指标都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也是所有供应商中最低的,可以说原告的产品无论在价格还是质量上都最具有竞争力。基于上述事实,原告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于2007年3月14日下午向达华公司提出书面质疑,而该公司却以质疑期已过为由拒绝接受《质疑函》同时拒绝出具答复意见。原告于2007年4月5日向被告递交了《政府采购投诉书》以及相关材料,并按被告要求补交了材料,但被告最终以原告无法证明自己在法定质疑期内向达华公司提出书面质疑为由,作出了《政府采购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

  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上述不予受理决定缺乏事实依据,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对原告投诉书中的问题予以处理和答复。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 ... l&docId=1440924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6-19 18:34
关注中!!!
作者: hongqilou    时间: 2007-6-20 08:31
这类案件接二连三地发生,说明政府采购的监管权确实应该理清楚了
作者: octopus    时间: 2007-6-20 08:35
有更多的企业敢于站出来,状告监管部门,应该说是司法的进步,佩服原告的勇气。也关注原告的权益是否能得到保证
作者: *^o^*    时间: 2007-6-20 09:09
达华公司也应负相应责任
作者: 紫丁香    时间: 2007-6-20 09:19
怎么看都觉得有猫腻
作者: c_xy    时间: 2007-6-20 09:47
这类案件对厘清财政部门的监管权或许司法层面的意义更大。

但是,此类案件有个特点,即都是在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落标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若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若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此案案件只有在采购合同尚未履行时,方能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若供应商投诉时,政府采购合同开始履行,则投诉商仍无中标、成交的可能,此时投诉对投诉供应商而言,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为什么落标供应商在质疑、投诉无果的情况下,坚持提出要求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行政诉讼,而不是要求确认招标采购过程本身违法,进而确认中标无效,一并要求赔偿因违法招标所造成的损失?

坚持走质疑-投诉-行政诉讼的路子,即便法院一审判决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监管部门也大多会提出上诉,即便终审仍维持原判,监管部门依判决履行监管职责,对投诉进行处理,但其对投诉的处理结果至少也有二种,一是对投诉理由予以支持,一是不予以支持。

倘若是予以支持,一是采购合同可能已经履行,此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监管部门也只能确认投诉有理,但并不能撤销合同,并从合格的中标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人。投诉人只能凭监管部门的认定要求有过错的当事人赔偿损失,一般还须通过民事诉讼最终解决。

倘若是不予以支持,则到时投诉人又该如何处理?以监管部门作出投诉处理意见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再提起行政诉讼?至此阶段,法院可能作出的判决可能有:1、监管部门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2、判决监管部门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针对法院的维持判决,投诉人还可以提出上诉,而对判决监管部门履行职责,也充满变数。相比之下,如果在质疑、投诉无果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招标采购过程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在最终处理结果一致的情况下(前提,我国是单一制的法治国家)至少耗费的时间比较少。
作者: lljt    时间: 2007-6-20 21:06
这事感觉胜算不大,并不是最低价格就能中。
作者: qiuqiu    时间: 2007-6-21 10:46
  个人认为,原告没有超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质疑期限,被告以质疑期已过为由拒绝接受《质疑函》同时拒绝出具答复意见的做法有些不合理,但同意楼上的观点,不是价格低、质量优就一定能中标的,其中的事也不太能说清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6-21 14:08
1 3月6日发的中标公告,到3月14日应该是在法定质疑期,达华公司以质疑期已过为由拒绝接受《质疑函》同时拒绝出具答复意见。是不对的。因为法定质疑期为发布公告后7个工作日,因此无论6日当天是否计算在内(现在北京市已经明确发布公告当天不计算在内),14日都应该是在质疑期内的,因此应该予以回答。

2 即便达华公司说过了质疑期,也应该有签收质疑函的记录。

3 我觉得这个投诉关键在评标,估计是中标人的报价更接近采购人的预算,而如果让首钢环星触摸电脑有限公司中标,价格使得采购人很难堪。

4 我简单查了一下,这个大约是一百多万的一个项目,价格相差30万属于比较大了,两家技术上若没有特别差别,评标应该慎重了,如果这个投诉成立,那是对招标代理又是个考验了。
作者: lljt    时间: 2007-6-21 14:58
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有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这个意思有点模糊,如果在评标当日宣布中标单位算不算要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还是从网上发布中标公告之日为其知道受损日。
作者: octopus    时间: 2007-6-21 15:08
我认为七个工作日应该是指评标公告发布第二日开始算起的,原告是在质疑期内的。不过不知道不中标理由是什么?是否重要技术参数不合格?
作者: 打票    时间: 2007-6-28 09:01
(1)未超过7个工作日,在法定质疑期内可以质疑。
(2)我个人认为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为北京市财政局和监察局,当出现质疑问题时应同时反应给财政局及监察局。
(3)关键 废标肯定是有理由且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要不干什么给你废掉。
(4)在质疑过程中 时间 问题非常重要!最好精确到分!呵呵

感想:有的时候忘掉一个签字,都有可能是废标的原因啊!!更何况触摸屏中屏的技术参数、箱体的技术参数、软件的技术参数、附件的技术参数、显示器的技术参数等等。。从中挑出一个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就是实质性条款!
作者: 打票    时间: 2007-6-28 09:05
引用第10楼lljt2007-06-21 14:58发表的:
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有要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这个意思有点模糊,如果在评标当日宣布中标单位算不算要提出质疑的供应商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还是从网上发布中标公告之日为其知道受损日。


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评标当日宣布中标单位是否已经采购人确认,并由财政主管部门批准了呢??
作者: 山东国际招标    时间: 2007-7-1 08:09
关注中!该罚的罚!清理一下环境!
作者: lljt    时间: 2007-7-2 19:57
现在招标公司越来越多,越来越不好干了,估计快到清理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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