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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国内货物招标不足三家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headingley    时间: 2015-9-24 11:08
标题: 关于国内货物招标不足三家的问题
关于国内货物招标不足三家的问题

国内货物招标第一次购买标书不足三家,重新招标后也不足三家,该怎么办,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没有规定呀,政府采购和国际招标都有相关解决办法。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9-24 12:07
国内采购什么货物能不够三家?是不是条件要求太明显有倾向性了。不然不会啊?难不成是高科技,只有一家生产?
现找原因,再说怎么办?
作者: headingley    时间: 2015-9-24 13:38
标题: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国内采购什么货物能不够三家?是不是条件要求太明显有倾向性了。不然不会啊?难不成是高科技,只有一家生产?
现找原因,再说怎么办?
(2015-09-24 12:07)
货物是液相,就是没人来投标
作者: headingley    时间: 2015-9-24 14:16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2015-09-24 14:04)
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不属于什么项目,该怎么办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5-9-24 14:25
国家七部委27号令--1--《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以后:(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9-24 14:26
标题: 回 headingley 的帖子
headingley: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不属于什么项目,该怎么办 (2015-09-24 14:16)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9-24 14:27
合理设置资格条件,两次招标仍少于三家的,个人认为可以采用比选、谈判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5-9-24 16:35
顺便请教一下,国有企业资金项目,公开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哪里?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5-9-24 18:34
生产液相的厂家很多,进口代理的一堆。估计是技术参数提供的出了问题。极有可能是按照一家的参数写的,其他人一看感觉业主有意向,其结果就是谁都不来了。
虽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但是总还是出现了不该发生的问题。
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5-9-24 21:52
标题: 回 郭大路 的帖子
郭大路:顺便请教一下,国有企业资金项目,公开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是哪里? (2015-09-24 16:35)
国有企业采购有不少真空地带,值得规范,只要招标人没有歪脑筋,采购什么、怎么采购可以灵活处理。为什么一定要有行政监督部门呢?怕就怕有了歪注意还希望有个挡箭牌,对外信誓旦旦地说':经过了监管。
作者: 郭大路    时间: 2015-9-25 09:26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国有企业采购有不少真空地带,值得规范,只要招标人没有歪脑筋,采购什么、怎么采购可以灵活处理。为什么一定要有行政监督部门呢?怕就怕有了歪注意还希望有个挡箭牌,对外信誓旦旦地说':经过了监管。 (2015-09-24 21:52) 
老师,并非是为了说经过监管。有行政监督部门,对于投标人来说,有投诉的渠道。如投标人认为某一个项目招投标行为存在不公平现象,去哪里投诉?
作者: zqfujin    时间: 2015-10-9 16:37
重新报核准吧
作者: rongnianwang    时间: 2015-10-9 22:41
标题: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国有企业采购有不少真空地带,值得规范,只要招标人没有歪脑筋,采购什么、怎么采购可以灵活处理。为什么一定要有行政监督部门呢?怕就怕有了歪注意还希望有个挡箭牌,对外信誓旦旦地说':经过了监管。 (2015-09-24 21:52) 
国企采购的“不少真空地带”问题值得引起讨论。个人认为:国企企业为生产经营日常需要购买的原材料、设备物资、劳保物品等,不应该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为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及时供应需要,不适于采用招标的方式,尤其不适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因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就要遵守:“《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令第27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改)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属于工程建设项目,但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这样一来,走了招标方式,程序复杂,时间不可控制,这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这也是目前困扰国企的一个普遍性问题。企业应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邀请招标方式,提高时间效率,降低采购成本。采购活动中的防止腐败工作,由相应的纪检监督及审计部门尽职,问题得不到解决,必要时可向上级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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