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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联合体投标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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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龟子
时间:
2015-9-11 14:20
标题:
关于联合体投标相关事宜
招标投标法第31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如联合体要求须是母子公司联合或者是同一母公司下的子公司之间的联合,是否违反了第31条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5-9-11 14:47
联合体往往是针对项目规模比较大 技术比较复杂比较特殊的项目
31条的规定 我个人理解是针对不论项目复杂程度 如果某公司具有独立完成这个项目的能力和资质 那么他就可以单独参加投标 而不必刻意组成联合体 增加成本和管理难度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资质要求明确规定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接受联合体不代表投标人必须组成联合体 是否选择组成联合体 要看投标人的资质和能力 选择权在于投标人
招标人不得要求投标人必须是联合体形式 也不得限制联合体形式的组成情况 如何组成是投标单位的自主行为 市场行为 不能干预 而且如果某某公司没有什么子公司 母公司关系怎么办 不允许投标吗 他可以找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啊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5-9-14 09:13
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应限制,业主应考虑的是联合后资质满足要求,联合体之间是什么关系,这是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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