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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中,请教各位大大几个关于工程招投标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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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9-11 11:40
标题:
复习中,请教各位大大几个关于工程招投标方面的问题
一、达到必须招标规模的工程类项目,潜在投标人只有三家,应该核准为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二、涉密的工程类项目,如果达到必须招标规模了,一般适合邀请招标。但如涉密的工程类项目未达到必须招标规模,建设单位如何处理,采用什么方式选择该工程的实施单位?
三、货物类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采购文件已经开始发售了,中途采购人想更正相关技术参数,是直接发补遗,还是需要终止本次采购活动重新招标,还是需要根据更正的内容具体分析?
四、某县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全部采用全省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在线交易并通过在线银行系统交纳保证金,但某项目在开标前一天,银行系统故障/电力公司临时停电/电信网络突发故障中断/该电子交易平台在省上统一管理的服务器故障……(等等类似原因,任意选择一个),且未及时通知该平台的所有使用单位,导致该项目部分投标人无法交纳保证金而发生投诉(招标人因为未及时得到通知也已经来不及采取应急措施),请问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处理?工程建设招投标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无权力处罚除招标人、投标人和评标专家之外的但与本次招标活动密切相关的金融/通信/电力等部门?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5-9-11 16:50
1、应当公开招标;
2、涉密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3、按招标法实施条例要求;
4、对相关投标方来说可看做不可抗力,不应处罚。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9-14 16:45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
1、应当公开招标;
2、涉密工程可以邀请招标;
3、按招标法实施条例要求;
4、对相关投标方来说可看做不可抗力,不应处罚。
(2015-09-11 16:50)
1、《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阁下是不是这个意思?
2、没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啊,如果不采取招标的方式,怎么办?是否可以邀请竞争性谈判?
3、在下问的是货物类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对工程的采购采用招标投标的,才适用招标投标法啊,大大。
4、有道理。但某些地方行政监督部门往往采取以简单的“反正这是你的电子招投标平台问题”为由,处罚电子招投标平台的运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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