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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规避招标的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葡萄巴巴    时间: 2015-9-2 13:28
标题: 关于规避招标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和《条例》对规避招标的情形说得比较清楚,但实际操作过程中仍难以认定。例如:
1、某政府投资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仅在当地信息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造成投标人只有3家),是应按照招投标法49条“规避招标”处罚项目合同金额的5%-10%罚款,还是依据条例63条“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罚款1万—5万?
2、某政府投资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直接向三家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自行指定评标专家进行评审。应按规避招标处罚,还是依据条例64、70条“依法应公开招标的项目而采用邀请招标”、“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处罚10万元以下?
对于投资较大的项目,合同金额5%至10%的罚款金额较大,是否可以依据其他条款来减轻处罚?
作者: 平陆刘军    时间: 2015-9-2 16:18
个人观点是:
关于第一个问题,如何理解“规避招标”。招投标法的第49条关于“规避招标”是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如果项目达到了条例第63条第二款的条件那就按第49条处罚,否则,按第51条处罚。
关于第二个问题,应该是违反了多条法规。条例的第63条、第64条、第70条。
作者: 葡萄巴巴    时间: 2015-9-2 17:56
比如第二种问题里,根据条例70条规定,不按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作出的评标结论无效,是不是可以推断出整个评标、定标、签订的合同都无效。那如果此时项目已经实施完了,这个项目算不算规避招标了?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5-9-6 15:21
第1条,此项目有没有招标有没有实施完成,或没有,还可以再次发布,若实施完成,则依据条例63条“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罚款1万—5万。
第2 条,此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的,没有进场交易,过程没有监控,应属于规避招标招标,而不是公开与邀请的区别。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5-9-6 16:13
标题: 回 fanxjking 的帖子
fanxjking:第1条,此项目有没有招标有没有实施完成,或没有,还可以再次发布,若实施完成,则依据条例63条“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罚款1万—5万。
第2 条,此项目由招标人自行组织的,没有进场交易,过程没有监控,应属于规避招标招标,而不是公开与邀请的区别。 (2015-09-06 15:21)
阁下的第2条,呵呵,醉了
作者: 葡萄巴巴    时间: 2015-9-6 16:42
“招标人自行组织的,没有进场交易,过程没有监控”,确实违反了各个地方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制度要求,但应该都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能据此认定这就属于规避招标。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5-9-7 09:46
标题: 回 葡萄巴巴 的帖子
葡萄巴巴:“招标人自行组织的,没有进场交易,过程没有监控”,确实违反了各个地方对于规范招投标行为的制度要求,但应该都不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能据此认定这就属于规避招标。
(2015-09-06 16:42)
避开监管,也应该算规避招标,因为这种招标随意性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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